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在照射是指有一定把握預期不會受到但可能會因輻射源的事故或某種具有偶然性質的事件或事件設備序列(包括設備故障和操作失誤)所引起的照射。所以,從實質上來說,對潛在照射的控制,就是對輻射源的安全性的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潛在照射
- 外文名:potential exposure
應對個人所受的潛在照射危險加以限制,使來自各項獲準實踐的所有潛在照射所致的個人危險與正常照射劑量限值所相應的健康危險處於同一數量級水平。
除醫療照射外,對於來自一項實踐中任一特定輻射源的照射,其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不應大於審管部門對這類輻射源規定或認可的值,並不能大於可能導致超劑量限值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值的值。
對任何可能向環境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輻射源,劑量約束還應確保對該輻射源歷年釋放的累積效應加以限制,使得在考慮了所以其他有關實踐和輻射源可能造成的釋放累積和照射之後,任何公眾成員(包括其後代)在任何一年裡所受到的有效劑量均不超過相應的劑量限值。
應使輻射源始終處於受保護的狀態,防止被盜和損壞,並防止任何人未經批准進行輻射實踐;並保證將輻射源失控、丟失、被盜或失蹤的信息立即通知審管部門;對可移動的輻射源應定期進行存檔,確認它們處於指定位置並有可靠的保全措施。
應對輻射源的使用與其潛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採取相適應的多層防護與安全措施(即縱深防護),以確保當某一層次的防禦措施失效時,可由下一層次的防禦措施予以彌補或糾正,已達到: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減輕可能發生的任何這類事故後果;在任何這類事故之後,將輻射源恢復到安全狀態。
實踐中輻射源的選址、設計、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均應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實踐為基礎,而這些工程實踐應符合法規、標準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等。
應在不同階段(包括選址、設計、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對實踐中輻射源的防護與安全措施進行安全評價。並對所需要的參數進行驗證與監測。
對設計、運行操作和質量保證等都需分別制定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