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
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縣(市、區)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市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車斯文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調研、外事、信訪、房產基建、保衛、後勤等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承擔省政府委託的在湛江的全省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
計畫財務科
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社會捐贈財(物)的財務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優撫科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列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安置科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全市軍供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低保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省內外的救災捐贈,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擬定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起草相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省、市規劃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各縣(市、區)合理規範保障標準,及時提出調整意見,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保障對象的確定及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督促落實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廳關於低保對象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制度的建設、加強對鄉鎮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保障工作;擬訂社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區劃地名科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和仲裁。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各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承辦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等級評定的報批工作。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黨務、計生、工、青、婦和監察、紀檢、審計、廉政建設、為局離退休幹部職工提供管理服務等工作。
市老齡辦
研究、制定全市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市、區)的老齡工作。
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銷售業務。
下屬單位
湛江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湛江市社會福利院、湛江市救助管理站、湛江市軍用供應站、湛江市殯葬管理所、湛江市赤坎軍休所、湛江市開發區軍休所、湛江市霞山軍休所、湛江市海濱軍休所、湛江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
辦事指南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掛鈎,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份計入個人帳戶,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份,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併(兼併)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準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份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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