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結婚登記由滕州民政局辦理。
戶口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照片,離婚證明,
戶口複印件
當事人應出示戶口卡或戶籍證明(在無法出示戶口卡的情況下,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戶籍證明內容應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及本人的戶口所在地址,並加蓋派出所公章)及複印件,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
身份證複印件
當事人應出示身份證,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身份證丟失者由本人戶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身份證號證明並加蓋公章。身份證未辦者,由本人所在派出所出具未辦證明並加蓋公章。現役軍人出示軍人證件。出國人員持護照。
婚姻狀況證明
1、由本人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勞資部門出具。2、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3、城市戶口待業人員由檔案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4、農業戶口人員由本人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5、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人員,因公出國由派出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因私出國,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前已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須持有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出國前原檔案所在單位出具)。(註:請按照開信要求出具證明,不得使用翻印及複製的證明。全部證明須用藍黑或黑色鋼筆書寫。)
婚前體檢證明
經市衛生局、民政局共同指定的婚檢醫院出具婚檢證明有效,婚檢證明有效期三個月。
照片
免冠、半身、近期三張三寸的合影照片或雙方各三張二寸單人證件照。以上照片均應便衣著裝。
離婚證明
離婚證明包括“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調解書”。持一審法院“離婚判決書”辦理登記的還須持原審法院的“判決生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