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理念
湖南省音樂家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和“三貼近”原則,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履行“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其任務是:推動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研究、音樂教育的發展和繁榮。組織會員深入生活,繁榮音樂創作;組織不同門類、高水準的音樂演出活動,為優秀音樂表演人才提供展示的平台;組織中國音樂“金鐘獎”等比賽和評獎活動,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音樂家;組織學術研討活動,推動音樂理論研究和音樂評論工作;開展社會音樂活動,提高國民音樂素質;開展對外音樂交流,推動中國音樂走向世界。
組織機構
湖南省音樂家協會下設理論創作、音樂文學、音樂教育、聲樂藝術、合唱聯盟、鋼琴、電子鍵盤、手風琴、弦樂、管樂、打擊樂、吉他、二胡、古箏、琵琶、揚琴、竹笛、葫蘆絲巴烏、金旋律管弦樂團、民族樂團、合唱團、陽春琴社等22個專業委員會或專業組織。
協會的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室和報刊網路編輯部。主辦的媒體有《音樂教育與創作》雜誌、《三湘樂壇》報和湖南省音樂家協會官方網站。
協會章程
湖南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修改草案)
(提請湖南省音樂家協會第八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湖南省音樂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各民族音樂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建設湖南文化強省的重要力量。本會是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是湖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在行政上接受其領導,在業務上有獨立開展活動的權利。
第二條 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廣泛團結全省德藝雙馨的音樂名家、各民族音樂家、音樂工作者和音樂愛好者,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美學精神,認真學習借鑑世界各國人民創造的優秀文藝,堅持洋為中用、中西合璧、融會貫通、開拓創新,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民族和時代、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優秀作品,發揚藝術民主、學術民主,營造開展音樂藝術批評的良好氛圍,促進社會主義音樂事業大發展大繁榮,為建設湖南文化強省和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中國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養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五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在開展學習、深入生活、採風創作、評獎辦節、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書刊出版、惠民服務、對外交流、人才培訓和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中,積極發揮本會的組織、指導、服務、維權等作用。
第六條 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鼓勵、引導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堅持面向基層、服務民眾,廣泛開展音樂志願者服務活動,努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八條 舉辦演出觀摩與交流座談活動,促進音樂表演和音樂教育的發展和繁榮。
第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音樂理論工作的提高和發展。
第十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拓寬縱深發展渠道,設立各門類專業機構,積極開展藝術、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 積極參加中國音樂金鐘獎比賽、評獎活動,積極開展中國音樂金鐘獎湖南賽區的各項比賽、評獎活動;積極組織其他各種音樂比賽、評獎活動。
第十二條 辦好音樂刊物和網站,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現狀和成果,反映本會和所屬各團體會員的工作狀況,促進創作繁榮,擴大信息交流。
第十三條 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優良傳統,培養少數民族音樂家,加強各民族之間的音樂交流,促進各民族音樂事業共同發展。
第十四條 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
第十五條 加強與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音樂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加強同全國各地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交流,加強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與交流,加強與國外音樂藝術團體和音樂家的聯繫與交流,促進湖湘音樂走向全國走向世界,為祖國統一和人類文明的進步貢獻力量。
第十七條 開展人才培訓工作,發現、培養和扶持各方面音樂藝術人才。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音樂工作者加入本會,並向中國音協推薦會員。
第十八條 對在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音樂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九條 健全權益保障職能,依法維護會員的相關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會員訴求。
第三章 會 員
第二十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二十一條 各市州音樂家協會、省音協各下屬專業機構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全省性行業文聯所屬音協和依法成立的各類音樂學術研究團體,贊成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省音協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駐湘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文化主管部門視同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二條 凡在湖南工作和生活,在音樂藝術領域具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省音協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在本省工作的中國音協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外省音協會員調本省工作,憑會員關係證明信,辦理轉會手續,可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任務,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而觸犯刑律者,視其情節輕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自動退會、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推選代表、當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推選代表由團體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選產生;當然代表為上屆理事;特邀代表由大會籌備組根據需要確定。
各團體會員單位1名主要負責人為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候選人。理事候選人的年齡為60歲以下,但團體會員中在任主席、會長等主要負責人如超齡,仍繼續作為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如其所代表的團體換屆,由新任負責人自然替換。
第二十七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由正、副主席和委員組成主席團。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屬省文在線上關幹部,由省文聯黨組提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後,由省文聯黨組任命。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本會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擔任法人代表,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若干。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主持,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酌情設首席顧問、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委員、名譽理事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名譽職務任期均為一屆。
首席顧問、顧問,分別由從上屆退下來的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擔任。
名譽主席和名譽副主席、名譽委員,分別由從上屆退下來的主席、副主席、委員擔任。
名譽理事,由上屆退下來的理事擔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領導機構成員,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接受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湖南省音樂家協會簡稱湖南省音協。會址設在長沙。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其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主席團。
現任領導
名譽職務
彭健 名譽副主席
主席團
付遼源 副主席
趙小平 副主席
喻秋蘭 副主席
廖洪立 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