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政管理機構

負責漁業生產、科研、安全、減災防災等的國家行政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政管理機構
  • 外文名:management agencies of fishing affairs
  • 適用範圍:國防建設
  • 所屬學科:軍事
按層次,分為政府(內閣)部門和政府部門的下屬機構;按體制,分為獨立管理部門和非獨立管理部門;按執法力量,分為獨立執法機構和依託海上警衛隊、海上警察、海軍執法的機構。
世界許多沿海國家設有漁政管理機構,但名稱、機構設定、職能有很大不同。日本漁業廳,隸屬農林水產省,主要職責是制定漁業和養殖業政策,推進漁業和養殖業建設,種苗培育,開發生產放流技術,以及與漁業相關人員對話,制定漁業捕撈限制量等。漁業廳下設6個漁業調整事務所,負責對日本捕魚水域的日本漁船與外國漁船進行指導與控制,以保證捕魚的秩序,同時也保護水生動植物資源。各事務所擁有海上現場管理船舶。韓國海事事務與漁業部(即海洋水產廳),下設海洋政策局、漁業資源局、海洋警察廳(海岸警備隊)。漁業資源局的職責是負責近海漁業、養殖業的管理,韓國與日本、韓國與中國漁業協定的締結和運營管理,水產物生產及漁業資源管理,指導、維護漁業秩序。海洋警察廳所屬海岸警備隊是海事與漁業共同的執法隊伍,擁有飛機1架,直升機10餘架,千噸以上船舶10餘艘,千噸以下船舶200餘艘。海洋警察廳下設71個派出所和200多個出場所。法國農業漁業部,為政府部門之一,負責漁業事務的管理,有海上執法力量,在執法中還可以得到海軍的配合。丹麥漁業局,隸屬食品、農業與漁業部,主要職責是漁業資源的管理、檢查、發證。擁有海上執法力量,同時與海軍有良好的合作。
中國漁政管理的領導機關是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簡稱漁業局,隸屬農業部。局機關設綜合處、政策法規處、計畫處、科技處、漁船漁港處、資源環保處、養殖處、市場與加工處、遠洋漁業處(捕撈處)、國際合作處。漁業局的主要職責是:①研究提出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技術進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②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漁業標準化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漁業統計和信息發布。③研究擬定漁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④研究擬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⑤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船、船員、漁業許可和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的涉外漁業事件。⑥研究提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⑦研究提出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水產市場體系建設和促進漁業國際貿易的政策建議。⑧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⑨參與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多邊、雙邊漁業協定,組織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負責遠洋漁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核和協調管理。⑩負責提出漁業行業投資計畫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指導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研究提出漁業救災資金分配建議等。
農業部漁業局分別在煙臺、上海、廣州設有黃渤海區、東海區、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對所負責海區內的漁政漁港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內容包括海區漁業資源和環境保護,伏季休漁管理,貫徹落實漁業許可制度,近海捕撈強度控制,雙邊漁業協定的落實,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無線電通信管理等。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兼各海區漁業指揮部,東海區、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還分別是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珠江流域漁業管理委員會。各海區漁業局是農業部直屬機關,局機關設有相關的業務處、室,並根據管理需要在管轄區內適當的地方設定下一級管理機構;建有中國漁政黃渤海總隊、東海總隊、南海總隊,裝備有漁政船和漁政飛機,擔負海上執法任務。
1998年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成立,由農業部主管副部長任總指揮長,漁業局局長任副指揮長。指揮中心的業務工作由漁業局歸口管理,接受漁業局指導。內設辦公室、指揮處、調查處和信息處等職能處、室。農業部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的檢查大隊分別更名為中國漁政黃渤海檢查總隊、中國漁政東海檢查總隊、中國漁政南海檢查總隊,業務工作接受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指導。
在沿海各省(自治區)政府中,設有海洋與漁業局,下轄漁政總隊,負責對本省管轄的海域實施漁政監督管理任務。它們除接受本省政府領導之外,也接受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的領導,參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海上執法行動。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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