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20世紀80年代末制定的,適用於湖南省的農業技術推廣管理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9-10-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0-26
【生效日期】1989-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法
(1989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發展農業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農業種植業技術推廣管理。
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面向農村,服務農業生產,服務農民,尊重生產經營者的自主權,因地制宜地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注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充實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確定解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不斷發展。
第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負責本地區農業技術推廣的具體工作。
鼓勵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和民辦農業技術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六條 省、地(州、市)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和縣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及其派出機構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是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其集體所有制技術人員,逐步納入城鎮集體勞動計畫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其人員的聘用和解聘,均須經縣(市)農業、勞動部門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障農業技術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不得任意抽調其從事其他工作。
第七條 村辦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的農民技術員,應經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考試考核同意,由村民委員會聘任,其待遇由村民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應配合有關部門,辦好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發展農村職業技術教育,提高農民的文化科技素質。
第九條 農業技術的推廣,應堅持試驗、示範、推廣三步走的原則。推廣重大科技項目,應經過充分論證,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應當實行技術責任制。
縣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總農藝師,負責全面技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對適合當地的農業技術,應進行全面規劃,有計畫地套用於生產。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以及民辦農業技術組織應當運用技術示範、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宣傳和現場技術指導等多種形式推廣農業技術,努力提高農業技術的入戶率。
縣以下(含縣)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應選擇不同類型的區域建立農業示範點,培養農業技術示範戶。運用綜合技術,樹立高產、優質、增收樣板。
第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應向農民廣泛宣傳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傳遞農業科技信息。
第十三條 推廣農業技術,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低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的方式。
鼓勵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民辦農業技術組織及農業科技人員採取多種形式,對農業生產項目進行技術承包,或者與農業生產單位、農戶創辦科技生產經營聯合體。農業技術承包和科技生產聯營可以跨越地區進行。
農業技術承包和農業科技生產聯營應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並依法簽定契約。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圍繞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開展綜合經營或興辦經濟實體,並按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照顧。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增加對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資金投入。實施農業“豐收計畫”,推廣重大農業技術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應撥給專款。
國家給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新分配大、中專畢業生,應相應增加人員經費。
各項農業技術改進費,必須按規定用於農業技術改進和農業技術推廣,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級建立的農業發展基金,必須有一定比例用於農業技術推廣。鄉鎮、村辦企業提取的以工補農資金,必須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鄉鎮、村農業技術推廣事業。
農業銀行應當逐步增加農業科技貸款。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和生產經營的純收入,主要用於發展農業技術推廣事業,並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立技術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鄉鎮集體所有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純收入應切實保證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不得平調。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經費按財政管理體制在農業事業費中安排;其試驗、示範、培訓、推廣等設施的建設,按計畫管理體制列入基建計畫。
鄉鎮集體所有制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經費從縣、鄉財政補貼和技術服務、生產經營收入中解決;其試驗、示範、推廣等設施的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的資金、物資、固定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占用。
第十八條 在農業技術推廣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有突出貢獻的應給予重獎。
第十九條 違反技術規程、玩忽職守,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以及違反本辦法侵犯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合法權益的,應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畜牧、水產、農機、林業、水利、農村能源技術推廣管理原則上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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