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在2003.06.2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6.24
  • 實施時間:2003.08.0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產苗種生產、經營活動,促進水產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湖南省漁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苗種,是指用於水產品種繁育、增殖養殖(栽培)生產和科研試驗的水生動植物的親本、稚體、幼體、受精卵、孢子及其遺傳育種材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苗種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水產苗種管理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提純與繁育結合的原則,保護珍稀瀕危品種,穩定發展常規品種,積極發展名特優品種,保持生物多樣性。
第五條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捕撈、收購、運輸、加工、經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植物。
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品種的苗種或者懷卵親體的,經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內,按照批准的網具、準捕品種和限捕量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品種,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有計畫地在魚類產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品種原產地,依法劃定禁漁區、規定禁漁期,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漁業資源品種增殖工作,有計畫地向自然水域組織投放純系水產苗種。
單位和個人向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產苗種,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種質鑑定並指定投放地點。
第八條 進行築壩、建橋、碼頭建設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業,對水產種質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害;造成損害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賠償。
第九條 水產繁殖親本,須經省水產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
水產新品種和從國(境)外引進的水產苗種,須經省水產品種審定委員會初審,報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並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推廣。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產業發展需要、自然條件及水產種質資源的特點,合理布局和組織建設水產原、良種場。
經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水產原、良種場,負責保存、選育水產品種遺傳材料和親本,向水產苗種生產者提供親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水產原、良種場。
第十一條 生產水產苗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養殖水面且持有養殖證;
(二)水源充足且符合漁業水質標準;
(三)親本來源於省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水產原、良種場且符合種質標準,並有相應的資料和記錄;
(四)生產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五)有與水產苗種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生產水產苗種,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從事經營性的魚類雜交制種的,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發許可證。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生產水產苗種審批、魚類雜交制種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繼續生產的,需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水產苗種生產者不得將可育的雜交種作為繁殖親本。
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或者養殖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必須採取嚴格的隔離措施,防止逃逸。禁止將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及其後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與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第十四條 水產苗種生產者應當建立技術檔案。銷售水產苗種時,應當向使用者提供養殖說明。
第十五條 水產苗種生產者應當按照水產苗種生產規程和標準進行生產,對其生產的水產苗種進行檢驗並出具合格證明,保證所銷售的水產苗種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苗種檢驗工作的監督指導,必要時可以對銷售的水產苗種進行抽檢。
禁止銷售非法生產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產苗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產苗種的防疫檢疫監督工作,防止水產病害的發生和傳播。
引進水產苗種的,應當向引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無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的,應當經引入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疫;檢疫不合格的,予以銷毀。
水產苗種出入境檢疫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制定的魚類雜交制種許可證工本費和水產苗種檢疫費的標準收費,不得違法超標準超範圍收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產苗種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養殖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及其後代未採取隔離措施的,或者將可育的雜交個體、通過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個體及其後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與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引進水產苗種不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交驗產地檢疫證明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銷售非法生產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產苗種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產苗種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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