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
- 發生時間:2006年10月
- 開庭時間:2014年7月25日
- 案件別稱:唐慧女兒案
- 發生地點:湖南永州
- 涉案人員:周軍輝、秦星等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案情還原,立案偵查,官方問責,一審判決,原告抗訴,一審重審,被告翻供,重審判決,艱辛母親,母親簡述,勞教理由,是否合法,是否補償,訴訟過程,重新訴訟,行政訴訟,重新調查,唐慧敗訴,被告判決,司法認定,原告反應,唐慧勝訴,案件二審,二審開庭,二審宣判,最終結果,案件判決,警界關係,死刑核准,再次重審,二審判決,庭外打人,社會反響,社會評論,社會影響,
事件背景
2006年10月,時年僅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失蹤。
後經查實,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淫,三個月里被強姦一百多次。受害人母親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後,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
此後,唐慧為女兒的遭遇奔走各處上訪,上訪中屢屢受到不公正對待,被抓被打。
事件經過
案情還原
湖南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查明了“樂樂被迫賣淫案”的發生過程:2006年10月1日下午,11歲的樂樂一人到家附近的一個旱冰場溜旱冰。看到周軍輝(19歲,附近一理髮店打工仔)溜冰技術很好,便主動與之交談;當晚,兩人來到一個出租房看碟,發生了性行為,並留宿於該房間。次日,兩人一起吃完早飯後,在回理髮店途中,被樂樂的舅媽發現,並將樂樂帶回家中。10月3日下午,樂樂給家人留下一個字條後離家出走。她找到周軍輝,並被後者介紹到己紙朽“柳情緣休閒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
網易報導的發生過程:2006年10月3日,周軍輝強行將11歲的受害人帶盛詢至秦星、陳剛開設的休閒屋賣淫。當晚,秦星安排人手帶受符才狼害人到某酒店賣淫,收取100元費用。後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閒屋賣淫兩次,收取200元費用。周軍輝和陳剛還打了試圖歡拳糊廈反抗的受害人。
此後,在明知受害人不滿14歲的情況下,秦星陳剛逼迫受害人賣淫3個月,其間受害人曾遭4人輪姦。
2010年11月28日,一個名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在微博上發出了一條求助信息,稱她11歲的女兒樂樂失蹤後遭強迫賣淫,案子拖了4年還沒結。微博的主人叫唐慧,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37歲。自此,隨著記者的一路追蹤調匙台墓查,一個令天下父母痛斷肝腸的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浮出水面。
被困零陵區柳情緣休閒中心魔窟的小樂樂,在親人不顧一切的努力下終於獲救。樂樂跟唐慧講述了一段噩夢般的生活,在短短的3個月時間裡,剛滿11歲的她在毒打、恐嚇、脅迫之下被強迫賣淫一百多次,遍布永州市的大小賓館。
立案偵查
2007年1月5日,永州零陵區警方正式立案。湖南省公安廳獲悉此案後相當重視,並作了“請高度重視,依法懲處”的批示。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長劉建寬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視,只有11歲幼女,務必嚴懲徹查,並追究民警辦案不力的責任”的批示。
在省市兩級公安機關的直接干預下,樂樂的案件很快進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特偵組徹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被立案偵查。
官方問責
楊軍祥被“嚴重警告”
零紀審字(2007)49號檔案決定:楊軍祥同志身為中共黨員,在處理樂樂強迫賣淫案件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魏曉輝被“黨內警告”
零公紀(2008)1號檔案決定:秦星因容留婦女賣淫被刑事拘留關押期間,魏曉輝托看守所臨時工唐承文代為“照顧”。秦星兩次寫信託唐承文轉給魏並最終交到男友陳剛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報訊息的方法。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疊束辣擅自為犯罪嫌疑人將信帶習鍵贈盛出監外,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陳某被通報批評
零聯辦(2008)第8號檔案:對唐慧上訪、暴力阻訪的警察陳某予以通報批評。
一審判決
2008年,案子由零陵區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當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懲處,其中兩主要被告一審被判處死刑。同時3名涉案警察也分別得到了相應的處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樂樂作為一個正在讀國小五年級的學生,平時表現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動賣淫的動機。秦星、陳剛招募、糾結、指示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以暴力脅迫不滿11歲幼女賣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現精神障礙,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強姦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各賠償樂樂經濟損失2萬元,劉潤等3人賠償樂樂經濟損失1萬元,總計9萬元。
原告抗訴
唐慧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唐慧以對周、秦兩人判處死刑的適用法律錯誤和對蔣軍軍、蘭小強兩人量刑畸輕等為由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採納了建議。並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總計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39.0359萬元,並判處6被告死刑。
永州市法醫學鑑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永州市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和鑑定機構對樂樂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態做了多次檢查和鑑定。
根據湘芙蓉司鑒中心【2007】精鑒第280號鑑定結論:樂樂屬於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2006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審重審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審後,再次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判決後,此案因為證據不足被高院發回重審。
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開庭。唐慧請求法院判令7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184萬元,並請求判處7被告死刑。184萬元索賠,包括樂樂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此案至今已經近6年,期間先後歷經1次審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案件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極為罕見。難道這一次次審判是為了追求最準確的法律量刑嗎?幾年來,唐慧奔波各地收集的關於案件的各種材料鋪在客廳里能鋪滿整個房間,壘砌起來有半米多高。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堅持,我們能不能找回樂樂,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執著,周軍輝等人會不會被繩之以法。她始終相信:邪不能勝正,我的樂樂終究會好起來,天就快要亮了……
被告翻供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而本次開庭重審更出人意料,不僅7名犯罪嫌疑人再次集體翻供,而且竟爆出原告律師指稱羈押嫌疑人秦星的冷水灘看守所為秦星出具虛假“立功”證明,企圖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逃避死刑的懲罰。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遣朱敏擔任該案公訴人。朱敏陳述了秦星、周軍輝、陳剛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他們抗訴的理由後,指出:“被告企圖以抵賴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其抗訴理由不成立”。7被告系團伙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劣、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令人髮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樂樂的委託代理人、三湘華聲法援團甘元春律師和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對(2010)永中刑一初第55號判決提出抗訴理由:“被告陳剛是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緣’這一淫窟的老闆,中院將他列為第三被告人,判處其無期徒刑,屬典型的量刑畸輕,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過輕,現有證據證明劉潤是陳剛、秦星、秦軍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打手;他夥同4人以最殘忍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輪姦、暴力、脅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殘暴,在全國罕見,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重罪輕判,秦斌在犯罪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灌酒,犯罪後潛逃時間最久,被捕後拒不認罪,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蔣軍軍身犯數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時也是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中院判其無期徒刑屬重罪輕判”。除此以外,甘元春與胡益華律師還就原判民事賠償20萬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7被告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1845011元。
與第三次開庭一樣,7被告均對曾在公安局、檢察院偵查、覆核案件期間和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所陳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認,再一次出現集體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訴訟代理人稱,秦星在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關押期間,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給予量刑考慮。
庭審結束後,唐娟向記者出具了法院查實“秦星立功”是偽證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一字第5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記錄:“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監控錄像(指冷水灘看守所)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指冷水灘看守所)不具備上吊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有悖於相關法律規定……”
“秦星立功”事件的關鍵人現年48歲的周蘭蘭系冷水灘區上嶺橋鎮農婦,因為兒子在某醫院治療中導致癱瘓,她一直為這起醫療糾紛抗訴,被當地有關部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07年5月22日關進冷水灘看守所。周蘭蘭告訴記者:“我兒子的冤情沒洗清,我為什麼自殺?我與秦星關押在一起期間,我從沒有過自殺的念頭,更沒有這種行為。秦星和汪婷立功救我,純粹是偽造的!檢察院和法院找我調查時,我都這么說的”。
重審判決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闆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十五年。
艱辛母親
母親簡述
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受害者11歲的樂樂的母親。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勞教委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提出行政賠償申請。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勞教委認為唐慧的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範圍,不予賠償。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元,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勞教理由
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唐慧作為“遭輪姦並被逼賣淫的一個11歲小女孩”的母親,通過上訪要求追究一些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依法維權,天經地義。國家本身就有信訪條例,唐慧在上訪過程中,即使有攔車、發傳單等行為,也完全合法。但永州市勞教委則指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據此才對唐慧實施勞教,對唐慧這一勞教決定完全是合法的。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拿出唐慧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證據,遭其律師拒絕。律師認為這次庭審的焦點是唐慧到底該不該獲得國家賠償,而非對唐慧的勞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會在這次庭審中拿出上述材料。
是否合法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撤銷依據的法條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另外,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此前說,本案涉及的勞教決定書,本身不違法,是基於“人文關懷”,這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對於原告的辯論,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在法庭辯論期間,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廳滯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廳,嚴重擾亂永州中院正常辦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會駐地攔車喊冤,並散發傳單,並在湖南人大門口舉著牌子跪地、靜坐,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肖志雄說,原告律師稱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是違法,是在合法範圍內的不當。而且行政訴訟法的違法行為裡面,也沒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肖志雄說,既然沒有違法,就不符合國家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法庭不應支持。
是否補償
原告律師表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說的合法,也存在“不當”。近幾年國內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當”為由撤銷的勞教決定,那些被“不當勞教”的人獲得了賠償。在這一點上,“永州市勞教委也應該學習”。對此被告一方認為,只有違法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義務對原告予以國家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依據的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撤銷決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
訴訟過程
重新訴訟
唐慧不服撤銷結果,將循行政訴訟的方式“討回公道”。唐慧還稱,在她被決定勞教後,湖南省政法委承諾組織調查組徹查其女兒被逼賣淫案,但從2012年8月重述開始,調查組從未約見她和女兒,也未通過任何方式告知調查情況。
唐慧表示,她將主動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檢舉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在樂樂受害案中姦淫幼女。
唐慧在給記者的書面說明中稱,2007年3月14日,她向永州市公安局紀委反映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同年3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辦案民警叫她帶女兒前往辨認民警照片,樂樂從279張電腦照片中指認出雷某。
行政訴訟
2012年12月,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又來了北京。自她女兒樂樂的案子6月得到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已經過去了半年。案件中兩名被判處死刑的首犯,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程式,當前還未出結果。唐慧為了“催促”此事進展,專程來了北京,希望能見到該案的主審覆核法官,當面陳述意見。她聽說被告方家屬已經來過最高法院,心裡就覺得不踏實。
2013年1月12日,在因被勞動教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兩個多月後,唐慧收到了湖南省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行政賠償決定書》: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唐慧向新華社記者表示,她對這一結果不服,將提起行政訴訟。
重新調查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終審判決兩個月後,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態,成立調查組調查該案辦理情況。這是這起舉國震驚的刑事案件發生6年後,省一級政法委首次介入調查。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因唐慧擾亂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8月7日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了書面複議申請。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查決定受理,並依法啟動了複議程式。
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唐慧敗訴
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受害者樂樂的母親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一審敗訴!法院認為,勞改所決定不違法!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再次惹爭議!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繼續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6年10月,時年僅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失蹤。11歲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迫賣淫,三個月里接客一百多次。但荒唐的是,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為受害人家屬的母親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後,再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樂樂母親唐慧救出女兒後,曾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獲救後,審判後又多次重審,2011年3月,第二次重審一審宣判周軍輝及收容賣淫的休閒中心老闆死刑,雙方均提起抗訴,2月21日,本案二審開庭。20日下午,記者撥通了樂樂母親唐慧的電話,唐慧說,女兒如今已上高一了,成績中等,改了名字寄居在親戚家,庭審的事並沒有告訴女兒,不想讓女兒分心,能不提就不提。有網友評論道:“社會的腐敗,人性的毀滅,上天的諷刺,拯救世界吧。”“法只能懲百姓有用。對官員用五年時間還不算大久,他們沒給你弄五十年算不錯了。”“如果說看到了想說什麼,真的感到很無語和悲催,對這樣一件事實清楚的案子,當審理就用了5年,怪不得現在大家對我們政府的公信力及辦事效率感到失望。”“永州警方作此秋後算賬之事,有關方面如有良知的話,必須嚴懲不貸!”昨日,“上訪媽媽”唐慧狀告湖南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開庭。法院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於當天下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的請求。
被告判決
當日上午的審理從9時30分持續到下午1時休庭。下午4時繼續開庭審理。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師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他們免費為唐慧代理此案。被告永州市勞教委法人、主任蔣建湘未到庭應訴。被告代理人稱,永州前晚發生一起兩人死亡交通事故,蔣建湘作為永州副市長、公安局長應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現場處置,特此遞交請假條。被告的兩名委託代理人分別是湖南21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志雄、永州市勞教委工作人員羅功軍。據斯偉江律師說,下午開庭後,突然進來兩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邊,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後面。斯偉江說,他看到法警來到原告席,就感覺到唐慧會敗訴了。出現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計法院怕等下宣判時,原告有失控行為。過了5分鐘,審判長秦慧帶領主審法官蔣躍兵、審判員入座,直接宣讀了判決。
司法認定
經過合議庭評議、評審委員會、討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根據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並不是因為永州市勞教委違法行使職權,而是認為對原告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此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及副本,抗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判決,唐慧當庭表示抗訴。
原告反應
下午4時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記者堵著採訪。唐慧說,開庭前她曾寄託勝訴的希望,這次希望再次破滅,讓她很失望。講完此話,她蹲在地上哭起來。哭了10分鐘後,唐慧蹲在法庭門前,不再說話。
唐慧勝訴
2013年7月11日下午5點14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發布訊息:請有意旁聽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的新聞媒體進行報名,報名獲準後將能在當天進場旁聽。據悉,這是即2013年7月2日唐慧案二審開庭後湖南省高院再次對媒體發放旁聽證,滿足公眾對案件審判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按照湖南高院的要求,此次有意旁聽唐慧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的新聞媒體需在2013年7月11日17:30前將單位公函、記者姓名、身份證和記者證複印件、擬攜帶工作設備情況、聯繫方式傳真至該院新聞處。記者報名獲準後才能領取旁聽證;屆時所有旁聽記者憑證入場。2013年7月2日,備受關注的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抗訴案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上午8點30分庭審正式開始,雙方主要圍繞三個問題進行審議,包括唐慧勞教案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如果需要賠償,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範圍、數額賠償;以及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是否事實清楚、判決是否合法。
庭審持續將近4小時,審判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時進行合議,半小時後庭審繼續。隨後,法官稱將擇期宣判。據悉,開庭當天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公眾代表等200餘人獲準旁聽庭審。
[審判長]:綜上,原審認為本案不屬於應當給予行政賠償的情形並判決駁回唐慧的訴訟請求不當,依法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3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長]:一、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賠初字第1號行政賠償判決;
二、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永勞賠決字(2013)第01號行政賠償決定;
三、由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
四、由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唐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今天上午九點十五分湖南省高級人民做出終審判決,唐慧勝訴。判決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案件二審
二審開庭
2013年7月2日8:30,“關於抗訴人唐慧與被抗訴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將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對於二審結果的預期,唐慧代理律師徐利平在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不能盲目樂觀,但個人感覺或許會有所變化。”
二審宣判
2013年7月15日9:00,唐慧案二審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唐慧勝訴。法院駁回抗訴人提出的書面道歉申請。
最終結果
案件判決
據新華社電 15日9時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至於唐慧提出的永州市勞教委必須向她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湖南省高院認為,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履行。
警界關係
轄區副所長與賣淫店老闆關係密切,因“打聽案情”受省委調查組處分:“柳情緣”賣淫團伙成員當年與零陵區公安系統某些人員關係密切。在看守所假立功事件發生前,就曾有警員為秦星從監所內不斷傳遞信件,甚至轄區副所長也為其四處“打聽案情”。
賣淫店老闆警校出身:卷宗顯示,2006年春節前,秦星與其男友陳剛開始經營柳情緣休閒屋(以下簡稱柳情緣)。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店中賣淫女人數從兩人擴至八人,其中就有被周軍輝(犯強姦、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正等待覆核)誘拐來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時年不滿11歲)。當年“柳情緣”老闆陳剛由於有公安幹校學習背景,因此在當地警界頗有能量。他與時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何頻(柳情緣所在轄區主管刑偵)的關係更是非同一般。後者的另一重身份是,零陵區公安分局政委秦愛群的女婿。
死刑核准
2014年6月12日10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覆核進行宣判,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將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理。秦星,在其逼迫下唐慧女兒接客100餘次。周軍輝,將幼女拐賣並強姦。
再次重審
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於今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判決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抗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抗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對兩人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庭外打人
2014年9月5日下午,她和丈夫熊運林在永州市中級法院外等候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案的宣判結果。5時許,二人得知結果後離開。在法院不遠的馬路上周被三男一女毆打。“第一個打我的男人給了我一拳後就去追我老公打了。隨後是秦星的媽媽、哥哥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人一起把我打昏在地。”周蘭蘭說。
社會反響
社會評論
這樣一個終審判決結果,誠如唐慧的律師所言,的確具有“很大的進步和意義”。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在於唐慧勝訴、得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而更在於從內在的公平正義價值訴求上,該判決在此前唐慧被勞教問題上“還了她一個公道”。而湖南高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意味著此前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所做的勞教處罰,不僅屬於“違法侵權”,而且“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我們順著“唐慧勞教案”和她作為“上訪媽媽”的特殊身份和背景進一步追溯,又不難發現,上述終審判決所具有的“進步和意義”以及“公道價值”,其實也並不僅僅止於“勞教案”,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給予這位歷盡艱辛飽經磨難的“上訪媽媽”和她遭遇痛苦和不幸的女兒一個“公道”。眾所周知,唐慧此前之所以被錯誤勞教,是因為所謂的“鬧訪、纏訪”;而她之所以上訪,又是因為作為母親的唐慧強烈希望其11歲女兒“被逼賣淫”一案能夠得到及時公正處理。
2013年7月16日,在“11歲女孩被逼賣淫”案發近7年之後,在該案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之後,由此衍生的“唐慧勞教案”,也得以以“上訪媽媽”勝訴的公正公道結果而告一段落,其中所不斷累積、昭示出的“進步和意義”,當然不僅只屬於唐慧勞教案,也屬於圍繞“上訪媽媽”的整個系列事件。
進一步站在整個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構建的角度看,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屬於唐慧個人,更屬於每一個希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人們。這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日前強調的,“要實現‘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就必須把每一個案件審理好”,“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們通過對每一個案件的公正審理積累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因此,對於“唐慧案終審勝訴”所帶來的“進步和意義”,在欣慰的同時,我們更應充滿期待,期待這種“進步和意義”不僅局限於個案,而是能不斷累積貫穿於每一個“上訪××”的“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因為對於構建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來說,“把每一個案件審理好”永遠都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社會影響
敗訴後,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曾多次上訪的樂樂母親唐慧被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的名義送進勞教所,引起全國輿論一片譁然。湖南省宣傳部發布訊息,確認已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上訪媽媽”唐慧的勞教決定。
前天下午,唐慧就從永州老家趕到長沙,因路途遙遠,她的親屬和朋友將不來旁聽庭審。昨天上午,唐慧說,自己對於二審結果沒有心理準備。剛接到開庭通知時她十分難過,想起過去的事情就哭,但她心情比較平靜。
唐慧透露,5月底湖南省高院曾試圖調解此事,永州市勞教委答應滿足她訴訟請求中要求的2000多元補償金額、口頭道歉,並再提供10萬元的生活補助。但唐慧最終拒絕調解,因為對方提出不能公開此事,“我說,我不能在黑暗中接受你們的錢。”
唐慧說,女兒的情況一直不好,隨著年齡增大,壓力和痛苦也加大。女兒拒絕與異性來往,並受到無法治癒的疾病的折磨。此次庭審結束,她就要帶女兒到北京看心理醫生。
11歲幼女賣淫案續受害者樂樂多次試圖自殺上訪媽媽唐慧的老家富家橋鎮黨委書記透露,這些年穩控唐慧經費,估計已超80萬。而此前,因上訪而被勞教的唐慧曾提出訴訟賠償,但沒有獲得1分錢。另悉,唐慧女兒、“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的受害者樂樂經常從夢中哭醒,多次試圖自殺。
官方問責
楊軍祥被“嚴重警告”
零紀審字(2007)49號檔案決定:楊軍祥同志身為中共黨員,在處理樂樂強迫賣淫案件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予以嚴重警告處分。
魏曉輝被“黨內警告”
零公紀(2008)1號檔案決定:秦星因容留婦女賣淫被刑事拘留關押期間,魏曉輝托看守所臨時工唐承文代為“照顧”。秦星兩次寫信託唐承文轉給魏並最終交到男友陳剛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報訊息的方法。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擅自為犯罪嫌疑人將信帶出監外,構成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錯誤。予以黨內警告處分。
陳某被通報批評
零聯辦(2008)第8號檔案:對唐慧上訪、暴力阻訪的警察陳某予以通報批評。
一審判決
2008年,案子由零陵區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當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懲處,其中兩主要被告一審被判處死刑。同時3名涉案警察也分別得到了相應的處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樂樂作為一個正在讀國小五年級的學生,平時表現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動賣淫的動機。秦星、陳剛招募、糾結、指示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已經構成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處死刑、陳剛被判處無期徒刑。周軍輝以暴力脅迫不滿11歲幼女賣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現精神障礙,其行為構成強姦罪、強迫賣淫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劉潤、蔣軍軍、蘭小強等人強姦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五年。
被告人周軍輝、秦星、陳剛各賠償樂樂經濟損失2萬元,劉潤等3人賠償樂樂經濟損失1萬元,總計9萬元。
原告抗訴
唐慧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唐慧以對周、秦兩人判處死刑的適用法律錯誤和對蔣軍軍、蘭小強兩人量刑畸輕等為由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採納了建議。並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總計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39.0359萬元,並判處6被告死刑。
永州市法醫學鑑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永州市人民醫院等多家醫院和鑑定機構對樂樂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態做了多次檢查和鑑定。
根據湘芙蓉司鑒中心【2007】精鑒第280號鑑定結論:樂樂屬於創傷後應激障礙,該病的發生與2006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強迫賣淫所受的精神創傷有直接因果關係。
一審重審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審後,再次做出判決:維持原判。判決後,此案因為證據不足被高院發回重審。
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開庭。唐慧請求法院判令7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總計人民幣184萬元,並請求判處7被告死刑。184萬元索賠,包括樂樂醫療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及經濟損失。
此案至今已經近6年,期間先後歷經1次審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3次發回重審,案件的特殊性和時間跨度極為罕見。難道這一次次審判是為了追求最準確的法律量刑嗎?幾年來,唐慧奔波各地收集的關於案件的各種材料鋪在客廳里能鋪滿整個房間,壘砌起來有半米多高。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堅持,我們能不能找回樂樂,很難想像如果不是一個母親的執著,周軍輝等人會不會被繩之以法。她始終相信:邪不能勝正,我的樂樂終究會好起來,天就快要亮了……
被告翻供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時,備受關注的“永州少女被迫賣淫案”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而本次開庭重審更出人意料,不僅7名犯罪嫌疑人再次集體翻供,而且竟爆出原告律師指稱羈押嫌疑人秦星的冷水灘看守所為秦星出具虛假“立功”證明,企圖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逃避死刑的懲罰。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遣朱敏擔任該案公訴人。朱敏陳述了秦星、周軍輝、陳剛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他們抗訴的理由後,指出:“被告企圖以抵賴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其抗訴理由不成立”。7被告系團伙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劣、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令人髮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樂樂的委託代理人、三湘華聲法援團甘元春律師和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對(2010)永中刑一初第55號判決提出抗訴理由:“被告陳剛是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緣’這一淫窟的老闆,中院將他列為第三被告人,判處其無期徒刑,屬典型的量刑畸輕,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過輕,現有證據證明劉潤是陳剛、秦星、秦軍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打手;他夥同4人以最殘忍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輪姦、暴力、脅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殘暴,在全國罕見,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重罪輕判,秦斌在犯罪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灌酒,犯罪後潛逃時間最久,被捕後拒不認罪,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蔣軍軍身犯數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時也是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中院判其無期徒刑屬重罪輕判”。除此以外,甘元春與胡益華律師還就原判民事賠償20萬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7被告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總計1845011元。
與第三次開庭一樣,7被告均對曾在公安局、檢察院偵查、覆核案件期間和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所陳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認,再一次出現集體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訴訟代理人稱,秦星在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關押期間,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給予量刑考慮。
庭審結束後,唐娟向記者出具了法院查實“秦星立功”是偽證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一字第5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記錄:“經查,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監控錄像(指冷水灘看守所)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指冷水灘看守所)不具備上吊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有悖於相關法律規定……”
“秦星立功”事件的關鍵人現年48歲的周蘭蘭系冷水灘區上嶺橋鎮農婦,因為兒子在某醫院治療中導致癱瘓,她一直為這起醫療糾紛抗訴,被當地有關部門以“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07年5月22日關進冷水灘看守所。周蘭蘭告訴記者:“我兒子的冤情沒洗清,我為什麼自殺?我與秦星關押在一起期間,我從沒有過自殺的念頭,更沒有這種行為。秦星和汪婷立功救我,純粹是偽造的!檢察院和法院找我調查時,我都這么說的”。
重審判決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決:包括“妓院”老闆秦星在內的兩名被告因強迫賣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無期徒刑,另有1人獲刑十五年。
艱辛母親
母親簡述
唐慧,湖南永州人,“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受害者11歲的樂樂的母親。2012年8月2日,湖南省永州市勞教委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提出行政賠償申請。2013年1月5日永州市勞教委認為唐慧的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範圍,不予賠償。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463.85元,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勞教理由
原告律師斯偉江認為,唐慧作為“遭輪姦並被逼賣淫的一個11歲小女孩”的母親,通過上訪要求追究一些違法分子的法律責任,依法維權,天經地義。國家本身就有信訪條例,唐慧在上訪過程中,即使有攔車、發傳單等行為,也完全合法。但永州市勞教委則指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證明唐慧擾亂社會秩序多次,被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繼續無理取鬧,鬧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據此才對唐慧實施勞教,對唐慧這一勞教決定完全是合法的。唐慧一方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拿出唐慧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證據,遭其律師拒絕。律師認為這次庭審的焦點是唐慧到底該不該獲得國家賠償,而非對唐慧的勞教是否合理,算作另案,因此不會在這次庭審中拿出上述材料。
是否合法
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勞教唐慧的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撤銷依據的法條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另外,斯偉江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此前說,本案涉及的勞教決定書,本身不違法,是基於“人文關懷”,這是一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對於原告的辯論,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在法庭辯論期間,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廳滯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廳,嚴重擾亂永州中院正常辦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會駐地攔車喊冤,並散發傳單,並在湖南人大門口舉著牌子跪地、靜坐,這些行為已觸犯法律。肖志雄說,原告律師稱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是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但這個“不當”不是違法,是在合法範圍內的不當。而且行政訴訟法的違法行為裡面,也沒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肖志雄說,既然沒有違法,就不符合國家行政賠償的前提條件,法庭不應支持。
是否補償
原告律師表示,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說的合法,也存在“不當”。近幾年國內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當”為由撤銷的勞教決定,那些被“不當勞教”的人獲得了賠償。在這一點上,“永州市勞教委也應該學習”。對此被告一方認為,只有違法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原告的賠償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永州市勞教委沒有義務對原告予以國家賠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湖南省勞教委撤銷勞教唐慧決定,依據的是《行政複議法》相關條文,也就是說,永州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決定違法,既然違法就應該做出行政賠償。——唐慧的律師徐利平、斯偉江撤銷決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5項——被告代理律師肖志雄。
訴訟過程
重新訴訟
唐慧不服撤銷結果,將循行政訴訟的方式“討回公道”。唐慧還稱,在她被決定勞教後,湖南省政法委承諾組織調查組徹查其女兒被逼賣淫案,但從2012年8月重述開始,調查組從未約見她和女兒,也未通過任何方式告知調查情況。
唐慧表示,她將主動前往湖南省政法委,檢舉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在樂樂受害案中姦淫幼女。
唐慧在給記者的書面說明中稱,2007年3月14日,她向永州市公安局紀委反映永州市零陵區分局幹警雷某、永州市交警支隊民警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同年3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辦案民警叫她帶女兒前往辨認民警照片,樂樂從279張電腦照片中指認出雷某。
行政訴訟
2012年12月,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又來了北京。自她女兒樂樂的案子6月得到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已經過去了半年。案件中兩名被判處死刑的首犯,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程式,當前還未出結果。唐慧為了“催促”此事進展,專程來了北京,希望能見到該案的主審覆核法官,當面陳述意見。她聽說被告方家屬已經來過最高法院,心裡就覺得不踏實。
2013年1月12日,在因被勞動教養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兩個多月後,唐慧收到了湖南省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行政賠償決定書》: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唐慧向新華社記者表示,她對這一結果不服,將提起行政訴訟。
重新調查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賣淫案終審判決兩個月後,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態,成立調查組調查該案辦理情況。這是這起舉國震驚的刑事案件發生6年後,省一級政法委首次介入調查。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因唐慧擾亂社會秩序決定對其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唐慧不服勞動教養決定,於8月7日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了書面複議申請。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經審查決定受理,並依法啟動了複議程式。
2012年8月10日,唐慧的勞動教養決定經複議被依法撤銷。
唐慧敗訴
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受害者樂樂的母親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一審敗訴!法院認為,勞改所決定不違法!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再次惹爭議!而唐慧希望7人都能判死刑,繼續提出184萬元的民事賠償。
2006年10月,時年僅11歲的永州女孩樂樂(化名)失蹤。11歲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並被脅迫賣淫,三個月里接客一百多次。但荒唐的是,這起大案,居然是由作為受害人家屬的母親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後,再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兒。樂樂母親唐慧救出女兒後,曾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但都不了了之,直到她以死相逼才立案。獲救後,審判後又多次重審,2011年3月,第二次重審一審宣判周軍輝及收容賣淫的休閒中心老闆死刑,雙方均提起抗訴,2月21日,本案二審開庭。20日下午,記者撥通了樂樂母親唐慧的電話,唐慧說,女兒如今已上高一了,成績中等,改了名字寄居在親戚家,庭審的事並沒有告訴女兒,不想讓女兒分心,能不提就不提。有網友評論道:“社會的腐敗,人性的毀滅,上天的諷刺,拯救世界吧。”“法只能懲百姓有用。對官員用五年時間還不算大久,他們沒給你弄五十年算不錯了。”“如果說看到了想說什麼,真的感到很無語和悲催,對這樣一件事實清楚的案子,當審理就用了5年,怪不得現在大家對我們政府的公信力及辦事效率感到失望。”“永州警方作此秋後算賬之事,有關方面如有良知的話,必須嚴懲不貸!”昨日,“上訪媽媽”唐慧狀告湖南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中院開庭。法院經過一上午的審理,於當天下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的請求。
被告判決
當日上午的審理從9時30分持續到下午1時休庭。下午4時繼續開庭審理。原告唐慧的代理律師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他們免費為唐慧代理此案。被告永州市勞教委法人、主任蔣建湘未到庭應訴。被告代理人稱,永州前晚發生一起兩人死亡交通事故,蔣建湘作為永州副市長、公安局長應市委、市政府指示,需到現場處置,特此遞交請假條。被告的兩名委託代理人分別是湖南21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肖志雄、永州市勞教委工作人員羅功軍。據斯偉江律師說,下午開庭後,突然進來兩名女法警坐在原告唐慧的身邊,另外有五六名法警站在原告席後面。斯偉江說,他看到法警來到原告席,就感覺到唐慧會敗訴了。出現這么多法警到原告席,估計法院怕等下宣判時,原告有失控行為。過了5分鐘,審判長秦慧帶領主審法官蔣躍兵、審判員入座,直接宣讀了判決。
司法認定
經過合議庭評議、評審委員會、討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根據唐慧的違法事實,對唐慧決定勞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只是在行政處理的具體方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並不是因為永州市勞教委違法行使職權,而是認為對原告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此外,永州市中院認為,永州市勞教委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唐慧要求永州市勞動教養委員會行政賠償的賠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及副本,抗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判決,唐慧當庭表示抗訴。
原告反應
下午4時40分,唐慧走出法庭被記者堵著採訪。唐慧說,開庭前她曾寄託勝訴的希望,這次希望再次破滅,讓她很失望。講完此話,她蹲在地上哭起來。哭了10分鐘後,唐慧蹲在法庭門前,不再說話。
唐慧勝訴
2013年7月11日下午5點14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發布訊息:請有意旁聽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的新聞媒體進行報名,報名獲準後將能在當天進場旁聽。據悉,這是即2013年7月2日唐慧案二審開庭後湖南省高院再次對媒體發放旁聽證,滿足公眾對案件審判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按照湖南高院的要求,此次有意旁聽唐慧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的新聞媒體需在2013年7月11日17:30前將單位公函、記者姓名、身份證和記者證複印件、擬攜帶工作設備情況、聯繫方式傳真至該院新聞處。記者報名獲準後才能領取旁聽證;屆時所有旁聽記者憑證入場。2013年7月2日,備受關注的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抗訴案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上午8點30分庭審正式開始,雙方主要圍繞三個問題進行審議,包括唐慧勞教案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如果需要賠償,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範圍、數額賠償;以及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是否事實清楚、判決是否合法。
庭審持續將近4小時,審判法官宣布休庭半小時進行合議,半小時後庭審繼續。隨後,法官稱將擇期宣判。據悉,開庭當天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公眾代表等200餘人獲準旁聽庭審。
[審判長]:綜上,原審認為本案不屬於應當給予行政賠償的情形並判決駁回唐慧的訴訟請求不當,依法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2013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書記員]:全體起立!
[審判長]:一、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賠初字第1號行政賠償判決;
二、撤銷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永勞賠決字(2013)第01號行政賠償決定;
三、由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
四、由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向唐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今天上午九點十五分湖南省高級人民做出終審判決,唐慧勝訴。判決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唐慧要求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案件二審
二審開庭
2013年7月2日8:30,“關於抗訴人唐慧與被抗訴人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行政賠償一案”將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對於二審結果的預期,唐慧代理律師徐利平在接受本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不能盲目樂觀,但個人感覺或許會有所變化。”
二審宣判
2013年7月15日9:00,唐慧案二審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唐慧勝訴。法院駁回抗訴人提出的書面道歉申請。
最終結果
案件判決
據新華社電 15日9時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由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至於唐慧提出的永州市勞教委必須向她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湖南省高院認為,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人文關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履行。
警界關係
轄區副所長與賣淫店老闆關係密切,因“打聽案情”受省委調查組處分:“柳情緣”賣淫團伙成員當年與零陵區公安系統某些人員關係密切。在看守所假立功事件發生前,就曾有警員為秦星從監所內不斷傳遞信件,甚至轄區副所長也為其四處“打聽案情”。
賣淫店老闆警校出身:卷宗顯示,2006年春節前,秦星與其男友陳剛開始經營柳情緣休閒屋(以下簡稱柳情緣)。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店中賣淫女人數從兩人擴至八人,其中就有被周軍輝(犯強姦、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正等待覆核)誘拐來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時年不滿11歲)。當年“柳情緣”老闆陳剛由於有公安幹校學習背景,因此在當地警界頗有能量。他與時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何頻(柳情緣所在轄區主管刑偵)的關係更是非同一般。後者的另一重身份是,零陵區公安分局政委秦愛群的女婿。
死刑核准
2014年6月12日10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覆核進行宣判,兩名被告人的死刑未被核准,案件將發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審理。秦星,在其逼迫下唐慧女兒接客100餘次。周軍輝,將幼女拐賣並強姦。
再次重審
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於今日8時30分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秦星強迫賣淫、組織賣淫一案。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判決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二審重審案進行公開宣判:抗訴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抗訴人秦星犯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決定對兩人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庭外打人
2014年9月5日下午,她和丈夫熊運林在永州市中級法院外等候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案的宣判結果。5時許,二人得知結果後離開。在法院不遠的馬路上周被三男一女毆打。“第一個打我的男人給了我一拳後就去追我老公打了。隨後是秦星的媽媽、哥哥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男人一起把我打昏在地。”周蘭蘭說。
社會反響
社會評論
這樣一個終審判決結果,誠如唐慧的律師所言,的確具有“很大的進步和意義”。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在於唐慧勝訴、得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而更在於從內在的公平正義價值訴求上,該判決在此前唐慧被勞教問題上“還了她一個公道”。而湖南高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意味著此前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所做的勞教處罰,不僅屬於“違法侵權”,而且“造成嚴重後果”。
如果我們順著“唐慧勞教案”和她作為“上訪媽媽”的特殊身份和背景進一步追溯,又不難發現,上述終審判決所具有的“進步和意義”以及“公道價值”,其實也並不僅僅止於“勞教案”,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給予這位歷盡艱辛飽經磨難的“上訪媽媽”和她遭遇痛苦和不幸的女兒一個“公道”。眾所周知,唐慧此前之所以被錯誤勞教,是因為所謂的“鬧訪、纏訪”;而她之所以上訪,又是因為作為母親的唐慧強烈希望其11歲女兒“被逼賣淫”一案能夠得到及時公正處理。
2013年7月16日,在“11歲女孩被逼賣淫”案發近7年之後,在該案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之後,由此衍生的“唐慧勞教案”,也得以以“上訪媽媽”勝訴的公正公道結果而告一段落,其中所不斷累積、昭示出的“進步和意義”,當然不僅只屬於唐慧勞教案,也屬於圍繞“上訪媽媽”的整個系列事件。
進一步站在整個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構建的角度看,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屬於唐慧個人,更屬於每一個希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人們。這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日前強調的,“要實現‘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就必須把每一個案件審理好”,“萬分之一的錯案,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所以,我們通過對每一個案件的公正審理積累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因此,對於“唐慧案終審勝訴”所帶來的“進步和意義”,在欣慰的同時,我們更應充滿期待,期待這種“進步和意義”不僅局限於個案,而是能不斷累積貫穿於每一個“上訪××”的“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因為對於構建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來說,“把每一個案件審理好”永遠都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社會影響
敗訴後,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該案的處理,曾多次上訪的樂樂母親唐慧被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的名義送進勞教所,引起全國輿論一片譁然。湖南省宣傳部發布訊息,確認已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上訪媽媽”唐慧的勞教決定。
前天下午,唐慧就從永州老家趕到長沙,因路途遙遠,她的親屬和朋友將不來旁聽庭審。昨天上午,唐慧說,自己對於二審結果沒有心理準備。剛接到開庭通知時她十分難過,想起過去的事情就哭,但她心情比較平靜。
唐慧透露,5月底湖南省高院曾試圖調解此事,永州市勞教委答應滿足她訴訟請求中要求的2000多元補償金額、口頭道歉,並再提供10萬元的生活補助。但唐慧最終拒絕調解,因為對方提出不能公開此事,“我說,我不能在黑暗中接受你們的錢。”
唐慧說,女兒的情況一直不好,隨著年齡增大,壓力和痛苦也加大。女兒拒絕與異性來往,並受到無法治癒的疾病的折磨。此次庭審結束,她就要帶女兒到北京看心理醫生。
11歲幼女賣淫案續受害者樂樂多次試圖自殺上訪媽媽唐慧的老家富家橋鎮黨委書記透露,這些年穩控唐慧經費,估計已超80萬。而此前,因上訪而被勞教的唐慧曾提出訴訟賠償,但沒有獲得1分錢。另悉,唐慧女兒、“永州11歲幼女被迫賣淫案”中的受害者樂樂經常從夢中哭醒,多次試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