澄邁縣政務服務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澄邁縣政務服務責任及其追究辦法》是澄邁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政務服務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澄邁縣政府
澄邁縣政務服務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縣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政務服務行為,方便民眾辦事,改善投資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澄邁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第三條 縣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務服務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政務服務規定的當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根據縣政府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範圍內實施審批行為。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或省政府規章未設定或未臨時設定行政許可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對每一審批事項的內容、依據、時限及審批對象的資格、條件等,都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申請審批的對象或社會公眾公布。
第六條 凡列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許可審批和服務事項,必須無條件的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行政許可、審批和服務所涉及的收費,以及縣政府明確規定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收費項目,必須在政務服務中心實行收繳分離,由統一收費視窗結算和結繳。
第七條 建立牽頭辦理制度。凡審批事項涉及幾個部門的,由一個部門牽頭辦理,其他部門會辦。審批事項涉及部門內部幾個股室的,應確定一個股室為主辦理,其他股室會辦。
第八條 各部門和中心均應制定政務服務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審批職責,落實審批責任。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應制定審批技術規範。
第九條 對審批事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已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的,應制定嚴格的事後監管措施。
第十條 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政務服務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中心領導負有對進中心審批事項的協調督查責任,部門應服從中心的協調,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審批,提供優質、高效、文明的服務。
(一)對申辦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當場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二)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將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辦理程式等一次性告知申辦對象;
(三)及時向申辦對象告知辦理結果。如申辦對象對辦理結果提出異議的,應如實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各部門和中心應建立政務服務監督制度,明確監督工作責任領導人、責任股室,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
第十三條 實行審監分離,由監督機構及人員對審批工作人員的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縣政府監察部門和審批部門內部監督機構受理社會公眾、申辦對象對審批部門或審批工作人員違反審批制度的投訴,並負責核實處理,按管理許可權實施責任追究。對署名投訴的,必須嚴格保密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審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立審批事項或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繼續審批的;
(二)不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眾或申辦對象公開審批內容、依據、時限以及申辦對象資格、條件的;
(三)具備條件而拒不進中心集中辦公或未實行視窗式服務的;
(四)不按規定辦理會辦、前置事項的;
(五)未落實審批事項監管措施,或內部沒有明確責任股室和責任人的。
(六)對社會公眾、申辦對象的投訴不及時查證處理的。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一)不履行審批職責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二)在審批過程中,接受審批對象賄賂的;
(三)違法違規審批,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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