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辦法
- 依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
- 目的:加快專利管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
- 日期施行:自發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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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出台專利管理技術職稱評定辦法
新華網浙江頻道 2008年11月20日電 湖州市出台《湖州市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從專業知識、工作能力、評審資格等方面對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和工程師做了詳細的規定。
據了解,該《辦法》適用於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專利管理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分為助理工程師和工程師兩個級別。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和工程師資格都需要通過考試方式取得。智慧財產權專業畢業的人員可直接按照有關規定初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專利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市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辦法》規定,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應具備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熟悉專利申請流程,了解專利糾紛處理的基本途徑和程式,能初步制訂專利工作計畫和管理辦法,能開展專利宣傳和諮詢工作;專利管理工程師應具備獨立承擔專利管理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訂專利工作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與專利相關的管理工作。如專利信息的分析研究、專利戰略的初步制訂與運用等工作能力。
此外,《辦法》還對參加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和工程師資格考試作出相關的規定。凡是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和縣(區)人事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到指定的職稱考試報名機構報名。專利管理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由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負責。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考試指導用書等有關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審定考試內容、考試大綱、考試用書和試題,並會同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該《辦法》還指出,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湖州市人事局統一印製頒發《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專利管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也由湖州市人事局統一印製頒布《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用人單位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給予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待遇。
來源:湖州日報 作者:朱 雯
基本內容
湖州市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國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辦法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加快專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增強全市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應具備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熟悉專利申請流程,了解專利糾紛處理的基本途徑和程式,能初步制定專利工作計畫和管理辦法,能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宣傳和諮詢工作。
專利管理工程師應具備獨立承擔專利管理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專利工作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與專利相關的管理工作。如專利信息的分析研究、專利戰略的初步制訂與運用、能應對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糾紛,獨立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工作。
第五條 參加專利管理助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4年;
(二)理工科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2年;
(三)理工科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1年;
(四)理工科及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或取得第二理工科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參加專利管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理工科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10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師滿4年;
(二)理工科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師滿4年;
(三)理工科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4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師滿4年;
(四)理工科及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滿2年;
(五)理工科及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專業技術或專利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有關學歷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有關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時間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第八條 凡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和縣(區)人事部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到指定的職稱考試報名機構報名。
第九條 專利管理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由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共同負責。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考試指導用書等有關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審定考試內容、考試大綱、考試用書和試題,並會同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具體考務工作由湖州市人事培訓考試中心負責。
第十條 堅持考培分開的原則,參加考試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與考試有關的培訓或參加考試。培訓按照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舉辦培訓的單位需具備相應的培訓條件和資格。
第十一條 報考專利管理專業工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核暫不作要求,聘任時是否需要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對有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人員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損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並造成不良後果者,一經發現,將取消其專利管理專業技術資格,收回其證書,並依照《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暫行規定》(浙委辦[2004]75號),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參加本專業任職資格的考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州市人事局、湖州市科學技術局、湖州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