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學院章程

湖北民族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湖北民族學院的前身是1938年建立的湖北省立聯中鄉村師範分校,後歷經湖北省立第七師範學校、恩施師範學校、恩施師範專科學校、鄂西大學等階段。1989年經原國家教委批准,定名為湖北民族學院,開始舉辦本科教育。恩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於1958年。1998年經教育部批准,湖北民族學院和恩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成新的湖北民族學院
學校堅持“尊重個性、塑造品質、崇尚科學、含蘊自然”的辦學理念;堅持“立足湖北、面向西部、輻射全國、服務基層”的辦學定位;秉承“艱苦奮鬥、甘於奉獻、自強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多科性套用型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湖北民族學院。
第三條 學校現有桂花園、舞陽壩、土橋壩、黃家峁4個校區,分別位於恩施市學院路39號、恩施市舞陽大道四巷61號、恩施市土橋大道五峰山路2號和恩施市學院路23號。
第四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民族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構建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的辦學宗旨,堅持內涵建設,推進轉型發展,培養服務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校圍繞地方經濟建設的重大需求,加強套用研究,推動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加快科研成果轉化。
第九條 學校堅持立足地方民族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和創新優秀民族文化,促進校園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繁榮發展。
第十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職 能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辦學,創新教育思想,實現科學發展。
學校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和機制,對辦學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設定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尊重辦學規律,適時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穩步發展國際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辦好少數民族預科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第十五條 學校組織和實施教學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推行學分制。支持行業、企業參與學校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和課程設定。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和社會評價機制,實施本科教學質量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獲準授予碩士學位、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及名稱,制定學位授予實施細則,依法授予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開展同國(境)外教育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推動辦學國際化進程。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科學、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不斷最佳化內部治理結構和體系。
依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分配體系。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對學校工作負總責,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全委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全委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民族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責任。按照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能,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應到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根據實際需要,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
(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對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決定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教授職稱的人員組成,實行任期制。委員按教授比例由各學院民主推薦產生。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教學專家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監控、評價教學質量,對學校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和建議。
教學專家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正高級職稱人員比例不低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校領導和學院主要領導不擔任教學專家委員會委員。
教學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正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和行使職權,決定各級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申報、設定、變更和撤銷事項,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在學院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依據其章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黨外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組成。主任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二十八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學校招生工作;審議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計畫和招生宣傳總體方案;研究、處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招生工作委員會由校長、分管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民主黨派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二十九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統籌學校學生事務的諮詢和指導服務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參與學生工作,構建學生髮展與服務體系,形成統一領導、協調全校學生事務的工作機制,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生事務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輔導員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財經委員會負責對學校重大經濟問題進行決策;審議學校財務規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審議研究由學校委託的其它財經事項。
財經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學校支持共青團湖北民族學院委員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參與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有關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
(三)向學校有關方面提交會議議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負責具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和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以學科門類或主幹學科為基礎,適時調整學院(系)設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系)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工作。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積極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和社會服務工作。
(四)制定和執行內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實行院務公開。
(五)對教職工進行教育考核管理。
(六)組織實施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本單位年度招生計畫,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八)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黨委(黨總支)書記全面主持本單位黨務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院長全面主持本單位行政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學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為本單位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指示、決定、會議精神,研究具體落實措施。
(二)討論決定本單位的中長期建設、發展規模與定位,年度工作計畫與總結,改革方案與措施。
(三)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引進、科學研究、專業設定、課程設定、實驗室建設、大型儀器設備的配置、聯合辦學等。
(四)討論決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的使用、薪酬分配等方案。
(五)討論決定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六)審定本單位招生及畢業生就業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學生評先評優、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的發放、學生處分意見,決定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審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意見。
(八)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確認必須提交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其他議題。
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由黨委(黨總支)書記或院長主持召開。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和服務的保障及其他相關工作需要設定附屬單位,附屬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行與管理模式。
第四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及創新創業等活動。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不服從學校處分及其他處理決定提出的申訴等。
第四十一條 對於在本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成人教育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度。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對教職工實行相應的聘任管理,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師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分級分類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學校保護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的建築、文物和古樹名木。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校 友
第五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含其前身及各個時期)學習和曾在學校任職任教過的所有人員(含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譽教授等)。
校友是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湖北民族學院校友聯誼總會,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或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六條 校徽是學校的象徵。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
學校校標以字母“H”和“M”為主要設計切入點,由代表民族性的西蘭卡普單八勾、代表地域性的火鳳凰形象與代表行業性的書的形象組成。圖形間標有學校建校年份“1938”。標誌以圓形為外部構型,顏色為藍色。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白底紅字,學生徽章為紅底白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大紅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居中自左而右分別為校徽、校名、英文校名(其中校名、英文校名上下排列)。校旗上的校標和校名均為標準白色。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校訓是“博學、博愛、立人、達人”。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校歌是《壯志凌雲》。
第六十條 學校校慶紀念日定為9月29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議審定後,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二條 章程修訂由校長提議,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後,啟動修訂程式,並按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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