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實施方案》是2019年3月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文物安全工作,嚴格落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提高全員文物保護意識,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 號)和《廣東省文化廳關於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文物〔2017〕110 號)的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統一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牽頭會同湛江海關、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門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勢,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文物犯罪,嚴厲查處文物非法交易,嚴厲懲處各類法人違法行為。
二、實施分類保護
(一)文物單位保護措施。已核定為國家、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達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
(二)古遺址保護措施。古遺址所在鄉鎮(街道)、村要與
各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層層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並與各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古遺址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不得在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取土、挖掘、鑽探、爆破、建房、砍伐樹木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破壞文物整體風貌的活動。文物保護單位未經相應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古遺址建築使用管理人要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設施,要加強 火源、電源管理,建築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場 所設臵“禁止煙火”的標誌。
(三)古墓葬保護措施。古墓葬所在鄉鎮(街道)、村與各
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並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古墓葬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不間斷進行日常安全巡護,發現問題立即制止並及時上報各縣(市、區)文物、公安部門。古墓葬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建設、挖掘、鑽探、爆破、墾植等破壞文物安全的活動。嚴禁破壞、盜掘古墓葬。禁止在墓體及其附屬物上亂塗亂畫。維修古墓葬,不得改變和破壞原有的布局和結構, 要將施工方案報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四)古建築保護措施。古建築所在鄉鎮(街道)、村與各
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並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古建築的使用人
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古建築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鑽探、挖掘等活動。在古建築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築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古建築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古建築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發火災事故;不得在建(構)築物或建築附屬物上亂塗亂畫。走私、盜竊古建築構件和附屬物的,視情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 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