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後監管辦法(試行)

為加強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後續監管,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證產品質量。湖北省發布了《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後監管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後續監管(以下簡稱證後監管),規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保證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獲證產品和獲證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管。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的產品(含食品及其相關產品)。
第三條省局統一管理證後監管工作,各市州局受省局委託,負責年審的具體實施工作,各縣(市、區)局負責受理、審核獲證企業年度報告和日常監管工作,並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條 證後監管包括建檔管理、年度審查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證後監管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高效便民、程式規範、公開透明”原則進行。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對生產許可證企業實行動態分類監管制度
第七條 各地要按照省局統一布置,建立獲證企業文本和電子質量安全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年度監督審查、日常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八條 各市州局負責轄區內企業建檔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向省局上報本年度更新後的獲證企業檔案台賬和證後監管工作總結。
第三章 年度監督審查
第九條 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質監部門提交自查報告,接受年度監督審查(以下簡稱年審)。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條 企業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質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質監部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核准,同時按不低於10%進行實地核查抽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十一條 年審採取企業自查申報,質監部門對企業自查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年審的基本程式:
(一)獲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查報告》等相關材料;
(二)縣(市、區)局受理企業年審材料,根據企業《自查報告》,對照產品《實施細則》,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抽查,形成核准意見向市州局上報;
(三)市州局根據縣(市、區)局核准意見,按10%的比例對企業進行核查抽查後,做出年審合格和不合格核准結論,並在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四)市州局應將完成年審企業的材料上報一份省局備案。
第十三條 獲證企業應向登記註冊所在縣(市、區)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屬檔案)原件;
(二)《自查報告》3份;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3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許可的(如衛生、安全生產、環保)需提供相關許可證複印件3份。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複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縣(市、區)局收到企業書面年審材料後應及時完成年審材料書面核准、實地核查和材料上報工作。市州局根據縣(市、區)局核准意見,按比例對企業進行核查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列入實地核查抽查對象:
(一)企業年審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五條 實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確舉報獲證企業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外,應當於實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後續實地核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年審實地核查應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實地核查時間一般為1天,實地核查依據為各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或辦法)及企業《自查報告》,檢查重點是企業的原材料控制、生產必備條件、安全生產、出廠檢驗手段等情況。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產品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在企業實地核查的同時進行產品抽樣檢驗。
第十七條 實地核查和對發現問題的處理結果要有文字記錄,經被核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年審判定不合格。
(一)經查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或獲證後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複投資建設項目的;
(二)企業已經停產或轉產的;
(三)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四)不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
(五)企業獲證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名稱變更的(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產品升級、增生產基地)以及委託加工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委託加工擅自改變備案標註方式的;
(六)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七)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九)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十)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十一)不按規定報送或者虛報年審材料的,拒絕接受年審的;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 對核准年審不合格的獲證企業,一律由各縣(市、區)局暫扣其生產許可證(正、副本),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註銷程式管理規定》(總局令第93號)的規定要求,逐級上報依法撤回、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二)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條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節嚴重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五)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複查仍不合格的;
(六)依法應當撤回、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省局根據《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中的年審核准意見,對市州局年審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一條 在作出年審結論後,生產許可證副本應及時發還給企業,對年審不合格的,各縣(市、區)局應立即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企業應按規定立即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市、區)局提交整改報告。各縣(市、區)局應及時將企業整改驗收情況上報市州局。市州局根據整改情況,作出年審複查合格或不合格結論,並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複查合格印章或複查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二條 對建議撤回、撤銷、吊銷生產許可證和年審複查不合格的企業,市州局應及時向省局上報企業名單及理由,省局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管工作由市州局負責,縣級局具體實施。日常監管包括巡查、回訪、定期監督檢查以及對發證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巡查是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進行的巡迴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巡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獲證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上標註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誌;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獲證企業的原輔材料進貨驗收制度是否有效運行,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原輔材料的採購進貨、入庫驗收、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四)獲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的實施情況,重點檢查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
(五)企業產品包裝是否符合標識標註規定,是否存在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情況。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質量安全狀況,制定相應的巡查計畫和巡查頻次。獲證企業每個季度至少要巡查一次;對質量問題較多的行業、存在質量問題的企業應當加大巡查頻次;對獲得中國名牌、國家免檢產品、省名牌的企業應適當減少巡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應視具體情況對企業採取幫扶、限期改正、抽樣檢驗、停產整頓、行政處罰、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不同措施。
第二十六條 回訪是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回訪應主要針對巡查、年審、定期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後及時實施。回訪中發現獲證企業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企業停產整頓,並按照年審不合格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定期監督檢查是質監部門每年對獲證企業定期進行的監督檢查,對獲證產品進行的強制檢驗(包括省市級定期監督檢查、省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做好相應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證後監管工作實行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各市州局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向省局上報上年度證後監管有關信息包括:
(一)證後監管工作總結,內容包括年度審查情況、巡查回訪情況、定期監督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處理情況等;
(二)質量安全檔案更新匯總表;
(三)企業年審《自查報告》一份和《生產許可證年審匯總表》
第三十條 省局根據各地上報材料,對各地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對企業實地抽查,最後進行綜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對在年審、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
第三十二條對證後監管工作不力的,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切實強化生產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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