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湖南省政府辦公廳於2000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0〕1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有效防禦和減少雷電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有效防禦和減少雷電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我省是雷電災害頻繁的省份之一。近幾年來,全省高層建築、弱電設備因雷災引起的事故逐年增多,特別是汛期因雷電致使人員傷亡的事件呈上升趨勢,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防雷減災工作。各地防雷減災管理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建設、公安消防、林業、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積極預防雷電,減少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認真落實防雷安全措施。凡大型共用建築、住宅區、工業園區,特別是高層建築、工業煙囪、水塔、重要物資倉庫、易燃易爆品倉庫、氣站、油庫、露天堆場、電力、化工、通信、醫療、電視廣播設備、計算機網路系統、金融、保險、交通管理系統、中央空調系統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等,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安裝避雷設施或防靜電保護設施。各類新、改、擴建建(構)築物以及建(構)築物內的防雷設施和防靜電保護設施,要嚴格按照國家《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設計,對防雷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必須符合國家《行業防雷設計規範》。防雷工程的施工要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對防雷建(構)築物、弱電系統和易燃易爆等雷擊機率高的場所的防雷設計、施工和驗收,防雷減災管理機構要嚴格實行審核和監督管理。防雷設施未經審查或審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保證防雷技術措施落到實處。
三、實行防雷安全定期檢測制度。對國家防雷技術規範所涉及的防雷設施和靜電保護設施,特別是對易燃易爆等重要場所的防雷設施,防雷減災管理機構要在每年雷電季節到來之前定期組織檢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經檢測合格的單位,發給檢測合格證;經檢測不合格的,要督促限期整改。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對不按要求接受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逾期不整改而造成雷擊火災、爆炸,致使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將追究直接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防雷產品質量管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防雷減災管理機構應加強防雷產品的質量管理,加大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對防雷產品實施準生產證制度,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商省防雷減災管理機構監製實施。經銷防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省防雷減災管理機構審查核發的許可證,禁止無證生產、經銷防雷產品。凡因使用無許可證的防雷產品而造成責任事故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建立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制度。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調查、鑑定制度。凡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向當地防雷減災管理機構報告災情。各級防雷減災管理機構要及時調查、鑑定雷擊災情,認真分析雷電災害發生的原因,提出防雷減災措施,並通過新聞媒體加強防雷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省防雷減災辦公室要認真研究有關法律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有關防禦雷電災害的管理辦法,促使全省防雷減災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