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
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愛滋病防治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親屬,不得損害其就醫、就業、學習和生活的權利。
第四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和對高危行為的干預,實行人文關懷和社會綜合治理。
第五條 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防治工作,依照國家愛滋病防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愛滋病防治行動計畫;建立健全愛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愛滋病防治工作;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並對其承擔的愛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六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愛滋病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的各項措施及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治療,負責愛滋病防治人員的技術培訓及愛滋病疫情統計、分析、評估,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愛滋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擔愛滋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宣傳教育、高危行為干預和其他預防控制工作。具有愛滋病診療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診斷、治療及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出入境口岸的愛滋病監測和出入境人員的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工作。
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和支持愛滋病防治工作。
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都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關愛滋病防治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華人華僑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同胞捐助資金、物資用於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愛滋病病人的診療、護理,建立關愛場所和志願者服務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愛滋病防治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支持愛滋病防治藥物的研究和開發,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總結中醫藥診治規律,完善愛滋病中西醫結合綜合治療方案,推廣先進、適用的愛滋病防治技術。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愛滋病防治項目的投入,支持愛滋病防治藥品、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運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愛滋病防治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向社會各界進行關愛幫助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以及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強公眾對愛滋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營造良好的愛滋病防治社會環境。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帶頭學習愛滋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相關知識。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上述人員的學習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十一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並對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對可能感染愛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進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健全對高危人群進行愛滋病防治教育和落實愛滋病防治措施的工作機制和網路,發動在高危人群中有影響的人員參與、組織對高危人群進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和落實防治措施的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療衛生機構開通愛滋病防治諮詢服務電話,向公眾提供愛滋病防治服務和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在開展愛滋病、性病等疾病的諮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有關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城市主要街道、村落顯著位置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客運車輛、客運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上設定愛滋病防治知識公益廣告牌、宣傳欄或張貼愛滋病防治宣傳畫,組織發放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資料。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經常性的愛滋病健康教育欄目,免費刊登、播放愛滋病防治公益性宣傳廣告,積極開展愛滋病防治系列宣傳。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教育教學計畫,指導和督促學校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愛滋病防治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計畫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路,組織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向育齡人群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開展預防愛滋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商務、外事、旅遊、出入境檢驗檢疫、建設、勞動保障、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門及其他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從事勞務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出國(境)人員、旅遊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公共娛樂場所服務人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督促其按照規定採取愛滋病預防措施。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查獲的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協助、支持衛生行政部門落實預防控制愛滋病的相關措施。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被羈押監管、勞動教養人員的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學習愛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相關知識,支持本單位從業人員參與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
美容美髮、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利用本單位經營場所提供服務的人員宣傳愛滋病、性病防治知識。賓館、飯店等提供住宿的單位應當備有供顧客自取閱讀的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材料。公共娛樂場所和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張貼愛滋病防治宣傳畫。
流動人口比較集中的建築、採礦等行業和大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愛滋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相關知識培訓納入員工崗位培訓和行業安全教育內容。
社區居委會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轄區人員學習愛滋病防治知識,開展關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公益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工會、婦女聯合會、青年團、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和關愛幫助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活動。
政府鼓勵和支持依法組建的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參與防治愛滋病和關愛幫助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工作,對有容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提供愛滋病防治幫助和服務。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二十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愛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省愛滋病監測計畫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愛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愛滋病疫情變化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愛滋病發生與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與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愛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和愛滋病疫情嚴重地區的愛滋病防治工作予以重點指導和幫助,並根據需要派出愛滋病防治專家組,幫助其開展愛滋病預防控制工作。
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指令,選派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參加愛滋病防治專家組,並保證派出人員在派出期間享受不低於在原崗位工作時的工資福利待遇。
派有愛滋病防治專家組的地區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愛滋病檢測規定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愛滋病檢測實施辦法,建立愛滋病檢測實驗室,承擔愛滋病病毒抗體的篩查、確證檢測工作。抗愛滋病病毒治療任務較重的市(州,下同)、縣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逐步實現愛滋病病毒載量檢測。
承擔愛滋病免費諮詢檢測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表達諮詢意願者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服務。
市、縣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愛滋病自願諮詢檢測門診,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本地區免費諮詢檢測機構的地址和諮詢電話。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一)有比較充足的醫學上的理由懷疑其感染了愛滋病病毒的人員及性病病人;
(二)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員;
(三)曾接受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製品、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或者精液者;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的入境人員;
(五)省衛生行政部門為控制疫情需要決定應當檢測的其他人員。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愛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凡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愛滋病病毒檢測的入境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檢測。
公安部門查獲的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員由公安部門通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其他本國公民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轄區內的高危人群實行愛滋病病毒感染主動監測。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被羈押監管和勞動教養及強制戒毒的賣淫嫖娼人員、性病患者和吸食注射毒品人員實施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性病診療機構應當對就診的性病患者實施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將本部門發現的愛滋病疫情,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賓館、飯店等提供住宿的單位和美容美髮、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利用本單位經營場所提供服務的人員按照要求落實愛滋病預防措施。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損皮膚、黏膜的用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愛滋病、性病傳播的物品,應當按規定嚴格消毒處理。
上述經營單位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需取得健康合格證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指定傳染病體檢項目的健康檢查。
利用上述經營場所提供服務的人員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愛滋病、性病檢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就診的手術病人和需接受血液、血液製品、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或者精液者,根據知情同意和自願原則實施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提供預防愛滋病的醫學諮詢,並根據知情同意和自願原則進行愛滋病項目檢查。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如申請結婚,應當先向對方告知自身真實情況,並接受醫學指導。
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孕婦免費提供愛滋病防治諮詢和檢測服務。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應當終止妊娠;對不願終止妊娠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方案的規定,提供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的諮詢、產前指導、阻斷、治療、產後訪視、嬰兒隨訪和檢測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對介入人體和可能造成皮膚、黏膜破損的醫療器械必須嚴格消毒後使用,防止愛滋病的醫源性傳播。
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使用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使用過的一次性輸液器、注射器必須按規定進行毀型、消毒和回收。
第三十條 積極推行無償獻血制度,鼓勵支持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踴躍參加獻血。加強中心城市血站和縣一級血庫建設,按照規範要求配備所需要的設備設施,對血液和血液製品嚴格依法管理,保障安全合格血液的穩定供給。
嚴禁血站、單採血漿站、血庫以及醫療衛生機構、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集、收存、使用賣血人員或變相賣血人員提供的血液、血漿。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操縱他人賣血牟利者應當及時向衛生和公安部門報告。對地下賣血、變相賣血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人體血液和血漿的採集、使用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愛滋病檢測。
血站、單採血漿站、血庫不得向醫療衛生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未經愛滋病檢測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凡原料血漿投料生產前必須對每一份血漿進行愛滋病檢測,未經愛滋病檢測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產。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採集、使用血液和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因治療需要對患者輸血或採血的,必須使用一次性針具和符合規範要求的其他器械;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愛滋病檢測結果核查;對因應急而臨時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嚴格的愛滋病檢測。嚴禁醫療衛生機構採集或者使用未經愛滋病檢測、核查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和血液製品。
第三十二條 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按國家規定進行愛滋病檢測;未經愛滋病檢測或者愛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是用於愛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進口人體血液、血漿、血液製品、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應當符合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進口。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書的人體血液製品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禁止接受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捐獻的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血液或者精液;因科研工作需要接受捐獻和使用的,應當報經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愛滋病病毒毒株的保存、傳遞和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保存、交換、傳遞或使用。
第三十四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經核查未被愛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條 在履行與愛滋病相關的職務活動中,發生愛滋病職業暴露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在1小時內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愛滋病職業暴露專家評估組指導下處置。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商、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鼓勵依法設立的組織開展安全套社會行銷。
第三十七條 縣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車站、機場、碼頭、工地、旅遊景區等流動人員較為集中的場所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賓館、飯店等提供住宿的單位和美容美髮、歌舞娛樂、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場(館)等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從事愛滋病、性病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單位,應當放置安全套或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抵制依法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向公眾發售安全套。
第三十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滋病防治與禁毒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愛滋病防治措施。
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社區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有計畫地對吸食注射毒品人員開展清潔針具的交換工作。
吸食注射毒品人員達到一定數量的縣應建立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對吸毒成癮者提供藥物維持治療。阿片類物質成癮者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應加強管理,建立並嚴格實施治療、用藥登記制度。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醫護人員和愛滋病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或發現懷疑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隱瞞或延遲報告愛滋病疫情。
回國人員被檢測確認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規定及??其戶籍所在地的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入境的外??胞被檢測確認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由公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監護其離境。因病情惡化需要在境內治療或在境內滯留期間病故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取治療、醫學監護、消毒、屍體處置等措施。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和愛滋病檢測機構的愛滋病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進行核實、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核實的疫情報告,應當按規定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愛滋病疫情涉及外國人、華僑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同胞的,還應當依法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
第四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對發現、報告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進行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情況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就醫時應當將感染或者發病的情況如實告知接診醫生,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從事的工作可能傳播、擴散愛滋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工作,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調整其工作崗位並為其保密。用人單位不得以感染愛滋病為由解除與其建立的勞動關係。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愛滋病疫情,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第四章 治療與救助
第四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愛滋病流行情況制定治療與救助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保證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時得到治療;建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愛滋病防治技術培訓和診療指導。
各有關部門、慈善機構應當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治療、救助提供幫助。
第四十五條 建立愛滋病病毒耐藥性監測網路,開展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耐藥性監測,為科學指導治療和評價抗病毒治療效果、調整治療方案、制定應對措施提供依據。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提供防治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不得拒絕接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或懷疑感染了愛滋病病毒的病人。
已經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應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務人員將診斷結果告知本人,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並給予醫學指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範,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
第四十七條 從事愛滋病防治、科研、教學和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保密。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防治指導和免費抗病毒治療等相關服務,如實向醫務人員提供病情和傳播途徑等有關情況。需要住院進行抗病毒治療的,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第四十九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及行政拘留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中經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羈押、監管單位應當在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在羈押、監管場所內對其進行特殊管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提前解除羈押、監管,並由羈押、監管單位配合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其進行治療。
上述人員中被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依法獲準離開羈押、監管場所時,羈押、監管單位應當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的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直系親屬。
第五十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由經常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管理,建立個人病史檔案,並定期進行醫學隨訪。
流動人口中被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由其現居住地進行管理,並由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其戶籍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不得以感染愛滋病病毒為由將其遣送回原籍。
社區居委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營造友善、理解、寬容、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其採取積極的生活態度,配合檢查、治療。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較為集中的地方,應當建立關愛場所,為其提供心理、醫學諮詢服務和幫助。
第五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定點治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進行免費抗愛滋病病毒治療,實行救治跟蹤服務,提高治療效果。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發生其他並發疾病且家庭經濟困難者,應當對其治療費用給予適當減免,所需費用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可放寬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其費用列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出範疇;已經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地區,應當將轄區內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納入農村合作醫療體系。
第五十二條 對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願望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或提供必要的生產資料,幫助其實現就業或開展生產自救。
第五十三條 城鎮居民中貧困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家庭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享受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貧困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家庭,應當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範圍,並免除公益性籌勞。
因輸血導致感染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建立專項救助基金進行救助。
第五十四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病故後由死亡地的民政部門所屬的殯葬機構負責火化,其屍體火化前應當由死亡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消毒處理,所需費用由死亡地的縣人民政府解決。
第五十五條 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故愛滋病病人遺孤和未成年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當地教育部門應當免除其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和課本費;對符合高中(中專)、高等學校入學條件者,實行統一建檔,跟蹤救助,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資助其完成學業。
第五十六條 鼓勵親屬和社會人士收養或寄養、領養愛滋病病人遺孤,民政部門應當對收養、寄養、領養家庭按規定給予補助。無人收養或寄養、領養的愛滋病病人遺孤應當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安排入住社會福利機構,負責撫養他們健康成長直到成年。
已故愛滋病病人的父母,如無人供養且經濟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的,當地民政部門應當將其列為五保對象,按照規定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愛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的基礎建設,建立健全愛滋病防治專業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防控制愛滋病的需要,將所需的愛滋病防治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按核定的經費額度按時足額撥付。
第五十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愛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愛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愛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並認真組織實施。愛滋病流行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防治愛滋病重大項目,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安排的愛滋病防治工作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支持境外的組織和個人、省外的組織和個人資助我省實施的愛滋病防治項目,或者與我省的有關部門、單位合作開展愛滋病防治項目。
愛滋病流行地區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依法接受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對愛滋病防治的資助和捐贈,資助捐贈的資金和物資應依法嚴格管理,保證全部用於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愛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愛滋病流行趨勢,儲備抗愛滋病病毒治療藥品、檢測試劑和其他愛滋病防治必備物資。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愛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愛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從事愛滋病防治、科研、教學和管理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理和治療保障制度。上述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為其購買相關保險。
對因參加愛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愛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撫恤,功績卓著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褒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傳染病防治法》和《愛滋病防治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剋扣、貪污、挪用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付的或者境內外組織與個人資助捐贈的愛滋病防治資金和物資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接受愛滋病病毒感染檢測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接受檢測;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其接受檢測。
第六十六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傳播愛滋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違反規定故意傳播愛滋病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設定或破壞安全套發售設施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愛滋病防治工作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檢舉、控告,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認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駐鄂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醫療衛生機構面向社會開展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愛滋病: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愛滋病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
(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無相關症狀、體徵或尚不能診斷為愛滋病病人者。
(三)愛滋病病人:是指愛滋病病毒抗體陽性,臨床上出現機會性感染或者惡性腫瘤或者CD4淋巴細胞總數少於200/毫升者。
(四)高危人群:是指賣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群,被羈押、拘留、勞動教養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性亂人群,同性戀人群及其性伴和(或)配偶等。
(五)職業暴露:是指實驗室、醫護、預防保健人員以及有關監管工作人員在從事愛滋病防治工作及相關工作過程中,意外被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病人的血液、體液污染了破損的皮膚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愛滋病病毒的血液、體液污染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傷皮膚,而可能被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愛滋病防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