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民眾表達訴求的一種方式)

上訪(民眾表達訴求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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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訪,是民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並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也是上層政府了解民意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包括中國在內許多國家的表達形式。

根據上訪的事件起因(理由)上訪分為有理上訪和無理上訪,但總的來說上訪多是因問題在當地政府得不到解決或解決不合理而引起,針對的往往是權力和資本結合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例如貪污腐敗、黑惡勢力與政府勾結,因此針對上訪者的暴力事件時有發生。

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表示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受理越級上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訪
  • 又稱信訪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 意指: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的途徑
概念定義,處理原則,上訪渠道,規章流程,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督辦,數據統計,衍生現象,制度評論,

概念定義

上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上訪人
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的上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俗稱上訪人)。

處理原則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民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民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式,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受理越級上訪。

上訪渠道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規章流程

事項提出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噹噹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辦理督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收到覆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覆核機關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

數據統計

2004年,全國各級信訪部門共受理民眾信訪1373.6萬件(人)次,而各地赴京上訪量平均增加了58.4%,其中赴京集體上訪增加了73.6%。信訪部門的一位官員曾用“倒金字塔”來形容上訪量的增幅,以河南省周口市為例,2004年,全市赴京上訪的人數比上年增長了79%,赴省上訪增長41%,而市一級上訪人數增加了26%。這也就意味著民眾進京上訪數量的增長,要遠遠大於地方上訪數量的增長。
上訪背後上訪背後
上訪民眾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分別是:涉及司法和訴訟的問題、城市拆遷安置的問題、農村土地問題以及企業改制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其中揭發舉報類占22.1%,申訴類占30.9%,求決類占36%,建議類占2.2%。

衍生現象

隨著經濟開發導致社會衝突加劇,上訪數量不斷上升,從中也衍生出各類怪象。不少上訪“釘子戶”確實成為所在地政府的“眼中釘”,受打擊報復者有之;因害怕迫害而不敢回家、只好繼續在外上訪或流浪的,亦有之。地方官員為了實現上訪“零記錄”而急於撫慰者有之,抓住官員心理漫天要價、無理取鬧者確實也有之。在有的地方,頗為“火爆”的上訪形成了一種“產業”,專門替別人上訪的“專業戶”竟能以此謀生。甚至有人從上訪悟出了其中的“門道”,冒充中紀委或其他有來頭者前後訛詐官員十餘次,斂財數百萬元。
中央明明要求各地各部門信訪辦端茶倒水、熱情接訪,但是到了一些地方卻“異化”為截訪;一些官員對可能辱沒其政績的上訪者如臨大敵,大道小道層層設卡、圍追堵截。2009年河南兩家“駐京辦”買了777瓶假“茅台”,引發眾多網民質疑各地駐京辦的正當性,最後促使中央決定撤銷數千家駐京辦。

制度評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上訪(信訪)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下游”策略,至多只能在問題產生後幫助化解少部分問題。但是如果權力腐敗的源頭得不到治理,公權濫用和貪腐大量滋生,那么不論如何改進信訪體制,依靠信訪解決問題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問題產生的速度,信訪制度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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