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由湖北省教育廳於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發布,內容共六章三十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鄂教高〔2011〕1號
  • 發布日期: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知內容,目錄,

通知內容

各高等院校,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各市縣教育局:
為加強對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規範助學活動,保證助學質量,促進自學考試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廳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教育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核備案和登記註冊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切實加強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以下簡稱“自考助學”)的監督與管理,促進自考助學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考助學是指各類高等學校、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自學考試培養目標的總體要求,依據自學考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要求,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函授、書刊、網路、面授等多種形式,為自學考試學習者提供學習條件、幫助和指導學習者學習的活動。
第三條 自考助學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自學考試政策、規定、辦法等,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 湖北省教育廳負責指導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學工作,研究制定自學考試助學管理政策措施,審批自考助學機構。湖北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負責自考助學機構的登記註冊、招生監管、助學活動的常規教學管理、評估檢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務的監管。
第五條 自考助學機構及其助學活動應主動接受管理和指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舉辦自考助學,應由學校明確工作職能部門,統一歸口管理本學校舉辦的助學活動。行業部門與自學考試機構合作考試項目,行業部門應負責本系統的助學管理、指導,並接受監管及指導。
第二章 審核備案和登記註冊
第六條 自考助學實行審核備案制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批設定(備案)的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舉辦自考助學活動,應報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經審核同意備案的,方可舉辦自考助學活動。
第七條 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申請舉辦自考助學活動審核備案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擬舉辦自考助學活動的機構向湖北省教育廳提交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法人情況、教師及管理隊伍情況、自考助學的基本辦學條件情況,以及《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學校《章程》等附屬檔案材料。湖北省教育廳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至10日。
(二)考察:湖北省教育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並進行實地考察;
(三)審核:根據專家評議、考察意見,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實地考察和走訪相關方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湖北省教育廳對是否同意舉辦自考助學活動作出審核備案決定並向媒體公示。
第八條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行業部門委託開考單位舉辦自考助學活動應向湖北省教育廳提交申請報告,說明校內管理機構設定、教師及管理隊伍、辦學條件等情況,由湖北省教育廳作出是否同意舉辦自考助學活動的審核備案決定並向媒體公示。
第九條自考助學機構實行登記註冊制度。凡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自考助學機構,應到省考試院進行登記註冊。登記註冊時間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省考試院受理登記註冊後向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報送自考助學機構登記註冊情況並向媒體公示。
第十條自考助學機構登記註冊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教育廳同意舉辦自考助學的審核備案檔案;
(二)自考助學機構名稱、詳細地址、法人代表及聯繫電話;
(三)助學專業及學習者人數;
(四)學習時限;
(五)助學方式、教學計畫;
(六)助學組織管理人員情況;
(七)經費來源及收支等情況;
(八)上年度助學情況報告;
(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信息表》。
第十一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註冊並向媒體公示。未經登記註冊的或登記註冊審核不合格的自考助學機構不得開展自學考試助學活動。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條自考助學機構應根據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和省考試院登記註冊的機構名稱及審核的專業、招生計畫開展招生,不得委託任何個人或其他中介機構介入招生宣傳或參與招生。
第十三條自考助學機構向社會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其法定代表人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除招生專業、畢業證書副署說明主考學校外,禁止以主考學校的名義進行招生宣傳。實行自考助學招生宣傳審查備案制度,自考助學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省考試院審核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後方可發布。如發現假冒行為,自考助學機構要及時制止並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自考助學機構送審備案的招生簡章、廣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自考助學機構的詳細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辦學詳細地址;
(二)學習類型及畢業證書類型,註明“自學考試”、“國家統一組織考試”、“畢業證書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XX主考學校副署”等字樣;
(三)招生計畫,包括專業層次(本科、專科)、專業招生計畫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
(四)教學條件,包括學習場所、教學設施、師資力量、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助學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六)報考條件及要求;
(七)物價部門審核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
(八)諮詢、投訴電話、電子信箱、學校網址等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五條自考助學機構組織學習者在辦學所在地的自學考試辦公室報名考試,禁止組織異地報名考試。各級自學考試辦公室、主考學校不得接受未經審核備案或登記註冊的自考助學機構組織的報名考試。
第十六條自考助學機構發放的入學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類型及畢業證書類型,註明專業層次、辦學地點、助學形式和收費標準等事項。招生結束後將各專業實際招生數報省考試院備案。
第十七條自考助學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習者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因故退學、休學、轉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其退費按照省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省考試院建立自學考試助學服務網路平台,統一公告發布自考助學機構信息及招生宣傳材料,開展自學考試助學諮詢及招生服務。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九條自考助學機構應嚴格遵守獨立自主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為同一主體,不得下放、轉讓辦學權。教學工作要遵循教育規律和自學考試的特點,堅持質量標準和“教考職責分離”原則,規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自考助學機構應根據自學考試專業開考計畫和課程考試大綱要求制定詳細的教學計畫。對課程設定、教學內容、實驗實習、學時分配、學分和考試考核等環節作出總體安排,對教學實施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自考助學機構應提供優質的教學設備和教學場所,配備符合專業課程教學要求的教師,嚴格按照教學計畫進行教學,每學分的助學授課時數不少於18學時。
第二十二條自考助學機構應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定期對教師教學工作進行考核,督促教師落實教學環節,完成教學任務。建立健全教師培訓制度,有計畫地對專、兼職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自考助學機構應建立健全學習者學習管理制度,嚴格教學過程管理,落實自學、網路學習、面授輔導、筆記作業、課前預習、課後複習和考試考核等學習環節要求,培養良好學風。
第二十四條自考助學機構應加強對學習者的管理,成立相應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及時解決學習者在學習、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維護自考助學機構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立自考助學評估制度。省考試院對自考助學機構的招生、教學、收費、學習者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自考助學機構未按規定審核備案或登記註冊,或存在亂招生、亂收費、管理混亂等問題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給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減少招生計畫、暫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學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教學質量良好、辦學行為規範的自考助學機構,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試行辦法》(鄂考委〔2010〕8號)的規定,可申請設定省級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符合“全國自學考試示範學習服務中心”設定條件的,由省考試院考核並經湖北省教育廳審定後向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推薦。
第二十八條建立自考助學活動公告制度。湖北省教育廳定期將自考助學管理與監督情況向社會公告,內容如下:
(一)自考助學機構登記註冊情況;
(二)自考助學機構招生情況;
(三)對自考助學機構檢查評估情況;
(四)對自考助學機構的獎懲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湖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教育廳原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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