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改革科研所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是1984年5月26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印發《關於改革科研所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湘政發〔1984〕18號
- 發布時間: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適用地區:湖南省
(湘政發〔1984〕18號)
印發《關於改革科研所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需要大膽改革現行不適應經濟發展的科研所管理體制,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使之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為四化建設多作貢獻。為此,特制訂《關於改革科研所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趙紫陽同志五月十三日在趙東宛同志《關於實行有償契約制試點情況的報告》上批示:“株洲電子所實行的對外實行有償契約制、對內實行課題承包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開支改為經濟自立,是科研單位,特別是從事一切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的科研單位改革的方向,抓住了這一關鍵,科研單位長期存在的各種弊病可以迎刃而解。因此,應大力積極推廣。國家應給從事改革的科研單位以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門應深刻領會趙總理的批示精神,大力支持科研所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學習和推廣株洲電子所改革經驗的時候,要注意發現和總結本地本部門的新經驗,加快改革的步代。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於改革科研所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湘政發〔1984〕18號)
一、擴大科研所的自主權,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副所長由所長提名,報主管部門批准。科、室負責人由所長提名,同級黨組織審核同意後由所長任免,報上級備案。所長有決定本所業務、人事、財務等方面的權力,對科研、行政工作負全面責任。所長有權擇優錄用人才。對科研所不需要的人員,有權拒絕調入。
二、科研所在保證完成國家和上級下達的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爭取和主動承擔外單位委託的研究任務,承接技術服務、技術諮詢,進行技術成果轉讓,銷售本單位研製的新產品和中試科研產品。科研所從開展這些服務和開發性的活動中所得的純收入不上交、不納稅。增收節支的經費用於建立本所的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上述三種基金的比例,可根據不同類型的科研所,由分管的各級科委會同同級的有關主管部門共同核定,一般可按六比二比二或七比二比一的比例建立三種基金。但對各試點單位和已實現經費自立的單位以及農、林、水、文、教、衛、環保、情報等研究所,其獎勵基金比例還可適當提高。
三、科研單位凡經各級科委核定的科研新產品、中試科研產品,可在三年內免徵稅收。逾期不轉產的,要按國家規定徵收工商稅和所得稅。
四、科研所取消平均主義的獎勵辦法,堅持按勞分配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貢獻大的多獎、貢獻小的少獎,沒有貢獻的不獎,玩忽職守的要罰。在獎勵基金的範圍內,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獎勵辦法。各科研所應本著鼓勵發明創造和多作貢獻的精神,擬定獎勵辦法,由各級科委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審定後實施。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可向上浮動一至兩級工資,其經費在本所獎勵基金中解決。每年浮動升級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內。對長期未完成任務的職工,工資可向下浮動,減發的部分工資轉入本所的獎勵基金。
對已經實現經費自立的科研所,要給予較大的自主權。在本所獎勵基金範圍內,可以搞崗位和職務津貼,可以給職工浮動升級和進行自費工資改革。
五、以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株洲電子研究所的經驗,對外實行有償契約制,促進科技工作同經濟建設的緊密聯繫,對內實行課題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和發揮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爭取於兩、三年內實現由事業費開支改為經費自立。從今年(1984年)開始,各地、州、市科委以及省直各廳局都應選擇一個條件較好的科研所進行此項試點。
六、銀行視科研單位償還能力,可給予低息貸款,作為研究所的科研流動資金。各地科研所的主管部門和各有關工作部門,都要積極支持科研管理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