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為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2008年所發布工作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 所屬類別:工作意見
- 發布單位: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5-22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育科技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
2008-5-22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民辦教育屬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是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拓寬教育投資渠道,增加教育資源總量,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實施教育強市的重大舉措。為加快我市民辦教育的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納入全市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的發展,科學確定公辦、民辦教育結構,合理布局公辦、民辦學校。在民辦教育機構享有充分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依法指導、服務和管理,不斷規範民辦教育的辦學行為,實現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的協調與健康發展。
二、大力扶持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特別是要重點引導、支持民間資本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在教育區域結構布局中,加強對民辦職業教育特別是中等職業教育擴大辦學規模、提高辦學效益的支持力度,努力使民辦職業教育的辦學規模、結構、層次與當地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和勞動力市場需求,全面推廣“訂單式”培養模式,努力培養“適銷對路”的人才。同時,要大力開展各類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和崗位培訓。
三、在堅持學校設定標準的前提下,鼓勵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資舉辦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重點支持舉辦有校園產權、規模大、信譽好、運作規範的優質民辦學校和示範骨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四、科學引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資源整合,依法實行聯合辦學;支持社會力量收購、租賃學校布局調整後閒置的教育資源辦學;歡迎境外人士和教育機構來我市投資捐資辦學。凡捐資200萬元以上或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舉辦者擁有學校冠名權。對引資辦學有功人員,按市里招商引資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嚴格按照審批程式和設定標準報批。民辦學校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六、統籌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的招生管理,民辦學校招生列入當地招生計畫。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跨區招生時,生源地不得實行地區封鎖,不得濫收費用;民辦學校要規範招生行為,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不得擾亂招生秩序,不得買賣生源。
七、規劃、建設、國土部門要把民辦學校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對民辦學校建設用地和新建校舍,要及時審批,要按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予以優惠。金融部門、扶貧辦要積極為民辦學校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信貸支持。供水、供電部門要保證民辦學校的用水用電,在水、電收費上做到與公辦學校同等對待。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對民辦學校的各項稅收減免政策。物價部門要按政策合理核定、及時審批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八、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市、縣兩級財政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從2008年起,市級財政每年設立20萬元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每年設立10萬元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教育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
九、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公辦學校教師和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有序引導公辦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流動。根據民辦學校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選派教師到民辦學校工作。被選派到民辦學校工作的教師身份崗位不變,工資由民辦學校發放,工齡連續計算。民辦學校教師參加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一經錄用,工齡或教齡連續計算。
十、民辦學校教職工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業務培訓、評選先進、教育科研、教齡和工齡計算、名師名校長津貼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對待;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依法為教職工交納基本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為教職工購買養老、醫療等商業保險。民辦學校要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十一、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乘車優惠、評選先進、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十二、民辦學校可以按生均教育成本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不含中等專業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民辦學校中等專業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並在向社會公示或印發招生簡章前15天報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按照《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退還學生費用。
十三、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形式籌集社會資本,努力辦好學校,積累資金,滾動發展。民辦學校所得的合法資金,舉辦者要求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辦學結餘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報。
十四、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和召開民辦教育現場會、觀摩會、成果展等活動,大力宣傳國家和地方關於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辦教育的地位與作用,宣傳和表彰民辦教育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十五、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服務機構,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積極開展民辦學校的人員培訓、教師引進、業務指導、政策和人才市場信息發布等服務工作。各級政府和市、縣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要經常深入民辦學校了解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形成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工作合力。
十六、建立和完善民辦教育中介服務體系和社會信用制度,加快培育和發展一批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和協會,開展民辦教育諮詢、評估、審計、代理服務等,提高社會化組織程度,強化行業自律協調作用。逐步建立信用登記、信用評估、風險預警和管理等民辦學校信用評價機構和管理制度。
十七、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範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制訂和完善評估方案,定期開展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評估,實行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民辦學校不得隨意轉讓、變更法人,確需變更,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對存在違規行為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對不合格的民辦學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十八、市、縣兩級政府要建立民辦教育協調領導小組,統籌研究、協調解決發展民辦教育的重要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項政策和工作的落實情況。制定和完善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措施和配套辦法,確保國家和省、市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促進民辦教育快速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