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申辦收養子女戶口登記需出具有關證件,申報人要遞交原件和複印件,派出所或戶政科保留複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資料原則上要以微機列印的為準。
辦理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
辦理條件
(一) 收養人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法》規定不受上述條件限制的除外。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於女。
《收養法》規定不受上述條件限制的除外。
申報材料
l、收養人的戶口及書面申請;
2、《非遷非、農轉非戶口審批表》;
3、《結婚證》;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計生部門的意見;
5、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公證機關簽發的《收養公證書》;
6、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關證件,申報人要遞交原件和複印件,派出所或戶政科保留複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資料原則上要以微機列印的為準。
辦理程式
1、申請人完備申請材料後,將材料報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在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報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審批。
3、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七日內完成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