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精神損害撫慰金
  • 類別:社會保障基金
  • 屬性:補償金
  • 賠償標準:因省而異
適用範圍,計算方式,一般情況,特殊情況,立法歷程,區別,注意事項,賠償標準,

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

計算方式

一般情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特殊情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法為: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立法歷程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並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此外,還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並沒有規定賠償精神損失。
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擴大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但並沒有具體賠償標準。
2014年7月底,針對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不統一的現狀,最高法院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區別

(一)性質不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財產權變化有關,是對受害人受到傷殘或死亡後基於收入的減少而給予的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的賠償,而不是補償,更不是對精神損害的撫慰。精神損害是與財產權變動無關的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基於人身受到傷害所產生的精神痛苦而給予的精神撫慰。
(二)計算方法不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和第29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計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該“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該解釋還規定了當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年限少於受害人的實際生存年限時,賠償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只是規定了一些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因素,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從這些規定看,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方法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方法截然不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數額與人的生命期限有關,與傷殘者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無直接關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數額直接與傷殘者或死者近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損害程度相關,與傷殘者或死者的生命期限無直接關係。

注意事項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安徽、山東福建等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沒有明確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於5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高於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準確定。
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二、山東省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85.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和自然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精神性人格權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的,具體賠償標準規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
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上述賠償標準,但判決前必須呈報省法院覆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5、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手段、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特別嚴重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元—1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10000元—50000元之間酌情判定;特別嚴重侵權行為的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0元—100000
元之間酌情判定。
四、江蘇省
《江蘇省高院、公安廳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北京市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25、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為致受害人殘疾的,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體受到一般傷害,造成嚴重後果,確有必要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參照致人殘疾的情況酌減。
26、死者的近親屬以受害人死亡給自己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死亡賠償金的,應予支持。賠償金數額可根據致害行為的性質、致害人的過錯程度、請求權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與死者的關係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我市城鎮職工上年平均工資的10倍。死者的近親屬限於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贍養、撫養、扶養關係的其他近親屬有權請求死亡賠償金。
27、對於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的比例酌情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意見》
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於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係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係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係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係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於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於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據媒體報導,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
七、陝西省
《審判委員會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二、致人殘疾的,精神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000元,最高不能超過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撫慰金可分為四個等級:一級15000至20000元,二級10000至15000元,三級5000至10000元,四級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規定的最高限額內仍不足以給當事人精神撫慰的,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範圍內決定賠償數額。
八、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智慧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條 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1)權利人的意願是否被嚴重違背;
(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併提起訴訟。在後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九、廣東省
《廣東省高院關於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9.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一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萬元以下。
(4)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五萬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萬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十五萬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二十萬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萬元以下;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三十萬元以下;
10. 致受損害人重傷、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損害人喪失人身自由時間長短限制,在三十萬元以下確定。
十、雲南省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四、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
1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得超過5萬元,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10萬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條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稱為死亡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殘的,稱為殘疾撫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權,死亡撫慰金參照在5000元一10萬元之間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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