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是湖南省政府發布的檔案,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進一步規範我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單位關於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3號)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制訂了《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
- 地點:湖南省
- 類型:審查辦法
- 內容: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湖南省衛生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衛生局,省衛生監督所,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
執行中如有何問題和建議,請與我廳衛生法制與監督處聯繫。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具體內容
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規範我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本省境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及相關的活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審核或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以外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授權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授權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
(三)中央(國家)駐湘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及大型民營企業招商引資的建設項目;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四)開展放射治療、介入治療(DSA)、核醫學工作的場所以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醫療工作單位涉及放射診療的建設項目;
(五)非醫療機構放射工作場所包括核設施(除核電站以外)、輻照加工、非醫用加速器、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的建設項目;
(六)受衛生部委託需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
除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分類按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並實行分類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
第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標準、規範和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等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和判定。
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評價報告表,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投資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
第八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其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其資質範圍承擔。
由市州以下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評價所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類別由所在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確定。
第九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與建設單位所在地位於不同行政區域的,由建設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同時抄送批覆至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審查專家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並對審查意見負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專家庫,可委託省衛生監督所對專家庫進行監督管理,可委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凡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或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都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專家人數為單數),對預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實行專家負責制,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須報經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審查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其中從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應不少於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評審專家應填寫個人審查意見表,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備案存檔。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時,衛生行政部門應派人員或指定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人員監督審查過程。
第十五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核或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或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書(2份)(見附屬檔案1);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2份);
(四)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2份);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含覆核意見、專家簽名)(2份);
(六)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限有修改要求的)(2份);
(七)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委託書(複印件)(2份);
(八)獲得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
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放射防護)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2份)。
第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修改說明應加蓋評價單位公
章(包括專用章),標明修改日期。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應有審查專家及專家組長簽字,簽發日期,並附參加審查的專家和衛生監督員的名單,簽名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有修改意見的,應有專家組長的覆核意見並簽名。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資料完整性和規範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範圍,評價報告的規範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員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進行備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通知書(憑證);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預評價報告結論為職業病危害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不同意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確定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並向原審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份)(見附屬檔案2);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衛生專篇(2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2份);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及批覆(複印件)(2份);
(六)獲得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放射防護)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2份)。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後,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並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程式按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審核程式進行,審查同意的,應當予以批覆;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
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結論為輕微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評價結論為一般或嚴重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竣工驗收。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儘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完成後,由建設單位向原審查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或備案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的公函(2份)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2份);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2份);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2份);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審核意見文書或備案通知書(複印件)(2份);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批覆(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複印件)(2份);
(七)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委託書(複印件)(2份);
(八)獲得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放射防護)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2份)。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和衛生監督員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
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通過專家審查的,應當組織現場驗收;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的,要求建設單位整改,但先可以進行待建設單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整改合格後再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不合格的,也應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申報受理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不得缺項,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後一致;
(二)申請材料一般應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
(三)所有申請材料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和騎縫章,複印件應清晰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報材料除註明外,均為原件。
第二十七條 受理機構在接收申請材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建設單位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建設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並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受理機構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註明日期和加蓋受理機構公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建設單位,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憑“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領取“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機構發放登記表上籤字。
第六章 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 專家審查結論分為:建議同意(建議通過)、建議修改後同意(建議整改後通過)、建議不予同意(建議不予通過)。
修改、整改後的報告需要經過專家組組長認可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專家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領取人身份證領取批覆檔案。受理機構收回“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領取人應在批覆檔案領取單上籤字。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已備案或審核批准的建設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備案或審核批准的證明檔案(複印件)和變更後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發的檔案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表:1、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
2、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3、湖南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