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四十七號檔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四十七號檔案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四十七號檔案的通知
  • 發布文號:湘政發〔1983〕55號
  • 發布時間:1983年7月6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湘政發〔1983〕55號1983年7月6日)
國務院《關於公安與交通部門交通管理工作分工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83〕47號檔案)已經印發給各地各部門,為了妥善做好城市交通管理的接交工作,現就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執行。
一、關於城市交通的管理範圍。城市交通管理的範圍,既包括市區,也包括郊區。長沙市的郊區範圍,以現在郊區的行政區劃為準。湘潭、衡陽、岳陽市的郊區範圍,以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審定的為準。城市交通管理分工的內容只限於車輛管理,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一律維持原狀不變。如養路費的收取,郊區公路的養護等,繼續由交通部門負責。長沙、湘潭、衡陽、岳陽市所屬縣的交通管理,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二、關於城市交通管理機構和工作場所、設施設備。長沙、湘潭、衡陽、岳陽市公安部門接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後,在市公安局設立車輛管理所。所需人員編制,由公安部門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提出計畫,報省編委審批;所需技術力量,交通部門應給予支援。車輛管理所的辦公用地和設施、設備、考場等,交通部門應給予支持和提供方便。凡市里已有考場的,不要搞重複建設,原有考場產權不變,由交通、公安兩家協商,統一安排使用。
三、關於交通管理分工的實行日期。鑒於我省實際情況,決定從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實行。希各地抓緊進行交接,認真做好各方面的準備,保證按期實施。
省人民政府要求公安、交通部門顧全大局,互相支持,緊密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以達到交通管理分工的預期目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