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格爾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準格爾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5〕3號)精神,組建準格爾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準格爾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 地點:準格爾旗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將承擔的賓館餐飲區域和單純性餐飲服務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監管職責劃入準格爾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職責,劃給旗市場監督管理局。
2.將提出全旗人口發展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口中長期規劃及人口政策規定的職責,劃給旗發展和改革局。
(三)新增的職責。
1.負責一級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職責。
2.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許可職責。
3.負責醫師執業註冊審批職責。
4.負責護士註冊審批職責。
5.負責醫療機構申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職責。
6.負責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7.負責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職責。
8.負責放射診療許可及放射工作人員許可職責。
9.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審批職責。
10.承接市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堅持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修訂。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全旗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實施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
(二)負責制定全旗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並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參與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擬訂和實施全旗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和監督;並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以及執業規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和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醫院藥事管理工作。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制定實施全旗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旗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培訓,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考核評估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旗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實施蒙中醫藥發展規劃,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組織開展蒙中醫藥人才培養、師承教育工作,推廣蒙中醫藥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傳承和發展蒙中醫藥文化。
(十六)負責旗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十七)承擔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和計畫生育協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準格爾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衛生應急辦)
負責綜合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政務和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局黨委黨務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紀檢、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來信來訪和外事等工作;負責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負責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二)財務股
擬定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經濟政策,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及醫保費用結算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實施行業財會制度、政府採購和大型設備集中採購制度;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人事股
負責制定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開展管理幹部崗位培訓,指導醫療衛生機構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組織開展衛生系列技術職務評審;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人員的資格考試、認定、崗位聘任、績效工作、年度考核、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統計和幹部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宣傳與法制股(行政許可審批股)
擬訂和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新聞發布制度;開展人口文化建設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並規範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品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熱線受理工作;負責輿情監控和應對工作;負責所有衛生、計生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包括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許可、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放射診療許可及放射工作人員許可,一級以下醫療機構設定審批、醫療機構申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醫師執業註冊審批和執業登記、護士執業註冊審批、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審批,負責再生育指標審批工作;預防接種單位和人員資質認證等;擬訂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規劃,參與組織起草地方性規章和標準草案;負責重大行政政策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規劃與信息股
擬訂和實施全旗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資源,指導區域規劃編制與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旗全員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實施大型醫用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負責扶貧開發與支援工作。
(六)公共衛生股
擬訂全旗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監督指導旗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和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管理和指導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工作,推進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監測評價影響婦幼健康和導致出生缺陷的危險因素,擬訂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擬定出生缺陷一級預防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負責全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發放的指導、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節育技術服務工作和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愛滋病工作。負責組織對節育手術鑑定和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公共衛生、醫療等綜合監督,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監督檢查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督查督辦違法案件;負責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行為。擬訂和實施農村牧區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隊伍相關管理工作,擬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評價機制;負責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政策,並負責指導和監督政策的落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旗鄉村一體化管理工作;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七)醫政藥政與科教股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承擔行業糾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和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藥事、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套用、臨床實驗室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和實施衛生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八)蒙中醫藥股(旗蒙中醫藥管理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蒙醫中醫工作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技術標準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有關蒙中醫藥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全旗蒙中醫藥事業發展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重大疾病規劃和工作計畫;負責指導落實蒙醫中醫醫療機構的運行機制的政策;組織制定蒙中醫藥法制建設規劃及進行督查;管理相關的蒙醫中醫專項經費和相關的重點項目。負責指導協調蒙醫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結構布局;負責蒙醫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的評價和監督管理;參與監督管理蒙醫中醫醫療機構藥事工作,審核醫療機構蒙中藥製劑室設立申請;監督並規範蒙醫中醫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及醫德醫風建設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蒙中醫藥服務;承擔促進傳承、保護、開發、發展蒙中醫藥醫學文化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旗蒙醫中醫的教育、科研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蒙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組織開展蒙中醫藥宣傳知識普及、科研成果和適宜技術推廣;負責擬訂蒙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加快蒙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組織蒙醫中醫住院醫師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蒙醫中醫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旗蒙中醫藥對外交流等工作。
(九)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股
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創建幸福家庭活動;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工作。
(十)考核評價股
負責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評估,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政府績效管理和對機構、項目資金等進行績效考核;負責對蘇木鄉鎮、街道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負責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和專項調查。
(十一)政策研究與體制改革股(旗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旗公立醫院管理中心)
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醫改配套政策,指導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負責醫改政策、經驗、信息整理分析,承擔醫改重點指標數據監測、報送、通報等工作;推進公立醫院改革,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旗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決策的執行和日常事務工作。
(十二)計畫生育基層指導股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計畫生育綜合改革,指導基層開展全國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工作;指導計畫生育民眾自治工作。

人員編制

準格爾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行政編制為21名,核定領導職數6名,局長1名,副局長5名。
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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