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沼氣安全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農業廳為加強農村沼氣安全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責任界定,第三章 安全建設,第四章 安全使用,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六章 應急處置,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沼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沼氣安全管理是指以糞便、秸稈等農村生產、生活有機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的農村戶用沼氣、聯戶沼氣工程、大中小型沼氣工程、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和農村沼氣服務網點(以下簡稱農村沼氣工程)的建設、使用、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沼氣工程的建設、安全運行與監管,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責任界定
第四條 沼氣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地方政府負總責。
縣級以上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沼氣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農村沼氣工程所屬的本級地方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是農村沼氣安全監管主體,負責轄區內農村沼氣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及應急預案等制度。
第五條 農村沼氣工程所有者包括農戶、企業及其他組織是農村沼氣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農村沼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沼氣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農村沼氣工程日常管護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設施所有者負責。其中,農村戶用沼氣池及其配套設施歸農戶家庭所有,日常保養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農戶負責;聯戶沼氣池及其配套設施歸聯戶共同所有,其日常保養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聯戶共同負責;大中小型沼氣工程、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沼氣服務網點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等日常保養和安全生產工作由其所有者負責。
第七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沼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做好安全宣傳、檢查、指導工作。
第三章 安全建設
第八條 農村沼氣工程建設應堅持生態環境優先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環保、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九條 從事沼氣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具有與承擔工程相適應、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穩定的專業技術隊伍,保證設計和施工質量。
第十條 建設單池容積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應在縣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市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予以核准。
第十一條 農村沼氣工程所用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
農村沼氣工程所用的高壓儲氣設備和鍋爐等專用設備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生產和安裝。
第十二條 農村沼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相應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農村沼氣工程建設完成後,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能夠安全運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農村沼氣工程在正式運行前應按規定通過安全消防檢查或驗收。
第四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沼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農村沼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工程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測,及時排除安全運行隱患。並將工程安全隱患排查、設備和部件檢修及更換等情況,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 農村沼氣工程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沼氣工程、燃氣裝置等設備、設施周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塗改。
第十八條 農村沼氣工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農村沼氣工程維修或報廢工程拆除應由具有相應資質專業公司來承擔。
第十九條 農村沼氣工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產生、輸送、貯存沼氣的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 農村沼氣工程生產經營單位和沼氣用具供應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用氣知識宣傳,增強用戶的安全意識。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農村沼氣工程安全監管職責,做好統計工作,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安全檢查,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落實安全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及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農村沼氣工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生產和管理人員,參加沼氣安全生產和技術培訓。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相應技能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農村沼氣服務網點的沼液沼渣抽排車的駕駛人員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相應駕駛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當地沼氣農村工程的安全運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
第二十五條 在農村沼氣工程建設和使用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的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沼氣工程安全監管工作檔案,對沼氣工程建設、安全監管制度和措施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及人員培訓等情況,完整存檔備查。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村能源主管部門要根據各地實際制定農村沼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八條 農村沼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制度,在沼氣工程建設和使用中,發生安全事故,及時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第一時間拔打119、110、120救援電話,請求緊急救援。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做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村沼氣責任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由各級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建設單池容積500立方米以上農村沼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按照《山東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農村沼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秸稈熱解氣化站的安全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