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指南

澄邁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服務視窗受理

辦理時限,辦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依據,辦理程式,

辦理時限

30日

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願意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註:非因本人願意中斷就業是指:1、被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的;2、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因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3、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辦理材料

1、身份證原件、複印件1份;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內容含有失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失業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間);
3、個人檔案(含勞動契約);
4、《就業失業登記證》、個人失業保險費交費清單;
5、個人近期免冠正面相片3張;
6、建設銀行澄邁支行辦理的存摺。

辦理依據

1、《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1999〕258號)
2、《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2002年12月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3、《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02年7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2012年5月14日第五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理程式

1、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攜帶以上材料到失業保險視窗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逾期未辦理失業登記的,視同重新就業,不予受理)。
2、視窗經辦人員即時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領者。
3、符合申領條件者,在指定時限核心定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和期限,並把失業保險金逐月撥付到申領者個人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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