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幹警化解情侶結婚事件

2013年6月12日,棗莊滕州市張汪司法所就成功化解了一起關於非婚生子女引發的矛盾糾紛,既促成情侶結婚,又確保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滕州幹警化解情侶結婚事件
  • 發生地點:棗莊滕州市
  • 發生時間:2013年6月12日
婚姻變卦,幹警化解,了解情況,及時溝通,雙方簽字,

婚姻變卦

家住棗莊滕州市張汪鎮某村村民張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打工期間結識了韓某,兩人相識後感情甚好不久便同居在一起生活,2012年底韓某在同居期間生下一子。為了能儘早完婚,2013年春節前張某便把韓某帶回家和家人商量他們之間的婚事,不料韓某來到張某家後變了卦,非要和張某分手。張某被弄的一頭霧水,沒了轍便來到張汪司法所尋求幫助。

幹警化解

了解情況

接案幹警聽了張某的陳述後,第一時間向孫艷軍所長匯報,在孫所長進一步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後,派幹警分別對韓某以及張某的父母了解情況。經過一番接觸後,幹警們意識到韓某不願和張某結婚有兩個方面的關鍵原因:一是韓某覺得自己還年輕,不願讓孩子成為自己的累贅;二是張某家庭條件一般,滿足不了韓某的在城裡買房的要求。知道了韓某的真正想法後,幹警們入情入理地勸說韓某,並認真講解了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讓韓某懂得沒有登記結婚而生的孩子,同樣是需要由父母來撫養的。因為根據《婚姻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第2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他們同樣應依法承擔撫養教育義務。即便韓某不願和張某結婚也不願直接撫養教育自己的孩子的話,那么她也應當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為止。

及時溝通

對於韓某要求張某家裡在城裡買房一事,幹警及時與張某的父母進行溝通,雖然張某的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農民,確實沒有足夠的資金買城裡的房子,但張某的父母表示如果韓某同意和張某結婚,願意先以聘禮的形式給付韓某6萬元錢,並願意幫著撫養照顧自己的孫子。

雙方簽字

聽了大家的一席話後,韓某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她說其實自己和張某的感情一直很好,也曾想過要結婚,只是生了孩子之後覺得被束縛一樣,害怕失去很多原本屬於自己的東西所以才變得那么挑剔。但她考慮到買房的現實困境以及和張某的孩子,表示接受幹警的勸說以及張某父母的建議,並表示願意和張某結婚好好過日子。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在調解協定書上籤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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