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
- 發布時間:2010年
- 相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 最新版:2015年版本
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殘疾器具費用,誤工費,護理費,受參待遇,一至四級傷殘,五至六級,七至十級,因工死亡待遇,2011年最新標準,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該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一伙食補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規定:(1)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殘疾器具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誤工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用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區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受參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
基本模式: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1、《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用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或者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繼續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五至六級
基本模式:(1)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2)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1、《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湖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聯繫,停發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的本人工資。
3、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依照《方法》第28條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4、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至十級
基本模式:(1)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1、《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按照《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添加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4、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工死亡待遇
1、《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湖南省統計局發布的200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04.9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湖南省統計局發布的200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304.9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工傷死亡的,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傷死亡職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為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湖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個月後,該職工重新出現,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退回經辦機構。
2011年最新標準
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因工死亡賠償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48-60個月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變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決定工亡待遇數額。
2011年1月21日國家統計局公布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據此數據計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82180元,這樣即便沒有可供養親屬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之和已經突破40萬,較舊《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辦法》第31條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視同工傷死亡的,為48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傷死亡職工被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為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辦法》第34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 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4個月後,該職工重新出現,供養親屬按 月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退回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