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整治工作方案

漢中市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整治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督查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中辦發電〔2017〕13號)和《陝西省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整治工作方案》(陝政發〔2017〕39號)精神,以中省環境保護督查反饋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問題的整改為契機,著力解決我市自然保護區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切實推進我市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的教訓,結合“綠盾2017”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和秦嶺生態保護工作,強化措施,落實責任,著力解決自然保護區存在的環境突出問題,促進全市自然保護區持續健康發展。
二、整改目標
按照市政府辦印發的《關於迅速徹底整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緊急通知》和《漢中市礦山環境綜合整治方案》,以及“綠盾2017”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要求,2017年9月底前,要堅決關停、取締自然保護區內的採礦、採石、采砂、開墾、旅遊開發等違法建設項目。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項目建設,開展生態恢復和治理。2020年前,有序開展自然保護區內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探索建立自然保護區長效監管機制。
三、主要措施
(一)認真落實主體責任。針對部分自然保護區存在的採礦、採石、采砂、開墾等問題,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所在縣區政府以及保護區主管部門,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中省環保督察要求和“誰審批誰取締、誰建設誰退出、誰違法追責誰”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摸清底子,找準癥結,建立問題清單。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協調,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別制訂並實施主管的自然保護區整改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工作要求、整改標準,限期整改;各縣區政府負責整改措施落實,對違法違規企業、責任單位進行嚴肅追責、公開曝光。環境保護、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齊抓共管,促進自然保護區持續健康發展。(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區政府分工負責)
(二)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日常巡護監測,開展經常性執法和宣傳教育,嚴格審批事項申報許可,認真落實管理職責。要加強自然保護區的規範化管理,制定自然保護區標準化建設規劃和巡護監測標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違法違規活動自查自糾、對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的工作機制。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開發建設活動。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開展任何開發建設活動,建設任何生產經營設施;不得在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自然資源或自然景觀的生產設施;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告知、制止,造成破壞的,責令限期整改並恢復原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各縣區政府、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
(三)深入開展專項檢查。2017年9月底前,各縣區在上半年開展自然保護區拉網式檢查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部等七部委《關於聯合開展“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環生態函〔2017〕144號)、陝西省環境保護廳等四部門《關於開展陝西省“綠盾2017”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陝環函〔2017〕656號)和市環境保護局等四部門《關於開展漢中市“綠盾2017”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的通知》(漢環函〔2017〕256號)要求,完成本行政區自然保護區內的問題排查工作,形成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賬,落實整改責任。各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對整改工作方案的制訂、整改工作進展及信息報送、整改目標完成、信息公開、具體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確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務。檢查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整改工作不力、不實、效果差的,要採取通報、約談、公開曝光、嚴厲查處等措施,推進整改工作紮實有效開展。(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分工負責,各縣區政府配合)
(四)嚴肅整治違法活動。2017年12月底前,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規和檔案要求,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開發建設活動進行專項整治。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礦、開墾、挖砂、採石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活動,對在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違法開展的水(風、光伏)電開發、房地產、旅遊開發等活動,要立即予以關停或關閉,限期拆除、取締,並實施生態恢復。對實驗區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項目,要責令停止建設或使用,並恢復原狀。對違法排放污染物和影響生態環境的項目,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要堅決依法關停或關閉。對自然保護區內已設定的探礦權、採礦權和取水權等歷史遺留問題,要限期退出。對開發活動造成重大生態破壞的,要暫停審批項目所在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各縣區政府分工負責)
(五)加強建設項目監管。切實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的準入審查。建設項目選址(線)應儘可能避讓自然保護區,確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自然條件等因素限制無法避讓的,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凡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須徵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對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的建設項目,保護區管理機構、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進行全過程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加強項目施工期間的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確保各項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到位。(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區政府分工負責)
(六)積極爭取資金支持。各自然保護區要在編制或更新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抓緊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和年度能力建設項目申請編制工作,積極開展項目儲備,爭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加大各級財政對自然保護區的支持力度,將自然保護區資源納入生態效益補償範圍。(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分工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夯實責任。各縣區要堅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切實加強領導,成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精心安排部署,明確整改目標,制訂整改工作方案。市環境保護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和整改要求,深入基層開展督導、檢查,認真落實監管責任。
(二)細化任務,嚴格問責。各縣區要科學制訂整改方案,層層分解細化任務,逐級落實責任,強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整改任務。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單位、企業和有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三)強化督查,確保實效。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要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定期督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等方式,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力度,促進整改措施全面落實,並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四)廣泛宣傳,注重引導。各縣區和市級相關部門要結合整改工作,廣泛宣傳有關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舉報、揭發、曝光涉及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建設及破壞自然保護區的違法違規行為,營造全民參與生態保護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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