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的信息平台,積極主動地開展多項服務於會員的活動。高效整合資源,積極推動行業經濟發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努力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農產品產業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增強團隊競爭優勢,做大做強行業經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業務範圍
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誠信建設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代表行業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
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湘鄉市農產品協會,英文譯名:Xiangxiang Agultural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XXAP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湖南省湘鄉市及周邊區域。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湘鄉市內從事農產品產業相關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
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 3 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
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的信息平台,積極主動地開展多項服務於會員的活動。高效整合資源,積極推動行業經濟發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努力發揮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農產品產業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增強團隊競爭優勢,做大做強行業經濟,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湘鄉市農業農村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湘鄉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湘鄉市社
會組織綜合黨委。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湖南省湘潭湘鄉市新湘路辦事處車站南路鈴子橋 1 號(百嘉香·陽光城招商行銷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誠信建設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自律、
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代表行業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
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行業及地域產業發展調查研究,代表行業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有關機關提出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按法律、法規授權或經政府及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技術等諮詢服務。
(三)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參與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考核鑑定,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四)組織展銷會,舉辦報告會、研討會、信息交流會和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推廣等公益宣傳活動。
(五)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協調會員單位的涉外活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和與其他行業、組織的相關生產經營事宜,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對違法經營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相應採取同業制裁或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積極開展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健全行業誠信自律規約,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行業發展秩序,推行行業誠信承諾,建立健全會員企業信用檔案,積極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加強會員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和套用,幫助會員企業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九)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業規劃、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一)代表本行業的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調查、應訴和訴訟,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十二)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十三)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產品展示、研發設計、質量檢測、招商引資等服務,申請註冊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供會員使用。
(十四)協助開展相關產品認證等工作,參與安全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建議和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十五)參與農產品市場的建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為會員企業(單位)提供服務,如:項目申報、法律與政策諮詢、金融、智慧財產權、電子商務等。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優先取得協會的出版物和技術信息資料;
(六)可要求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開展有關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
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當選理事、監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 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1/2 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 1 年召開 1 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 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二)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定,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3 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 1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每次理事會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
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
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負責人(詳見第三十五條,下同)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過。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 2/3。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一條 經會長或者 1/5 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
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理事長)1 名,副會長(副理事長)若干名(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 1/2),秘書長 1 名。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政策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原則上連任不超過 2 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
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
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 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13—
計畫;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九)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
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 20 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5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 1 名,副監事長 2 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人數較少的,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監事長;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
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1/2 以上通過
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
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
字樣結束。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 2 屆。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
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
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
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地址
湘鄉市新湘路街道辦事處車站南路百嘉香行銷中心二樓
協會大事記
抱團發展打造品牌 湘鄉市農產品協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