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公開徵集意見辦法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制定時徵集意見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和《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公開徵集意見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2017年11月13日漢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徵集意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將法規草案、法規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情況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徵集意見,但是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四條公開徵集意見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傳送書面徵求意見函;
(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實地考察等;
(三)在市人大網、市政府網和其他市級媒體公布法規案;
(四)其他能夠充分反映民眾意見的方式。
第五條傳送書面徵求意見函的對象為朽茅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工作機構,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代表,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及其相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陵諒承境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立法諮詢專家和基層立法聯繫點。
第六條法規案公開徵集意見,應當公布全文,並註明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方式、期限以及接收意見和建議的通訊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徵集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在市人大網、市政府網公布法規案徵集意見,可以同時在《漢中日報》等相關媒體發布徵集意見公告。社會普遍關注的法規案,必要時可以在《漢中日報》等相關媒體全文公布徵集意見。
第七條被徵集意見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書面反饋意見。書面意見必須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八條被徵集意見的單位和個人照船頁提出的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並闡明依據和理由。必要時,付院應當提交相關資料。
第九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堡姜糊道、部門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民眾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大代表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修改地方性法規案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刪兵蘭見和建議,合理採納。
徵集意見的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並向社會通報。
第十二條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徵集意見適用本辦法,制定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徵集意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詢蘭判辦法自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