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國發〔2018〕21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閩政〔2019〕2號)精神,市政府對《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作了修訂,並經市政府2019年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07-25 
  • 發布機構:漳州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漳政綜〔2019〕38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漳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漳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落實省委、省政府對漳州提出“當好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的先鋒”的要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勇於擔當,勤勉廉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六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長離漳出差、出訪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要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大抓工業、抓大工業,當好新福建建設的先鋒。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加快建設富美新漳州。
第十一條 認真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強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三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漳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四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五條 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漳州。
第十六條 堅持“馬上就辦”,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深入推進“數字漳州”建設,最佳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一流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審查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司法局承辦。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市人民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市人民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核,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十三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市人民政府規章、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市委報告;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並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督促指導,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完善督查機制,改進督查方法,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督查,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和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要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加強行政複議監督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強化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指示;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黨組成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黨組成員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長、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推動落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四十一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批印。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一般應於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市政府黨組成員不能出席的,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參加其分管工作的相關議題,應在會前提交對該議題的書面意見,或將該議題延期至下一次常務會議研究。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按程式審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四十七條 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業務工作,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按規定報市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漳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投資區、高新區)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出訪、休假,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告市長。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講話以及省政府各部門下發的重要政策性檔案,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民眾滿意的模範機關。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以權謀私、利益輸送;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大力弘揚“四下基層”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除市委統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