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湖南省房協),英文譯名為:Hunan Province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是由湖南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服務、設計、教學和科研、金融等單位和從事房地產理論研究與實踐的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 外文名:Hunan Province Real estate industry Association
  • 地點:湖南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第一章,第二章,會 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政府和行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規範會員行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整體利益;遵守職業道德,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加速城鎮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做出積極貢獻。
湖南省房地產業協會
第三條 湖南省房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的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和馨佳園1棟202、3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湖南省房協業務範圍是: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依照程式,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行業規則,推進行業管理和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協調會員關係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有關事務性工作,並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專業培訓、行業評比、技術諮詢、產品推介、信息交流、司法鑑定、會展招商;
(五)收集、宣傳省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刊物、信息和有關資料;
(六)組織行業經驗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七)承辦政府交辦的有關任務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九)開展國內外社團組織之間的友好往來,互相學習、借鑑,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湖南省房地產開發協會和各市、州的房地產業協會是本會的團體會員。
會員一經批准,由省房協發給會員證書。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中介服務、設計、教學和科研、金融的單位以及本領域內的專家、管理者;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取得本會編寫出版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批評、監督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自願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
(三)主動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經驗和調查研究資料,反映問題和意見。
(四)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作自動退會處理,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討論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活動;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項。
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全體會員單位或會員單位代表;
(二)全體理事;
(三)各專業委員會主任;
(四)秘書處全體成員;
(五)由常務理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決定工作計畫、發展規律和主要活動;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會員會費標準和審查經費收支情況;
4.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7.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批准吸收會員和受理退會報告,按章程審議自動退會會員並公布;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實行單位理事制。每個理事單位推舉一名代表擔任理事,理事在任職期間由於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職責時,可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理事會確認。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務理事會履行。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領導秘書處和分支機構的工作,批准和協調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畫;
(三)討論並決定協會主要工作;
(四)對地方房協和行業協會實行指導和服務;
(五)審查接納新會員和受理退會申請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重大事項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參加,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副理事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聯繫專業單位會員的工作機構,不屬獨立社團法人,不另立章程。
(一)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工作部門,其工作接受協會秘書處指導。 專業委員會的設定和掛靠單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專業委員會委員以上單位由掛靠單位向秘書處提出名單或由上一屆主任單位召集會員單位選舉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公布。分支機構任期與協會同屆理事會一致。
(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密圍繞協會的宗旨和本專業委的實際,開展各項活動和調查研究,向主管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計畫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建議。
(三)雜誌編輯部的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房地產政策,交流經驗和信息,開展理論研究等。服務基層、服務行業。為提高辦刊質量,可以聘請領導、專家、學者組成編委會,確定每期刊物重點、審查主要稿件質量。
第二十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處負責制,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任職期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時,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 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社、部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商有關單位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黨、政領導和專家學者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顧問或理事。
本會理事及分支機構以上人員由省房協發給任職證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主管部門資助;
(四)捐贈及社會贊助;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用於省協會的各種會議、出版書刊、編印資料,採購書刊資料及設備,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日常辦公、差旅費及其他經常務理事會確定項目的開支。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出意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協會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決議及其財產、債權、債務清理檔案等資料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26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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