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由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湖南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2〕2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湖南省死亡人員信息
申報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協同配合機制,全面提升我省人口信息質量,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辦〔2021〕28號)、《公安部關於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公安部等12部門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6〕2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務數據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0〕1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工作,構建政府牽頭、屬地負責、公安主抓、部門協同、村(居)委會和死亡人員所在工作單位主責的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工作組織體系。
第三條 公民死亡信息申報分為個人申報、基層申報和職能部門上報。
(一)個人申報。死亡人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為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義務人。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應當在1個月內持有關單位出具的下列死亡證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登記,交回死亡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和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提交遺失聲明)。
1.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
2.在國(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證明死亡的相關材料原件,其中在國外死亡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譯件及我駐外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件或者我國締結的條約認可的其他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3.公安機關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5.其他能夠證明死亡的材料。
(二)基層申報。村(居)委會和死亡人員所在工作單位為死亡人員信息申報主體。
落實村(居)委會社會保障協理員制度,社會保障協理員主要負責本村(居)委會死亡人員信息的核實申報、社會保障服務等工作。村(居)委會社會保障協理員於每月10日前,核實上月本行政區劃內死亡人員信息,分別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鄉鎮(街道)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等部門,同時督促申報義務人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登記,向相關經辦責任銀行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
死亡人員屬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的,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於每月5日前,將本單位上月死亡人員信息分別報單位所在地村(居)委會和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實行“零報告”制度,無人員死亡的,村(居)委會和工作單位也要按月報告。
(三)職能部門上報。縣級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人民法院、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於每月12日前,將本單位掌握的死亡人員信息(含非正常死亡人員信息、參保居民死亡信息、《死亡證》信息、死者火化信息、宣告死亡信息等)逐級上報至省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條 死亡人員信息應當包括以下項目: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暫住地址(非本地戶籍人員)、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死亡地點、家屬姓名、家屬聯繫電話、登記申報單位等。
第五條 建立死亡人員信息採信規則。在核實死亡人員信息工作中,對於死亡人員信息衝突的,按照下列優先權順序認定死亡時間。有《死亡證》的,以《死亡證》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生效判決書的宣告死亡時間為準;有非正常死亡證明的,以非正常死亡證明上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有殯葬火化信息的,以殯葬火化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無上述證明登記的死亡信息的,以村(居)委會或者死亡人員所在單位核准認定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將疑似死亡未註銷戶口人員信息推送村(居)委會社會保障協理員。社會保障協理員應當開展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書面反饋公安派出所。確認人口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式後,將村(居)委會的調查材料錄入戶口電子檔案系統,直接註銷死亡人員的戶口。死亡人員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依申請出具註銷戶口證明,便利死亡人員親屬處理相關事務。
第七條 省級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人民法院、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設完善相關業務信息資料庫,通過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按照《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務數據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向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實時更新各類死亡人員信息,實現死亡人員信息統一歸集。暫未實現省級建設相關業務信息資料庫的,通過數據拷貝等方式,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各類死亡人員信息導入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
第八條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依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按照平台的運維管理機制,根據自身業務需求,研發系統對接和數據套用模組,完成和省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對接,實現死亡人員等數據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管理工作會商機制,定期組織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人民法院、醫療保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政務數據交換管理部門等成員單位,開展聯絡協調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常務副職作為召集人,定期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推進工作開展。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聯絡員,具體負責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登記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死亡人員信息申報工作納入相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範疇,對不及時申報、瞞報、虛報、漏報的單位,進行督促、約談、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確保報送數據的質量。在信息共享套用過程中,因數據質量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數據報送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死亡人員信息申報義務人不及時申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導致社會保障待遇被多領、冒領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死亡人員信息申報主體相關責任人員失職瀆職,導致社會保障待遇被多發、冒領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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