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為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強化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6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州、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軍區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2月29日
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強化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憲法和《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有專門的監督檢查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行本級自查和上級督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內部檢查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和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研究、重證據,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範圍是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和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重大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定額、領導職數配備、人員結構等情況;
(四)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情況;
(五)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六)機構編制工作“三個一”規定(凡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由黨委、政府主管機構編制的領導一支筆審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家行文)執行情況;
(七)機構編制規範化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八)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部門相互配套協調約束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審核、審批程式的執行情況;
(十)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編外借用人員的情況;
(十一)機構編制違紀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
(十二)各類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情況;
(十三)各級各部門上報的機構編制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情況;
(十四)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及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 機構編制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實地調查、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進行專項重點督查。
第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投訴和舉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條 實行機構編制政務公開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工作原則和審批程式等,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職能設定、定編和人員定崗等情況,應向本單位幹部職工公開,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實行機構編制工作報告制度。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實行機構編制工作責任制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負總責,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四章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執行情況,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也可以採取暗訪等其他方式進行。
對實名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必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對舉報人的情況,要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機構編制檢查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訂檢查方案,確定檢查範圍;
(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式;
(三)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前培訓;
(四)聽取被檢查單位的匯報;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方面、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機構編制有關檔案、編制憑證、工資基金冊、人事異動資料等各種有關材料;
(七)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
(八)匯總檢查情況並形成專題報告;
(九)作出檢查結論。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檢查的不同專題和內容,可以單獨組織進行檢查,也可以提請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予以協助或會同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檢查工作,按檢查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不得瞞情不報,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五章 違法違規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糾正不力或拒不糾正的,由本級或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予以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撤銷、合併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以及加掛牌子的;
(二)擅自改變機構職能或業務範圍,以及在履行職責中出現“越位”或“缺位”、“亂作為”或“不作為”等情況的;
(三)擅自增加機構編制或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四)未按程式報經批准,超職數或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宜的;
(六)擅自超出編制限額調配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的;
(七)違法、違規審批機構、編制的;
(八)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造成人員混編、混崗或混用各類編制的;
(九)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造成在編在職人員不在崗工作,單位或個人“吃空餉”的;
(十)在核定編制外僱請、借用人員頂替應由在編在職人員承擔的工作的;
(十一)單位撤併和職能劃轉,未及時辦理編制核銷手續的;
(十二)人員因調動、辭職、開除、死亡等原因需辦理核銷編制手續而未及時報編制管理機關辦理的;
(十三)違反事業單位登記、年檢等規定的;
(十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2月29日
湖北省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督查機制,強化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憲法和《國務院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有專門的監督檢查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實行本級自查和上級督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內部檢查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五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和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研究、重證據,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檢查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範圍是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和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重大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定額、領導職數配備、人員結構等情況;
(四)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情況;
(五)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量控制情況;
(六)機構編制工作“三個一”規定(凡機構編制事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個部門承辦,由黨委、政府主管機構編制的領導一支筆審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一家行文)執行情況;
(七)機構編制規範化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八)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部門相互配套協調約束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審核、審批程式的執行情況;
(十)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編外借用人員的情況;
(十一)機構編制違紀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
(十二)各類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情況;
(十三)各級各部門上報的機構編制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情況;
(十四)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及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 機構編制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實地調查、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應當進行專項重點督查。
第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投訴和舉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條 實行機構編制政務公開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機構編制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工作原則和審批程式等,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各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職能設定、定編和人員定崗等情況,應向本單位幹部職工公開,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 實行機構編制工作報告制度。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所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實行機構編制工作責任制度。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負總責,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四章 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對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行政區域內的機構編制管理執行情況,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集中檢查,必要時進行抽查,也可以採取暗訪等其他方式進行。
對實名舉報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必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對舉報人的情況,要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 機構編制檢查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訂檢查方案,確定檢查範圍;
(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式;
(三)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前培訓;
(四)聽取被檢查單位的匯報;
(五)採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方面、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六)查閱機構編制有關檔案、編制憑證、工資基金冊、人事異動資料等各種有關材料;
(七)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
(八)匯總檢查情況並形成專題報告;
(九)作出檢查結論。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檢查的不同專題和內容,可以單獨組織進行檢查,也可以提請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予以協助或會同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檢查工作,按檢查要求及時、全面、客觀地提供相關材料,不得瞞情不報,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五章 違法違規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糾正不力或拒不糾正的,由本級或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予以糾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立、撤銷、合併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以及加掛牌子的;
(二)擅自改變機構職能或業務範圍,以及在履行職責中出現“越位”或“缺位”、“亂作為”或“不作為”等情況的;
(三)擅自增加機構編制或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四)未按程式報經批准,超職數或超規格配備領導幹部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下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宜的;
(六)擅自超出編制限額調配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經費的;
(七)違法、違規審批機構、編制的;
(八)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造成人員混編、混崗或混用各類編制的;
(九)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造成在編在職人員不在崗工作,單位或個人“吃空餉”的;
(十)在核定編制外僱請、借用人員頂替應由在編在職人員承擔的工作的;
(十一)單位撤併和職能劃轉,未及時辦理編制核銷手續的;
(十二)人員因調動、辭職、開除、死亡等原因需辦理核銷編制手續而未及時報編制管理機關辦理的;
(十三)違反事業單位登記、年檢等規定的;
(十四)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