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科室,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全州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技術政策;擬訂全州環境保護條例、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州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目標,參與制定全州主體功能區規劃。
2、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州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州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減緩免及稽查。
3、承擔落實全州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州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4、負責提出全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州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5、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州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核審批屬於州級審核審批許可權的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6、負責全州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全州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7、指導、協調、監督全州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州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8、負責全州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作用審批。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質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對企業的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依法查處環境安全違法行為。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9、負責全州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州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10、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州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
11、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州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州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2、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3、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1、辦公室(規劃財務科)
2、人事科
3、污染源管理科(總量科)
4、自然生態保護科
5、法規宣傳科
6、環境影響評價科
7、科技監測科(核與輻射管理科)

直屬單位


1、州環境監察支隊
2、州輻射環境監督站
3、州環境保護監測站
4、州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5、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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