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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快健全完善市縣鄉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行政複議、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或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督促指導、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錯必糾、監督為民的原則,促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依法有效運行,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或其他指定機構承擔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具體工作。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監督,同時接受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鄉鎮(街道)司法所協調推進所在鄉鎮(街道)有關行政執法規範和監督工作。
本辦法中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接受監督的政府和部門稱為被監督機關。市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負責指導、監督縣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配備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知識,並具備相應專業能力。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代表、專家學者、媒體記者、民眾代表等作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工作,推動套用安徽省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平台,統一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開展統計監測、案卷評查等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整合執法數據資源,推進執法信息互通互聯、共享共用,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
(四)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對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執行情況;
(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
(三)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落實及其動態調整情況;
(四)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落實情況;
(五)法制員、宣傳員、指導員制度落實情況;
(六)其他重要行政執法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事項梳理情況;
(二)執法職權分解情況;
(三)執法責任確定情況;
(四)執法程式落實情況;
(五)執法狀況評議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二條 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的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裝備配備等行政執法保障標準落實情況;
(二)執法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三)統一制式服裝、標誌管理使用情況;
(四)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使用情況;
(五)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六)執法方式、執法決定內容是否合法;
(七)執法方式、執法決定是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八)執法決定是否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九)其他影響行政執法合法性、適當性的情況。
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針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監察建議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和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開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並將評查結果反饋被監督機關。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重要制度實施情況的專項行政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採取組織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座談、現場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認為被監督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可能存在違法或不當情形,確有必要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可以啟動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程式。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自決定啟動行政執法監督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被監督機關。被監督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交書面說明及作出該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經調查後認為行政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或不當情形的,應當終止監督並通知被監督機關。
第十九條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並製作詢問筆錄;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五)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鑑定、評估、檢測、勘驗;
(六)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
(七)聽取被監督機關有關執法情況的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監督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等處理;對行政執法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按法定程式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的;
(三)未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的;
(四)未落實行政執法制度的;
(五)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六)不執行《行政執法督查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七)在執法過程中有不文明行為的;
(八)對申訴、控告、檢舉者打擊報復的;
(九)行政執法部門不配合或無正當理由不協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被監督機關或其執法人員存在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督查書》,建議被監督機關自行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被監督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督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整改落實,並向《行政執法督查書》制發機關報送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被監督機關逾期未改正或涉及重大問題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被監督機關糾正違法、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限期履行相應義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對被監督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對於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按照規定暫停使用或按法定程式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現被監督機關行政執法行為存在突出問題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機制,對典型案例進行研究分析,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結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作為被監督機關法治政府建設及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時,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依法調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監督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拒絕或阻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或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等情形的,應當按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任免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監督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情形構成處分條件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於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其設定的行政執法機構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組織、依法接受委託執法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滁州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滁政〔2011〕15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起草背景:2011年12月,我市制定了《滁州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對我市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加強執法監督起到了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提出了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要求,原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全力爭創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建立市縣鄉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
(三)檔案起草過程:目前我省其他地市均未出台相應機制檔案,此次修訂主要借鑑了上海市等地的相關經驗做法,並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修改完善。修訂稿徵求了8個縣市區政府,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應急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3月7日至4月7日通過網站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建議。4月14日,市政府負責同志召開會商會議,達成了一致意見。
(四)工作目標:建立市縣鄉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成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市。
(五)主要內容:新修訂的《辦法》共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包含總則、監督內容、監督的實施、監督處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監督的內容:《辦法》主要針對目前我市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將行政執法重要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情況、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等四個方面納入監督範圍,並對四個方面進行細化明確。
監督的實施:根據我市行政執法監督實踐經驗以及外省市經驗做法,本次修訂進一步明確5類行政執法監督類型,即專項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專項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議、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監督。規定了8類監督具體措施,即查閱、詢問、實地調查、鑑定、召開專家論證會等。
監督的處理:本次修訂的《辦法》規定,對於發現的違法或者不當執法行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督查書建議被監督機關予以整改,被監督機關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比原辦法更加具體。
(六)惠民利企創新舉措:
堅持清單管理,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積極履職,從行政執法各個環節發力,壓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強督導,切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強化責任落實和監督檢查。以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為抓手,全面規範執法行為;以轉變執法方式為導向,大力促進規範文明執法;以教育培訓為手段,努力搞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