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11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29日
  • 檔案號:湘政辦發(2016)91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91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湖南省辦稅服務廳的管理,簡化辦稅流程,最佳化納稅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簡化最佳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民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國辦發〔2015〕8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稅服務廳是指湖南省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設立的聯合辦稅服務場所,是集中為納稅人辦稅的視窗。
第三條 辦稅服務廳是各級政府政務服務的組成部分,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負責管理,接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辦稅服務廳應遵循依法依規、資源整合、流程最佳化、業務統一、協同共管的原則,實現納稅人"進一家門、辦兩家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聯合設立納稅服務中心,負責國稅、地稅聯合辦稅管理、指導和督查工作,納稅服務中心主任由各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管納稅服務工作的負責人輪流擔任,每屆任期一年。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納稅服務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
第六條 縣級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分別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納稅服務工作的具體實施、業務指導和績效考核。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七條 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按照屬地原則,由國稅機關、地稅機關選派正式在編人員組成。正式在編人員人事關係、工資和福利待遇保留在選派單位,身份性質不變。確因工作需要,導稅服務和辦稅視窗業務處理工作人員,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八條 辦稅服務廳視窗人員數量(不含值班局領導和辦稅服務廳正副主任)原則上按照辦稅服務廳前台辦理涉稅業務視窗數量的1.2-1.5倍配備。
第九條 辦稅服務廳實行工作日領導值班制,負責對辦稅服務廳人員的管理、行政審批和統籌協調工作。
第四章 環境建設
第十條 辦稅服務廳原則上應設定辦稅服務區、諮詢輔導區、自助辦稅區和等候休息區等功能區域。條件不具備的,可適當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辦稅服務廳根據業務量合理設定綜合服務視窗,推行"一窗一人雙系統"辦稅模式,實現納稅人到任一辦稅服務視窗辦理所有涉稅業務,特殊業務可設定專業服務視窗。
第十二條 辦稅服務廳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標識名稱、圖案、顏色、標識材質、製作工藝的相關規定。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辦稅服務廳,政務服務中心有統一內部標識規範的按政務服務中心的標準執行,無統一標準的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辦稅服務廳名稱原則上按照行政區域+辦稅服務廳;若一個行政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辦稅服務廳按照行政區域+街道名稱+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在同一路段的,可按照"行政區劃+第幾辦稅服務廳";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辦稅服務廳按照政務服務中心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辦稅服務廳必須按規定配置有關設施,其中辦稅服務廳的硬體設施可以由辦稅服務廳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配備,也可由國稅、地稅機關共同配備。
第十五條 辦稅服務廳實行統一排隊叫號。排隊叫號系統的配置,按照屬地原則,由辦稅服務廳所屬稅務機關負責。排隊叫號系統數據和信息,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後台互動,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辦稅服務廳只安裝一套音視頻管理系統,各級納稅服務中心可通過直接或互訪方式對辦稅服務廳實行日常巡查;政務服務中心、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要相互配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數據信息不得用於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違反保密規定。
第五章 業務處理
第十七條 辦稅服務廳所有涉稅事項實行"視窗統一受理,後台分別處理"。按照《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規定,依納稅人申請由稅務機關受理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發票辦理、申報納稅、優惠辦理、證明辦理等事項(簡稱納稅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納稅服務事項分為即辦事項和非即辦事項。即辦事項由辦稅服務廳即時辦結,非即辦事項按"視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視窗出件"原則辦理。
第十九條 對於國稅、地稅共有業務,納稅人只向其中一方報送,由受理機關對涉稅資料一次採集、按戶存儲,供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雙方共享共用。
第二十條 納稅人報送的紙質資料,按照"誰受理、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理辦稅服務廳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辦稅服務廳提供辦稅前置輔導服務。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要加強對辦稅服務廳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辦稅環境,保障辦稅服務廳的高效運轉。
第二十三條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分別明確專人負責網路、硬體設備和軟體套用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以及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及時處理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類涉稅業務正常辦理。運維人員必須履行職責,不得推諉。
第二十四條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聯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年舉行一次以上突發事件聯合應急演練。統一辦稅服務廳人員學習培訓制度,聯合開展禮儀、業務、信息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聯合開展星級辦稅服務廳和星級辦稅員評定工作,統一績效考核辦法,對辦稅服務廳人員實行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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