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 229 號
省 長 周 強
湖南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湖南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提高產品質量,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增強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認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湖南名牌產品,是指在本省境內生產,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類產品前列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產品不包括來源於農業的初級農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實行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中介機構參與和政府引導、監督相結合的機制。
第四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實行自願申請、優勝劣汰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機構、社團組織、新聞單位及專家組成,負責組織實施湖南名牌產品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湖南名牌產品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湖南名牌產品發展規劃、年度認定計畫、市場測評和現場評審細則,由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制,經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審定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對獲得湖南名牌產品稱號的單位和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居本省同類行業前列。
(三)通過質量管理體系和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四)具有完善的服務體系。
第九條 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國內註冊商標。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安全、環保、節能要求。
(三)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用戶滿意度高。
(四)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
(一)企業生產經營行為須經行政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二)產品列入國家強制認證範圍而未取得認證的。
(三)近三年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和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近三年內產品經國家和省質量監督抽查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第三章 申請和認定
第十一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申請認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相
關資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形成推薦意見。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送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不同意推薦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合格的,組織市場測評和現場評審;初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由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委託中介機構進行。
中介機構進行市場測評,應當採用科學、通行的方法,對產品質量信譽度、用戶滿意度、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向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場測評報告。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市場測評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十五條 湖南名牌產品的現場評審,由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專家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湖南名牌產品的現場評審,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申請人和產品所具備的條件進行審核評價,並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據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市場測評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形成綜合材料,分別徵求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管理機構的意見後,擬定湖南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及其說明,提交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七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應當通過媒體對湖南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第十八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湖南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審查並確定年度湖南名牌產品名單。
第十九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認定的湖南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湖南名牌產品”證書。
“湖南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需要繼續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獲得 “湖南名牌產品”證書的產品,可以使用湖南名牌產品標誌。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南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落實保護和監督措施,做好對湖南名牌產品的保護、指導、諮詢、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和改革、綜合經濟管理、財政、質量技術監督、農業、工商、商務、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採取措施,對湖南名牌產品予以鼓勵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湖南名牌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撤銷其湖南名牌產品證書: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南名牌產品證書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不具備原認定條件的。
(三)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損害湖南名牌產品形象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轉讓湖南名牌產品證書、標誌。
(二)擴大湖南名牌產品證書、標誌使用範圍。
(三)湖南名牌產品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四)湖南名牌產品被撤銷證書後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五)越權或者變相開展湖南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具有前款第 (一)項行為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湖南名牌產品。
第二十四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定活動。
(二)為申請人保守商業秘密。
(三)不得向申請人索要 (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接受宴請、饋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所列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第二十三條第 (二)、(三)、(四)項所列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省名牌產品審定委員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省服務行業實施湖南名牌服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