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
沼氣工程投資與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建設質量,根據國家發改委、農業部《農村沼氣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15]137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省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以下簡稱大型沼氣工程、生物天然氣工程)。
第三條各級發改部門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組織、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農村沼氣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確保政府投資發揮效益。
發改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編制農村沼氣建設規劃並負責銜接平衡;做好年度投資計畫申報、審核和下達,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
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負責行業審核、行業管理、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農村沼氣工程項目在設計、建設、管理、運營中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依規操作,確保全全生產。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項目建設要符合當地規劃要求,不得在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建設。工程應具有達到設計日產氣量需要的充足穩定的原料來源。鼓勵以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和園藝等多種農業有機廢棄物作為發酵原料。對於生物天然氣工程,建設地點周邊20公里範圍內應有數量足夠的發酵原料,半徑10公里以核心心區的原料供給應達80%以上;並與原料供應方簽訂協定,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儲運體系。
第六條項目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能夠落實承諾的自籌資金。生物天然氣工程項目單位,其經營範圍應包括生物質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產、銷售、安全管理等資質,並對項目建設、運營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七條 大型沼氣項目日產沼氣量應達500立方米及以上,生物天然氣工程日產生物天然氣量應達1萬立方米及以上。
大型沼氣項目給農戶集中供氣的,可適當考慮由同一業主建設的多個集中供氣工程組成;支持沼氣用於發電上網、農戶供氣、企業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提純後的生物天然氣主要用於併入城鎮天然氣管網、車用燃氣、罐裝銷售等。沼渣沼液用於還田、加工有機肥或開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八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農村沼氣建設工程,應做好項目備案及國土、規劃、環保、安全等前期工作,確保當年能開工建設。已經獲得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已經申報國家或省級其他專項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
第九條項目前期工作具備後,可按程式分許可權逐級報送符合要求的資金申請報告。其中大型沼氣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市州或省直管縣農業(農村能源)部門審查並出具行業審查意見後由市州或省直管縣發改部門審批。生物天然氣工程由省農委審查並出具行業審查意見後報省發改委審批。生物天然氣工程審批前,省(市州)發改部門會同省(市州)農業(農村能源)部門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開展實地調查或委託
評估論證,對其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安排原則、申報要求和有關規定以及前期工作是否落實等進行嚴格審查。
大型沼氣工程資金申請報告應委託具有農業或環境工程諮詢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生物天然氣工程資金申請報告應委託具有農業或環境工程諮詢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條省發改委會同省農委在市州或省直管縣發改、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聯合上報基礎上將批覆了資金申請報告的項目擇優上報國家,申請農村沼氣工程項目及生物天然氣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其中生物天然氣工程試點項目一併報送項目試點方案。
第十一條在接到中央投資計畫20個工作日內,省發改委會同省農委分解下達投資計畫,明確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及有關工作要求,確保項目按計畫實施。並將分解的投資計畫報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備核。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計畫一經下達,應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按程式上報,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農委進行調整並報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備核。在試點階段,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投資計畫調整須上報國家發改委、農業部。
第十三條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凡擬安排中央或省級財政性投資的項目,均須在省政府有關部門網站或湖南日報公示,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擬安排投資等信息。凡申報項目,視同同意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組織申報。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安排了中央投資的項目,要按規定落實好配套資金。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配套安排部分工作經費,用於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指導、竣工驗收及宣傳培訓等。
第十五條中央、省投資資金和地方配套資金應撥付縣級財政進行統一管理,做到專帳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挪用。
推行財政資金管理報賬制,由項目單位申請,經(縣、市)區農業(農村能源)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分批撥付。對於已完成前期工作且自籌資金到位30%的項目,方可開始撥付中央和省投資;預留20%的中央和省投資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再撥付。
第十六條 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項目建設資金: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地點、內容及規模的,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的,項目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的,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從事大型沼氣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編制的單位必須具備農業或環境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從事生物天然氣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編制的單位必須具備農業或環境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必須有從事過沼氣工程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從事大型沼氣工程建設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從事生物天然氣工程建設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應有相應數量的中高級沼氣生產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規範建設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契約管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項目招投標要嚴格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及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質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對農村沼氣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或允許其它單位或個人以其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將主體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通報批評並停止其從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在省級轉發下達投資計畫後的30日內,項目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做好項目初步設計編報。大型沼氣項目初步設計由市州農業委會同市州發改委組織專家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即可,不予批覆。規模化生物天然氣項目初步設計由省農委會同省發改委組織專家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即可,不予批覆。
第二十二條項目應在初步設計審查後2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須向當地發改部門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申請延期開工,並報省發改委和省農委備案。延期總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30天。在規定時間內不開工且不申請延期、或已超過延期時限的項目,當地發改、農業(農村能源)部門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對拒不整改的項目,上報省發改委、省農委撤銷項目投資計畫並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必須依法依規選擇有建築監理資質的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儀器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利益關聯關係。監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監理日誌檔案。
第二十四條大型沼氣工程項目試運行正常2個月後,由項目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縣市區發改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核實後報市州發改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並由市州發改會同農業(農村能源)部門在20天內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後將驗收報告上報省發改委、省農委。省發改委和省農委視情況進行抽查。
生物天然氣工程項目試運行正常2個月後,由項目單位向省發改委和省農委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省發改委和省農委在20天內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進行竣工驗收。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驗收組織部門要責成項目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工程建成後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且無正當延遲理由、或者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不再撥付預留20%的中央和省投資,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建後管護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組建專業機構或委託專業化運營機構承擔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項目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工程安全、穩定、持續運行。同時配合農業(農村能源)部門做好技術培訓和信息蒐集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要加強對沼氣工程運行管護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項目單位和工程運行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促進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七條各級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要做好農村沼氣工程項目信息的蒐集、匯總與報送工作,加強檔案管理。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檔案資料。農村沼氣工程的檔案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工程設計壽命年限。
第二十八條農村沼氣工程
質量管理按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執行,實行終身負責制。農村沼氣工程在合理運行期內,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將倒查責任,嚴格問責,嚴肅追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要會同同級發改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農村沼氣工程項目進度、工程質量、相關管理制度制定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市州農業(農村能源)部門、發改部門應每半年將大型沼氣工程項目建設進度、質量、效益等情況匯總報送省農委、省發改委。生物天然氣工程項目每月報送一次。
第三十一條生物天然氣工程項目建設要納入農業建設
信息系統管理,項目建成後要接入農業部的沼氣遠程線上監測平台。對於具備條件的大型沼氣工程,可根據需要納入農業建設信息系統管理或接入沼氣遠程線上監測平台。各級農業(農村能源)部門要督促項目單位或農村沼氣工程專業化運營機構做好上述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發改委和省農委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及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根據需要開展項目稽察。檢查和稽察結果將作為安排後續年度中央、省投資的重要依據。省發改委、省農委將根據需要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等進行後評價。
第三十三條對在檢查、稽察中發現的問題,省發改委和省農委將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停撥付中央和省級投資資金、扣減或收回項目資金、列入信用黑名單、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資金申請、取消投標(從業)資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等處罰措施。
第三十四條對因市州、縣市區發改部門、農業(農村能源)部門在審核項目時把關不嚴、項目建設中和建成後監管工作不到位,導致出現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資計畫任務或未實現項目建設目標、頻繁調整投資計畫且調整範圍較大等情況,省發改委、省農委將核減或取消該市州或縣市區後續年度的投資計畫。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在本辦法中未規定或未涉及的有關農村沼氣工程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