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是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蠶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蠶品種的選育和推廣,蠶種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的辦法。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蠶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蠶品種的選育和推廣,蠶種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商品小蠶,是指蠶種孵化出的蟻蠶飼養到一定齡期後,出售給養殖戶飼養的蠶。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需要,加強對蠶種管理工作的領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蠶種管理資金,用於開展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蠶種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扶持蠶種的科學研究與優良品種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蠶種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蠶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省蠶遺傳資源狀況,組織實施蠶遺傳資源保護,制定、調整和公布省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支持教學、科研、企業等單位進行蠶遺傳資源收集、整理、鑑定、保護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遺傳資源保護單位,承擔蠶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實際,組織開展蠶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支持人工飼料工廠化飼養的蠶品種選育。鼓勵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自主開展蠶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的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本省蠶品種審定工作。經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蠶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省適宜生態區域推廣。
第五條 引進外省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適應性試養。開展適應性試養的引種單位,應將適應性試養結果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蠶品種引進和適應性試養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養殖戶選擇適宜的蠶品種。
第六條 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農戶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張以內剩餘蠶種出售的;
(二)科研、教學單位僅以科研、教學為目的生產蠶種的。
第七條 蠶種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保存蠶種生產經營檔案。
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載明品種名稱、蠶種來源、數量、收蟻日期、銷售齡期、質量狀況、技術負責人以及銷售去向等內容,並保存蠶種紙或者蠶種盒等原始包裝標識。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六個月以上。
第八條 蠶種檢疫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承擔。
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出具檢疫報告,並將檢疫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檢疫不合格的蠶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蠶種檢疫的樣本應當符合抽樣標準和技術要求,送檢樣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畫,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3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12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在蠶桑品種培育和蠶遺傳資源保護等方面具有傳統優勢。近年來,蠶桑產業成為我省湘西、湘南山區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特色產業之一。2021年以來,通過啟動“長沙(國際)蠶桑絲綢智造產業項目”,探索全齡人工飼料工廠化養蠶和蠶絲短纖維混紡等新技術,力爭突破行業瓶頸,提升產業發展效率,實現全產業鏈產值躍遷。為順應我省蠶桑產業發展新趨勢,從蠶種入手,發揮我省蠶品種培育和蠶遺傳資源優勢,通過規範管理,推動蠶桑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過程
我省自2015年開始動議蠶種立法,經過了長期醞釀和調研。2023年《辦法》列入省政府立法計畫出台項目,蠶種立法加速推進,省農業農村廳成立工作專班,以問題為導向,組織開展蠶種管理立法調研和《辦法》起草工作,並邀請省司法廳相關部門一同先後赴湘西州、長沙市、常德市、邵陽市和永州市等蠶桑主產縣市區以及廣西、廣東開展調研,並徵求市州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省直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經過了多輪討論研究,再經省司法廳審查和修改完善後報請省政府審議。
三、主要特點
《辦法》採用“小快靈”的形式,共十條文本,從政府與部門職責、蠶遺傳資源保護、品種選育與審定、品種引進、蠶種生產經營許可、生產經營檔案、蠶種檢疫、質量監督等方面對我省蠶種管理進行規範,旨在解決蠶遺傳資源保護扶持不夠、蠶品種審定和推廣制度不完善、蠶種生產經營行為不規範、蠶種質量檢疫機構缺失等問題,推動蠶桑產業高質量發展,突出了科學性、前瞻性和實用性。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關於商品小蠶的適用。目前我省蠶桑生產80%左右採用小蠶共育模式,小蠶跨縣域甚至市域商品化流通經常發生,商品小蠶的質量好壞和可追溯性是產業發展重要內容。為加強商品小蠶的管理,保障蠶桑生產的安全,《辦法》第一條將從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納入適用範圍,並定義商品小蠶。
(二)關於蠶遺傳資源保護。我省蠶遺傳資源豐富,但保護扶持不足,保護單位硬體設施相對落後,保護機制不完善。《辦法》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需要,安排必要蠶種管理資金,做好蠶遺傳資源保護等工作。《辦法》第三條明確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蠶遺傳資源保護的職責,並對省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和蠶遺傳資源保護單位作出了具體規範,完善了蠶遺傳資源保護機制。
(三)關於蠶品種審定與引進。我省缺乏蠶品種省級審定製度和品種審定機構,長期只能申請外省和國家級的品種審定,不利於推動省內蠶品種繁育與推廣;我省蠶品種引進及推廣缺乏規範管理,缺少足夠的技術服務。《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根據發展實際支持人工飼料、工廠化飼養的蠶品種選育,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省級蠶品種審定製度,明確由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蠶品種審定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引進外省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適應性試養,明確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蠶品種引進和適應性試養提供技術服務。
(四)關於蠶種生產經營行為規範。蠶種生產環節多、專業要求高、蠶種市場競爭激烈,如不規範管理有可能導致蠶種質量良莠不齊,直接影響蠶桑產業健康發展。《辦法》第六條規定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明確不需要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兩種例外情形,從源頭上完善蠶種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對蠶種生產經營檔案作出細化要求,明確蠶種生產經營檔案和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的具體內容和保存期限,建立健全蠶種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五)關於蠶種質量監督。為做好蠶種質量監督工作,《辦法》第八條明確蠶種檢疫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承擔,對檢疫不合格的蠶種處理和蠶種檢疫的樣本提出具體要求。《辦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畫,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