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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諮詢機構(以下簡稱諮詢機構)是指系統運用現代科學知識、現代技術手段和現代分析方法,為國家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決策提供諮詢服務,並依法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
第三條 凡本省區域內從事科技諮詢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湖南省科技諮詢業協會(以下簡稱省諮詢協會)負責全省諮詢機構資質評定及其管理工作。湖南省科學技術廳依法對諮詢機構資質評定及其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諮詢機構資質評定內容包括資質等級和服務範圍兩部分。
第六條 諮詢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諮詢協會評定的資質等級和確認的服務範圍,才能承擔與其資質等級與服務範圍相適應的諮詢業務。
第二章資質等級的評定
第七條 諮詢機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
第八條 諮詢機構取得資質等級,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以諮詢服務為主要業務;
(三)具有諮詢執業資格的人員應占50%以上,其中註冊科技諮詢師不得少於2人;
第九條 甲級諮詢機構資質評定標準:
(一)從事諮詢服務五年,獨立完成諮詢項目10個以上,其中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的項目4個以上,諮詢成果有較高的水平,諮詢建議被採納實施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社會信譽好;
(二)有4名以上註冊科技諮詢師,所需專業人員配備齊全,有能力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型諮詢項目;
(三)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實現了辦公自動化,積累了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具有跟蹤和處理國內外相關信息以及獨立與國內外諮詢機構進行合作的能力;
(四)有完善的組織章程,管理科學規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建立健全;
(五)註冊資金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年營業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第十條 乙級諮詢機構資質評定標準:
(一)從事諮詢服務三年以上,獨立完成諮詢項目8個以上,其中在省內有較大影響的項目3個以上,諮詢質量好,諮詢建議被採納實施後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社會信譽較好;
(二)有3名以上註冊科技諮詢師,所需的專業人員比較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較大的諮詢項目;
(三)有比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基本實現辦公自動化,積累了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具備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條件;
(四)有完善的組織章程,管理規範,建立了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五)註冊資金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年營業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第十一條 丙級諮詢機構資質評定標準:
(一)從事諮詢服務一年以上,獨立完成諮詢項目2個以上,諮詢質量較好;
(二)有2名以上註冊科技諮詢師,所需專業人員基本齊全,能同時承擔兩個以上的諮詢項目;
(三)有滿足諮詢業務開展的技術設備,能採用較先進的技術和科學方法完成諮詢任務;
(四)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較完善;
(五)註冊資金5萬元以上(含5萬元),年營業額在30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 國家已規定了行業資質認定標準的,按其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章服務範圍的評定
第十三條 服務範圍資質主要依據諮詢機構的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諮詢業績進行評定。
第十四條 科技諮詢機構的服務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戰略諮詢;
(二)管理諮詢;
(三)技術諮詢;
(四)工程諮詢;
(五)專業諮詢。
第十五條 戰略諮詢服務範圍的評定,主要按照以下六個方面劃分:
(一)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研究;
(二)地域國土開發、產業結構調整研究;
(三)地域投入產出研究;
(四)行業發展戰略、技術經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
(五)政策研究;
(六)專題決策諮詢。
第十六條 管理諮詢服務範圍的評定,主要按照以下十個方面劃分:
(一)企業發展戰略諮詢、戰役諮詢、戰術諮詢;
(二)CI策劃;
(三)企業診斷、改革策劃、決策諮詢;
(四)企業資本運作、資產重組;
(五)經營手段、行銷策略、市場策劃、員工培訓;
(六)管理科學化;
(七)達標認證諮詢;
(八)企業技術創新策劃;
(九)企業財務管理諮詢;
(十)資產(含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諮詢和託管。
第十七條 技術諮詢服務範圍的評定,主要按照以下七個方面劃分:
(一)技術項目可行性論證、分析評價;
(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引進、套用諮詢;
(三)科技預測;
(四)解決企業技術難題,提供技術服務;
(五)技術信息服務,技術中介,專利代理;
(六)計算機套用軟體開發;
(七)專題技術調查與諮詢。
第十八條 工程諮詢服務範圍的評定,主要按照以下六個方面劃分:
(一)工程投資前期諮詢——投資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
(二)工程建設準備階段諮詢——工程設計,招標、評標諮詢;
(三)工程實施階段諮詢——契約管理,施工監理,技術培訓,竣工驗收;
(四)工程投產後諮詢——建設項目後評估;
(五)工程勘測;
(六)涉外項目工程諮詢。
第十九條 專業諮詢服務範圍的評定,主要按照以下六個方面劃分:
(一)資產評估,企業資質評價;
(二)專業人員培訓;
(三)政策、金融、商務、稅務、會計、審計、司法、心理等專家諮詢;
(四)出國出境活動諮詢;
(五)生產要素市場信息;
(六)技術經濟訴訟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技術鑑定,工程糾紛技術鑑定,醫學鑑定,銀行高新技術貸款項目可行性諮詢等。
第四章資質評定程式
第二十條 諮詢機構資質評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
(二)初審;
(三)評定;
(四)公告;
(五)頒證。
第二十一條 諮詢機構申請資質評定,必須填寫由省諮詢協會統一印製的申請書,並報送下列相關材料:
(一)註冊機關的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二)諮詢機構章程;
(三)法人代表簡歷表;
(四)諮詢人員登記表;
(五)與申請資質等級和服務範圍要求相對應的諮詢案例;
(六)固定資產清單;
(七)當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八)其他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二條 諮詢機構資質申報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初審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 諮詢機構資質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由市州諮詢業協會進行初審。市州未成立諮詢業協會的,由省諮詢協會專業委員會進行初審。初審內容主要包括:申報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規範性。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單位補正,讓其完善;初審合格後,簽署初審意見,連同諮詢機構的申請材料於當年七月底以前報省諮詢協會。
第二十四條 省諮詢協會負責組織評審委員會對諮詢機構的資質申請進行評定,並在二個月內完成評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諮詢機構資質評定結果,在全省性的報刊、省諮詢信息網站和《諮詢通報》上公布,廣泛徵求意見,在三十天內無異議的,省諮詢協會報省科學技術廳備案後,由其頒發諮詢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丙級資質等級諮詢機構評定,由市州諮詢業協會或省諮詢協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評定,報省諮詢協會同意並頒發諮詢資質等級證書。
第五章資質評定時效
第二十七條 諮詢機構資質評定每年進行一次。諮詢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八條 取得資質等級的諮詢機構,自頒證之日起,在一年內,不能提出升級、擴大服務範圍的變更申請。
第二十九條 諮詢機構資質等級證書超過有效期的,必須辦理延續手續。過期半年不辦理延續手續的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辦理延續手續,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近二年內註冊單位對本機構年檢結果的複印件;
(二)諮詢人員登記表;
(三)兩個以上諮詢案例;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取得資質等級的諮詢機構,必須接受省諮詢協會每年一次執業檢查和每三年一次資質複評。
第三十二條 新成立的諮詢機構和從業時間短的諮詢機構,因開展業務需要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諮詢機構法人代表如有異動,必須到省諮詢協會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