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限值通常由國家監管機構決定。對於正常照射,個人劑量限值已由ICRP第60號出版物提出了建議,國際原子能機構等6個國際組織聯合提出的“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標準”(BSS)確定作為國際標準。對於潛在照射,ICRP第60號出版物並未推薦風險限值的具體數值建議。在ICRP第64號出版物中提出了如下的建議約束值,但它並未列入到BSS之中。
在中國核行業標準EJ/T317—1998中以確定論方式對潛在照射推薦如下規定:①在設計基準事故情況下,確保允許進入控制區並進行必要操作的工作人員中的任何個人在操作期間通過內、外照射途徑全身所接受的有效劑量小於或等於50mSv;②在嚴重事故情況下,除下列幾種情況之外,應急工作人員的受照應控制在職業照射最大年限值50mSv之內:a)為了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的損傷;b)承擔旨在避免大的集體劑量的行動;c)承擔旨在防止災害性條件惡化的行動。對於承擔b)和c)行動時工作人員的受照控制在100mSv以下,承擔a)行動時控制在500mSv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