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文物執法檢查,推動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依法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率與能力,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是指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的日常性檢查工作。
第三條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實行屬地管理與上級督察、指導相結合的工作制度。上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下級文物行政部門的執法巡查工作,並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執法巡查工作。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工作。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制度,開展文物保護單位的執法巡查工作。
第五條省文物局行政執法巡查工作職責是:
(一)擬定全省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年度工作意見。
(二)對各地開展的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工作進行指導與督察,不定期地開展抽查。
(三)不定期地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等進行專項巡查。
(四)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對配合大型基本建設工程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省級以上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工程等專項巡查。
(五)將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工作情況作為檢查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進行督察。
第六條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巡查工作職責是:
(一)擬定本級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年度工作計畫。
(二)對轄區內各縣(市、區)開展的文物執法巡查工作進行指導與督察,並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等進行抽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州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等進行巡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七條各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巡查工作職責是:
(一)擬定本級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年度工作計畫。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等進行巡查,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八條各鎮(鄉)、村文物行政部門行政執法巡查工作職責是:
(一)將文物安全巡查納入鎮、村治安巡邏工作範圍,協調鎮、村治安巡邏隊對重要文保單位進行重點巡查。
(二)聯合當地公安部門對重點遺址、古墓群保護區域進行安全巡查,每月不少於二次。
(三)鎮、村文物保護員或治安巡邏人員每天巡查不少於一次,並認真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人)或者產權單位(人)應當配合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開展執法巡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條巡查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文物收藏單位、考古發掘工作以及專項執法巡查:
(一)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巡查:
1、四有工作: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標誌說明,設定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記錄檔案。
2、文物本體的保護:是否有刻劃、塗污的行為;是否有擅自遷移、拆除、修繕、拍攝等的行為。
3、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工程施工:是否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4、文物保護工作:是否按經審批的方案進行保護工程施工;修繕、遷移、重建等設計與施工單位是否取得相應資質。
(二)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巡查
1、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是否按規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並將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是否有違法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以及其它違法處置館藏文物的行為。
3、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是否有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拍攝等活動。
(三)對考古發掘工作的巡查:
1、基本建設工程在其施工前是否經過考古調查、勘探。
2、考古單位是否經批准進行考古發掘。
(四)專項執法巡查:
對在文物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設、擅自改變管理體制和用途等違法問題以及其它依法需要進行的執法巡查。
第十一條各級文物部門要定期匯報行政執法巡查情況。鎮(鄉)、村文物保護員每日應向縣、鎮(鄉)文物部門上報本轄區當日的文物安全工作;縣(市、區)文物部門每月應向市、州文物部門上報本轄區本月的文物安全工作;市、州文物部門每季應向省文物局上報本轄區本季度的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每半年向國家文物局上報本省半年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時,巡查人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實記錄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名稱、類別、級別、地址、管理機構、使用或者所有權人、所有權屬,以及巡查時間、巡查人員、發現的情況和採取的相應措施等;
(二)對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外觀全景、主要組成部分和重要構件、標誌說明、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狀況及發現的違法行為現場等進行攝影、攝像;
(三)查閱被巡查文物保護單位的監測措施、維護保養記錄、記錄檔案、依法開展有關工作的審批檔案及其他書面材料,必要時應當複製存檔。
第十三條巡查、督察工作結束後,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應當明確指出存在的問題、違反的相關規定,並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條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查處巡查、督察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工作結束後,巡查人員要將基本工作情況、發現的問題、採取的措施和有關建議書面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巡查記錄、文字和影像資料等整理歸檔,建立電子與紙質檔案。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