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意在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
  • 地點:湖北
  • 類型:工作規程
  • 內容: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總則,備註,

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下文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代會制度。
第三條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與教職工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五條教代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制定與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
第七條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第十條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其評議結果可以作為上級黨委考察學校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教代會的代表
第十四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以學院或系(所、年級)或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代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六條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民眾性。
高校教代會代表一般占全體教職工總數的6%-10%,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中國小校教代會代表一般應占全體教職工總數的25%-35%。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七條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八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或五年,與教代會的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教代會代表實行替補制。代表若調離單位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動失效,缺額由所在單位另行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式與選舉代表一致。
第十九條各選舉單位根據代表選舉方案,對代表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
第二十條各選舉單位將選舉結果報告學校工會。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和代表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代表經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後,予以公布,並發給代表證。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代表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權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有權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因履行職責受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會提名,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商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代表義務,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會請假。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代表連續兩年(代表人數少的學校也可為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即行停止。教代會代表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二十五條教代會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在任期內至少述職一次;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教代會代表的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與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做出說明。
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二十七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代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八條教代會每三年或五年為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九條教代會在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時,應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作出決議。
第三十條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教代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可以由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學校領導和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執行委員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三十一條教代會專門委員會(或小組,下同)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而定,一般可設提案工作委員會、教育教學工作委員會、幹部評議與監督工作委員會和權益保障工作委員會等。其成員一般應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
第三十二條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制定職責,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大會提出的任務和目標,積極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促使決議、決定的實現和有關提案的落實。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工會主持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學校可頒布下屬單位教代會實施細則,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代會制度,在該單位範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代會的籌備
第三十四條成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第三十五條教代會換屆時,學校工會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組織選舉代表,提出大會議程、日程草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建議名單,提出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第三十六條學校工會負責製作“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選票;擬定經費預算;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確定代表團(組)的劃分。
第三十七條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和學校工會主要領導幹部和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教師應占多數。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由工會廣泛徵求意見,經籌備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後,提交預備會議選舉。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方案的審議意見;起草大會決議;主持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它事項。

備註

第三十八條工會發出徵集提案通知,向全體代表徵集提案。提案徵集時間一般為大會召開前的一個月。可採取日常徵集和會前徵集相結合的提案徵集方式。提案要圍繞學校的改革和發展,突出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隊伍建設、民生工程以及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等。提案應當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議兩人以上附議,也可由代表團(組)集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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