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

《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是於經2011年12月5日通過關於行政效能的監察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
  • 檔案號:第349號
  • 頒發部門: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施行時間:2012年2月1日
辦法頒布,辦法內容,解讀,

辦法頒布

《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檔案,於經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長王國生於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保持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下簡稱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法定職責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領導,支持監察機關做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行政效能監察。
第四條 各級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上級監察機關應當對下級監察機關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制度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不受其他任何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或者其他人員參與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第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效能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妨礙行政效能的情形,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和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實名舉報的,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情況向舉報人回復。
第八條 監察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行政效能監察、政務督查和目標考核聯動工作機制。
第九條 監察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安排,確定年度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計畫。工作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條 監察機關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計畫和各項制度;
(二)檢查、調查處理影響行政效能的事項和行為;
(三)組織開展行政效能考核評估;
(四)受理行政效能舉報;
(五)總結、推廣行政效能建設工作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下列對象實施行政效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人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五)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縣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級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級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效能監察。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下列事項開展行政效能監察:
(一)遵守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行政管理活動中遵守行政程式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進行行政效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三條 監察機關可以採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調查、考核評估和電子監察等方式,對監察對象進行行政效能監察。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行政效能監察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監察對象提供與行政效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監察對象就行政效能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監察對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應當建立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立項制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前,監察機關負責行政效能監察的工作機構應當填寫立項申請表,報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
重大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開展全面檢查和專項檢查前,應當向監察對象送達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行政效能監察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並由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開展檢查或者調查時,應當成立由兩名以上檢查或者調查人員組成的檢查或者調查組。檢查或者調查人員開展檢查或者調查時,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和考核評估結果,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監察對象。
重要的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監察對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不服或者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應當對監察對象執行監察決定和採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察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說明情況,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程式進行行政決策的;
(二)對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執行不力的;
(三)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的;
(五)未能按時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布置的工作任務的;
(六)對有關舉報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及時處理的;
(七)其他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是在我省深入開展治庸問責活動,最佳化發展環境的背景下出台的,反映了政府立法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強烈意識,更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行政效能建設的高度重視,對規範我省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建立健全治庸問責工作長效機制,塑造法治政府形象,密切政府和民眾的聯繫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深刻認識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行政效能建設,在近幾年的許多重要檔案中,反覆提到要加強行政效能建設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省委、省政府強調要結合湖北實際,把行政效能建設作為推動我省跨越式發展和支點建設的重要保證。2008年開展了“提高執行力大討論”活動,2009年開展了“能力建設年”活動,2010年開展了“以責任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設”活動。武漢市今年開展的治庸問責活動,引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在全省推廣武漢市治庸問責的經驗和做法。李鴻忠書記和王國生省長多次指出,要加大力度深入推進治庸問責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保障我省跨越式發展目標實現。上述各項活動都是旨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服務水平,讓人民民眾滿意。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是行政監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促進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抓手。做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有利於加強能力建設,提升政府執行力,真正把省委、省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有利於加強作風建設,提高政府效能;有利於強化服務意識,最佳化發展環境,更好地推動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 我省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開展近10年來,取得了明顯成績。但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對行政效能監察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因而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程式不夠規範,某些難點問題不好解決,開展工作遇到一定的困難。因此,制定《湖北省行政效能監察試行辦法》,為我省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促進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 二、準確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篇幅不大,比較簡練,只有二十三條,所以沒有分章節,但條文是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排列的,其主要內容包括行政效能監察的含義、基本原則、方式和程式,監察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責任追究等,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行政效能監察的含義。根據《監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法、廉政、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的三大內容。但是對於行政效能監察的含義是什麼,《監察法》沒有規定,國家有關檔案未作闡述,學術界也沒有形成公認的統一說法。目前,一般採用監察部原副部長、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同志在2002年8月全國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座談會上提出的觀點,即:行政效能監察是監察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效果、工作規範情況進行的監察。參照這個觀點,《辦法》在第二條將行政效能監察定義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法定職責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這一表述相對而言比較準確,比較科學。 二是明確了行政效能監察的對象。《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行政監察對象作了明確規定。行政效能監察作為行政監察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監察對象應當與行政監察的對象保持一致。因此,依據《監察法》,《辦法》在第十一條對行政效能監察對象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是明確了行政效能監察的範圍。實踐中哪些事項應當納入行政效能監察範圍,各地認識不一致,做法也不統一。從法理上講,行政監察範圍包括但不等於行政效能監察範圍,行政效能監察範圍小於行政監察範圍。根據《監察法》關於行政監察範圍的規定,針對李鴻忠書記在省委常委會上指出的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庸懶散軟”和不盡職、不盡責、不擔當等問題,並綜合考慮各級監察機關的力量狀況,《辦法》在第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四大類事項開展行政效能監察。這樣規定,兼顧到了全面與重點,一般與個別,比較切合我省實際。 四是明確了責任追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是確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手段。李鴻忠書記指出,治庸問責取得成效的關鍵是對幹部對人的問責追究,必須敢處理、動真格。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要取得實效,也要有抓手,有手段,要明確責任追究。《辦法》對近些年行政效能監察過程中發現的影響行政效能的情形進行了梳理,歸納出六類常見的情形,並將其納入追責範圍。在責任追究方式上,《辦法》按照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明確了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切實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本《辦法》名稱中有“試行”二字,是因為行政效能監察帶有創新性、試驗性和探索性,我們要堅定不移地執行《辦法》。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效能事關發展大局,事關民眾利益,事關政府形象。行政效能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兼顧,全面持久推進。希望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堅決貫徹《辦法》,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以治庸問責活動為契機,建立和健全確責、履責、問責機制,嚴厲追究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的責任,著力解決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庸懶散軟”問題,加強能力建設,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讓人民民眾滿意。各級監察機關要按照《辦法》的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追責問責,同時要重視並正確引導輿論,為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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