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辦法

《湖南省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辦法》是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辦法
  • 實施地區:湖南省
湖南省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協同推進的部署,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和領域存在的要求民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過多過濫、缺乏統一規範的問題,為民眾提供便捷、規範的服務,讓民眾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根據公安部等12部委聯合制定下發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要求,現就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有關單位要求民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三)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或認證報告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二、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13類情形:
(一)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1、戶籍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
2、辦理流程(含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
(1)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2)查驗申請人的相關憑證材料。
(3)核實被證明人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情況。
(4)依據核實情況,如實出具證明。
3、操作規範:
(1)變更證明應當由被證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或其戶主申請出具。戶籍地派出所對申請人資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的,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監護人或戶主的,應當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及被證明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監護人,但是戶籍檔案不能證明監護關係的,還應當提交反映監護關係的憑證材料及複印件。戶籍地派出所對提交憑證材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3)戶籍地派出所應當採取查閱歷史戶籍檔案和查詢人口管理系統等多種方式進行核實,最遲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對屬實情況出具證明工作。對經查不屬實,無法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告知。
(4)出具證明時,對於人口信息系統能夠自動生成證明的,採取系統列印的方式出具;對於系統不能自動生成證明的,按照統一式樣填寫或列印證明。
(5)由申請人和承辦人在證明存根聯上籤名,戶籍地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將證明發給申請人。
(6)留存證明存根及監護關係憑證材料複印件存檔備查。
4、《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樣式(附屬檔案1)
(二)註銷戶口證明。
1、戶籍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
2、辦理流程(含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
(1)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2)查驗申請人的相關憑證材料。
(3)核實被證明人戶口註銷情況。
(4)依據核實情況,如實出具證明。
3、操作規範:
(1)因死亡、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證明,應當由被證明人近親屬申請出具,無近親屬的由其他親屬或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出具;因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重複(虛假)戶口等原因註銷戶口證明,應當由被證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監護人)或其戶主申請出具。戶籍地派出所對申請人資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請人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監護人或親屬,且戶籍檔案不能反映監護或親屬關係的,還應當提交反映監護、親屬關係的憑證材料及複印件。戶籍地派出所對提交憑證材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3)戶籍地派出所應當採取查閱歷史戶籍檔案、查詢人口管理系統等多種方式,對被證明人被本所或本所轄區曾經所屬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的情況進行核實。對於能夠立即核實的,應當場出具證明;不能立即核實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對屬實情況出具證明工作;對經查不屬實,無法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告之。
(4)出具證明時,對於人口信息系統能夠自動生成證明的,採取系統列印的方式出具;對於系統不能自動生成證明的,按照統一式樣填寫或列印證明。
(5)由申請人、承辦人在證明存根聯上籤名,對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用後,將證明發給申請人。
(6)留存證明存根聯及監護、親屬關係憑證材料複印件存檔備查。
4、《註銷戶口證明》樣式(附屬檔案2)
(三)親屬關係證明。
1、戶籍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的曾經同戶人員間親屬關係。
2、辦理流程(含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
(1)申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2)查驗申請人的相關憑證材料。
(3)核實曾經登記的被證明人雙方家庭關係。
(4)依據核實情況,如實出具證明。
3、操作規範(含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
(1)親屬關係證明應當由被證明人雙方中的一方本人(未成年由監護人)申請出具。派出所對申請人資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請人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監護人,且戶籍檔案不能反映監護關係的,還應當提交反映監護關係的憑證材料及複印件。派出所對提交憑證材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3)戶籍地派出所應當採取查閱歷史戶籍檔案、查詢人口管理系統等多種方式,對曾經登記的被證明人雙方間家庭關係進行核實。對於能夠立即核實的,應當場出具證明;不能立即核實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對屬實情況出具證明工作;對經查不能核實被證明人雙方家庭關係,無法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告之。
(4)出具證明時,對於人口信息系統能夠自動生成證明的,採取系統列印的方式出具;對於系統不能自動生成證明的,按照統一式樣填寫或列印證明。
(5)由申請人、承辦人在證明存根聯上籤名,對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用後,將證明發給申請人。
(6)留存證明存根聯及監護關係憑證材料複印件存檔備查。
4、《親屬關係證明》樣式(附屬檔案3)
(四)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1、被拐兒童解救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解救地派出所出具被拐兒童證明證明被拐兒童身份。
2、辦理流程
(1)福利機構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屬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範圍,由視窗民警受理;
(3)向辦案部門核實相關情況;
(4)符合出具條件的,報所領導審批;
(5)規範填寫出具相關證明。
3、操作規範
(1)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後,對於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並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
(2)公安機關經查找,1個月內未找到兒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為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出具《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證明》。
(3)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4)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找到打拐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出具《打拐解救兒童送還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配合該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將兒童接回。
4、《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樣式(附屬檔案4-1)
《暫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證明》樣式(附屬檔案4-2)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證明》樣式(附屬檔案4-3)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樣式(附屬檔案4-4)
(五)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1、撿拾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撿拾人撿拾棄嬰(兒童)的事實。
2、辦理流程:
(1)核實撿拾人的身份信息。
(2)查閱歷史戶籍檔案中的撿拾棄嬰(兒童)生父母信息。
(3)出具報案證明。
3、操作規範:
(1)及時接警。
(2)及時錄入110接處警系統
(3)及時製作筆錄
(4)由申請人、承辦人在證明存根聯上籤名,對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用後,將證明發給申請人。
(5)留存證明存根聯原件存檔備查。
4、《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樣式(附屬檔案5)
(六)非正常死亡證明。
1、屍體發現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居民非正常死亡事實。
2、辦理流程
(1)死者家屬向屍體發現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供死者身份證明材料;
(2)屬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範圍,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由視窗民警受理;
(3)向死者常住地村(居)委會核實相關情況,向公安機關負責處置該案(事)的部門核實相關情況,死者屍體經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檢驗鑑定的還需收集檢驗鑑定意見;
(4)符合出具條件的,經報所領導批准後,出具《居民死亡證明》。
3、操作規範
(1)查驗死者家屬提供的申請和死者身份證明材料(因屍體高度腐敗等原因致死者身份無法確認的,需有DNA檢驗等方法確認);
(2)查詢接處警情況及警綜平台,確認屬於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且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情形;
(3)找死者生前常住地村(居)委會核實死者基本情況等並在第2-4聯上籤名蓋章,向公安機關負責處置該案(事)件的部門了解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並在等1聯上籤名蓋章;
(4)規範完整填寫《居民死亡證明》並報所領導審批後蓋章發放;
(五)未知名屍體需要開具證明的,參照上述操作規範辦理。
4、《居民死亡證明》樣式(附屬檔案6)
(七)機場派出所對乘坐中國民航班機人員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1、機場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乘機人員個人身份信息。
2、辦理流程:
(1)旅客填寫《湖南機場辦理乘坐中國民航班機臨時身份證明申請表》,並提供身份證明材料或身份信息。
(2)派出所對旅客的身份證明材料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核。
(3)簽發《臨時身份證明》。
3、操作規範:
(1)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旅客(港澳台除外)乘機時未攜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或者原有效乘機身份證破損、過期的,可以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明》。
(2)符合辦理《臨時身份證明》的旅客(現役軍人除外)必須填寫《湖南機場乘機中國民航班機臨時身份證明申請表》,並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戶口本或駕駛證、社保卡、暫住證(居住證)、工作證、介紹信,或過期的身份證、護照、《臨時身份證明》等任一項身份證明材料(原件或複印件)及兩張本人近期1寸證件照片,未攜帶照片的可以現場照相。
(3)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件號、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戶籍親屬人員情況等相關信息。
(4)現役軍人申請《臨時身份證明》,應當提供所在單位保衛或政治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原件。經機場公安機關查驗無誤後應當為其簽發《臨時身份證明》。
(5)政法機關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機,犯罪嫌疑人無乘機有效身份證件時,先審查是否符合《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機的程式規定》,若符合規定,則由辦案單位提供嫌疑人的有效身份信息,經機場公安機關審核屬實後可以為其簽發《臨時身份證明》。
(6)接受旅客申請後,辦證人員應當使用公安網人口信息系統或通過其他方法對申請人身份進行審核,民警對辦證人員的審核情況進行覆核,審核、覆核的內容包括人口信息和照片對比,確認屬實後為其簽發《臨時身份證明》。
4、《湖南機場辦理乘坐中國民航班機臨時身份證明申請表》樣式(附屬檔案7)
5、《臨時身份證明》樣式(附屬檔案8)
(八)鐵路派出所對乘坐旅客列車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1、鐵路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實行火車票實名制期間,由車站鐵路派出所公安制證口為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證明旅客的有效身份信息。
2、辦理流程:
(1)受理旅客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申請。
(2)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用於購票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證明信,辦證人員通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核查屬實後,予以辦理並貼旅客本人照片。
(3)購票後丟失身份證件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車票原件、購票證件信息和證明信,辦證人員使用車票二維碼識讀器讀取車票信息,並通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核查屬實後,予以辦理並貼旅客本人照片。
3、操作規範:
(1)辦證對象,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旅客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及一寸照片一張:
①出具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信。
②學生旅客出具所在學校的證明信。
③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持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信。
④外籍旅客持當地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信。
⑤憑其他有效證件購買車票的旅客持發證部門出具的證明信。
⑥通過其他方式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
《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不能代辦,申請制證人必須為乘車人本人。
證明信內容必須包括旅客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並加蓋證明單位公章。購票後丟失有效身份證件的,證明信內容應與車票票面記載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證件時效
①《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僅限旅客購票、退票、中轉簽證、驗證檢票以及乘坐火車時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
②《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僅限制證當日乘坐車票所載車次使用有效,時效期為1天。
③《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用於旅客購票、退票、中轉簽證、驗證檢票以及乘坐火車時使用,有效期為1天,最長不得超過5天。
④同城車站均實行實名制時,《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可通用。
(3)辦理《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時,辦證人員必須認真核對申辦人身份信息,核對無誤,方可辦理。不符不辦、存疑不辦。
(4)辦證人員應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存儲、複製、外泄相關信息,防止旅客個人資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樣式(附屬檔案9):以兩聯單形式記載相關信息,在騎縫線、照片、簽發機關處加蓋制證專用章。證章內容:某某鐵路公安處乘車證件專用章,並逐一編號。
(九)對乘長途汽車、船舶、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人員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1、長途汽車、船舶、國家考試所在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對急需乘長途汽車、船舶、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人員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2、辦理流程:
(1)受理旅客、考生辦理《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申請。
(2)辦理《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用於購票或參加法律規定國家考試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證明信,用於參加法律規定國家考試的,由考生本人提供相關證明本人身份的資料,辦證人員通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核查屬實後,予以辦理並貼旅客或考生本人照片。
(3)購票後丟失本人身份證件的,由旅客本人提供車票原件、購票證件信息和證明信,辦證人員使用車票二維碼識讀器讀取車票信息,並通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統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核查屬實後,予以辦理並貼旅客本人照片。
3、操作規範:
(1)辦證對象,辦理《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旅客、考生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及一寸照片一張:
①出具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信。
②學生旅客出具所在學校的證明信。
③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軍人持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信。
④外籍旅客持當地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信。
⑤憑其他有效證件購買車票的旅客持發證部門出具的證明信。
⑥通過其他方式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
《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不能代辦,申請制證人必須為乘車人本人或考生本人。
證明信內容必須包括旅客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並加蓋證明單位公章。購票後丟失有效身份證件的,證明信內容應與車票票面記載的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證件時效
①《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僅限旅客購票、退票、中轉簽證、驗證檢票以及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考試時使用,由旅客、考生自行妥善保管。
②《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僅限制證當日乘坐車票所載車次、考試使用有效,時效期為1天最長不得超過3天。
③《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用於旅客購票、退票、中轉簽證、驗證檢票以及乘坐長途汽車、船舶時使用,有效期為1天,最長不得超過5天。
(3)辦理《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時,辦證人員必須認真核對申辦人身份信息,核對無誤,方可辦理。不符不辦、存疑不辦。
(4)辦證人員應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存儲、複製、外泄相關信息,防止旅客個人資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乘坐長途汽車、船舶、參加國家考試臨時身份證明》樣式(附屬檔案10)
(十)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
1、旅館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
住宿旅客的臨時身份證明。
2、辦理流程
(1)擬住宿旅館又未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本人前往旅館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主動報告自己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等信息;
(2)旅館所在地派出所民警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報告,在全國人口信息庫查詢、核實該旅客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等信息,並就申請人的樣貌與全國人口信息庫中的證件照片進行人、照對驗,核實為其本人並身份信息無誤後,出具加蓋派出所公章的《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證明》。
3、操作規範:
(1)申請《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必須是由旅客本人申請,不能由其他人員代為申請,且旅客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
證明信內容必須包括旅客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並加蓋證明單位公章並貼旅客本人照片。證明信內容應與旅客身份信息一致。
(2)證件實效
①《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僅限旅客住宿時使用,由旅客自行妥善保管。
②《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僅限制證當次住宿使用有效。
(3)辦理《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時,辦證人員必須認真核對申辦人身份信息,核對無誤,方可辦理。不符不辦、存疑不辦。
(4)辦證人員應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存儲、複製、外泄相關信息,防止旅客個人資料流失,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身份證明》(附屬檔案11)
(十一)對辦理婚姻登記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戶口簿人員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1、戶籍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內容:
對辦理婚姻登記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戶口簿人員出具臨時身份證明。
2、辦理流程
(1)根據(公治[2009]459號)檔案,對於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婚姻登記,戶籍地派出所應當了解相關情況,先行予以調解說服。
(2)戶籍地派出所說服無效的,被證明人本人(未成年由監護人)提交書面申請。戶籍地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申請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
3、操作規範(含查閱歷史戶籍檔案等):
(1)被證明人本人(未成年由監護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含申請理由、本人家底住址、身份證號碼及簽名)。戶籍地派出所對申請人資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請人為被證明人監護人,且戶籍檔案不能反映監護關係的,還應當提交反映監護關係的憑證材料及複印件。派出所對提交憑證材料不全的,應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3)戶籍地派出所應當採取查閱歷史戶籍檔案、查詢人口管理系統等多種方式,進行核實。對於能夠立即核實的,應當場出具證明;不能立即核實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對屬實情況出具證明工作。對經查不能核實被證明人雙方家庭關係,無法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告之。
(十二)無犯罪記錄證明。
1、戶籍地派出所負責出具證明內容:
核查對象在本轄區內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2、辦理流程:
(1)申請人(單位)提交相關書面資料。一是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查詢本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書面申請;二是單位申請的,應出具單位介紹信、書面申請、查詢對象身份證複印件。戶籍地派出所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
(2)戶籍地派出所受理後,首先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核。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申請人。資料完整並符合查詢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查後,提供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未成年犯罪記錄,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執行。
(3)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依法執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相關規定。
3、操作規範:
(1)戶籍地派出所接收申請人相關資料,對申請資料及是否符合查詢條件進行審核,並及時受理申請。
(2)戶籍地派出所受理後,應當在國家建立的犯罪紀錄中核查是否有犯罪紀錄,尚未建立全國紀錄製度的,核查該對象是否在本縣(區、市)轄區範圍內有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應當以法院的終審法律裁判文書為依據,查詢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查詢人。被查詢對象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查閱歷史卷宗檔案,以及至相關法院調查核實。核查後,依據法院記錄,提供更新後的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
4、《無犯罪記錄證明》樣式(兩聯:存根+證明):存根上需註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申請人系單位的,存根上需註明單位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並附存單位介紹信)(附屬檔案12)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三、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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