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製造,根據有關要求,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3月14日,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湘工信節能〔2023〕90號印發《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4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發文字號:湘工信節能〔2023〕90號 
  • 有效期:5年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工信節能〔2023〕90號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
《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製造,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21〕17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綠色製造體系建設是指以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為主要內容,獲得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的單位統稱為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引導企業或園區按照相關標準、檔案要求進行綠色製造體系創建,並在創建完成後,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製造體系建設的評價和管理。
第五條鼓勵企業和園區積極開展綠色製造體系創建及評價,創建工作遵循自願的原則,評價工作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國家級綠色製造體系推薦申報與管理、省級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創建評價與管理,各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培育創建、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七條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相關績效指標優於同行業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持續運行、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四)企業應高度重視工業節能、節水和清潔生產工作,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參加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節水型企業等創建活動,自覺開展節能診斷,強化診斷成果運用。
(五)企業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及以上環保、安全(含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八條創建綠色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園區應為經國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新區、自貿區、省級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園區)。
(二)園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重點企業100%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開展自願性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園區內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了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並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符合綠色園區相關標準、檔案要求。
第三章 創建及評價工作程式
第九條創建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的要求及工作程式:
(一)創建單位對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綠色製造體系評價相關要求,編制《湖南省綠色製造體系創建工作方案》(編制提綱見附屬檔案1),並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
(二)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的創建方案審核後,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上報的企業、園區創建方案進行審核,篩選具有行業代表性和示範性的企業、園區,確定省級綠色製造體系創建單位,並發布年度省級綠色製造體系創建計畫。
(三)列入年度省級綠色製造體系創建計畫的企業或園區,對照綠色製造體系相關標準和檔案要求,認真開展創建工作,在創建方案實施完成後,對照相應標準進行自評價,並編寫《自評價報告》;自評價達到綠色製造體系評價標準要求的,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相應的評價標準和程式開展現場評價,並編制《第三方評價報告》。
(四)經第三方機構評價合格的企業、園區,向所在地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提交《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企業、園區,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核查。經審核符合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條件的企業和園區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十條創建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檔案和要求進行。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的單位原則上應先分別獲評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
第四章 評價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
(四)建立嚴格的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式,熟悉綠色製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範。
(六)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綠色製造體系評價的專職人員均需簽訂勞動(或聘用)契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七)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八)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製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行業及團體綠色相關標準制定,或綠色製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第十二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加強自律,主動在國家綠色製造公共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gmpsp.org.cn)上進行自我聲明並公開相關證明材料,方便企業和園區擇優選擇,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證明材料應包括: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從事評價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及勞動關係的法定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近三年開展綠色發展、清潔生產、節能診斷、資源綜合利用等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服務證明材料。
(五)有關管理制度及內控程式檔案。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開展綠色製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在提交評價報告的同時提交《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自我聲明》(見附屬檔案2)和本機構在國家綠色製造公共服務平台進行了自我聲明並獲審核通過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年度綠色製造體系創建工作結束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進行評估。評估方式及內容為:
(一)質量評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檢查第三方評價報告和評價項目檔案為主,根據需要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舉行座談、個別了解等形式進行,必要時詢問機構負責人或者到被評價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各被評價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二)質量評估內容包括:機構綜合實力評估、第三方評價報告質量評估和評價工作過程質量評估(評估指標見附屬檔案3)。
第十六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格審查,對弄虛作假的、質量評估較差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其在湖南省開展綠色製造體系示範評價的資格;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不採信其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省級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後,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應按要求進行覆核。三年周期內,綠色工廠因投資、併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範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綠色製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綠色園區因管理等原因使邊界與列入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時發生重大變更的,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因投資、併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管理方與列入綠色製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均應在變更後及時申請再評價。
第十八條進行覆核的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須報告上一評價周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主要綠色製造體系指標變化情況,並填寫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覆核表(見附屬檔案4),經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必要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現場抽查,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示範名單。
第十九條進行再評價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須按照綠色製造體系自評價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編制再評價報告,形成再評價材料,再評價材料經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初審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並及時公布再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國家級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應按要求每年報送一次綠色製造工作開展情況,填寫《綠色製造動態管理表》(見附屬檔案5),於規定時間內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台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並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新創建獲評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的單位予以授牌表彰,並依照相關檔案給予支持。對於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範企業,重點推薦申報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重點支持創建碳減排標桿企業,重點推薦申報製造強省專項資金項目。對於獲批省級及以上綠色園區的,重點在“五好” 園區規劃定位評價中予以適當加分。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的日常監督,督促企業和園區按要求報送綠色製造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開展覆核或再評價,及時填報《綠色製造動態管理表》。企業和園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即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相關情況後,即時調整示範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環保、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的。
(二)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三)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二十三條綠色製造體系示範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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