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17年第91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工作細則》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推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改革,推進簡化審批程式標準化和規範化,質檢總局研究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工作細則》,現予發布,請各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簡化審批程式的地區遵照執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工作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7年10月27日
細則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工作細則
一、適用工作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核發事項的申請、辦理和後置現場審查管理。
二、適用產品範圍
砂輪、飼料粉碎機械、建築卷揚機、鋼絲繩、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材、預應力混凝土枕、救生設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電線電纜、耐火材料、建築鋼管腳手架扣件、建築防水卷材、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汽車制動液、人造板、化肥。
三、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
(二)《質檢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式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國質檢監〔2017〕317號)。
(三)《質檢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17〕381號)。
(四)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
四、辦理機構
(一)受理機構。
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決定機構。
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企業應履行的義務
(一)申請人應當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細則要求,根據要求積極做好取證條件準備。
(二)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三)申請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六、申請
(一)申請條件。
1.有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二)企業申請方式。
1.申請企業登錄各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電子審批系統進行網上申請。
2.申請企業可以攜帶相關材料到各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服務視窗由相關人員協助辦理。
(三)申請需提交材料。
1.企業申請產品屬於試行簡化審批程式產品範圍的,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企業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作為申請單的附屬檔案。產品檢驗報告可以為同產品單元的產品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或接受政府監督檢驗的報告。產品檢驗報告應為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出具,簽發日期在1年以內,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的檢驗項目覆蓋相關細則檢驗項目要求。政府監督檢驗報告應為企業1年內接受省級及以上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2.承諾書需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3.申請企業營業執照處於有效期內,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應覆蓋申請取證的產品,住所地址、生產地址與申請單內容一致。申報的實際生產地址,未在營業執照中體現的,應提供工商部門登記或備案證明。
(四)申請事項。
申請辦理生產許可事項包括:發證、延續、許可範圍變更、名稱變更、證書補領等情形。
1.發證指企業首次提出申請生產許可、不符合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續時限的要求或證書有效期滿後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的情形。
2.延續指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情形,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延續申請。
3.許可範圍變更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鍵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發生變化的、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場點、新建生產線、增加產品等情形。
4.名稱變更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名稱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情形。
5.證書補領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領的情形。
七、受理
(一)受理要求。
申請人登錄網上審批系統,線上填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上傳營業執照、承諾書、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請材料。上傳的書面申請材料,應當保證與線上申報內容一致。
(二)時限。
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受理結果。
1.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業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企業不受理。
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不予受理,並向企業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向企業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八、審批
(一)審批要求。
經形式審查,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二)時限。
自受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三)公示。
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網站公布許可決定。
九、制證及送達
(一)證書。
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副本,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時限。
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生成電子證書,並推送至企業,即為證書送達。
十、終止
受理許可申請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
(二)企業撤回生產許可申請的;
(三)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五)依法應當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後置現場審查
(一)審查時限。
應在企業獲證後30日內完成後置現場審查。
(二)審查組織單位。
後置現場審查由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後置現場審查工作負責。
(三)審查組織。
審查組由執法人員和審查人員組成,依據許可法定條件對申報材料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審查人員對現場審查的結論負責。
(四)審查要求。
後置現場審查根據《質檢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17〕381號)中的相關要求開展。
(五)後置現場審查結果及處理。
1.符合《質檢總局關於加快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式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函〔2017〕381號)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置現場審查實施規範》要求的,現場審查結論為合格;不符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置現場審查實施規範》要求的,現場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2.現場審查結論為不合格,需要撤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責令改正,並啟動撤銷生產許可證程式。後置現場審查結論應立即報告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撤銷程式。
1.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制發《撤銷生產許可告知書》,送達企業,告知企業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撤銷決定內容,並告知企業在收到《撤銷生產許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無意見。
2.省級質監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研究企業意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生產許可證的決定,並向企業送達和執行《撤銷生產許可決定書》,並辦理註銷手續。
3.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企業送達和執行《撤銷生產許可證決定書》,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紙質原件,並向省級質監部門提出註銷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