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湖北省城鄉消防規劃管理規定》是一種通知檔案。

湖北省城鄉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消防規劃管理,統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促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鄉消防規劃是指為了構建城鄉消防安全體系、實現一定時期內城鄉消防安全目標、指導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而編制的專項規劃,包括城市消防規劃、鎮消防規劃、鄉消防規劃和村莊消防規劃。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制定消防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本轄區內應當制定消防規劃的鄉和村莊。
第四條編制和實施城鄉消防規劃,應遵循“隊站建設布局合理、基礎設施配套齊全、消防安全保障到位”的原則,滿足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城鄉消防規劃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城鄉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編制消防規劃,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配合。
第七條城鄉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並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城市、鎮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和消防應急救援力量體系等內容;鄉、村莊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體系等內容。
第九條城鄉消防規劃應根據規劃區域內的特點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確定重點消防地區、一般消防地區、防火隔離帶及避難疏散場地,並根據不同區域的要求,採取不同的規劃措施。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選擇在城市、鎮、鄉和村莊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確保城鄉安全。
已經設定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以及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密集區,在編制、修訂城鄉消防規劃時應當予以調整、優先改造。對暫不能改造、遷移的,要提出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自身防災能力。
第十條城鄉消防用水應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城市供水管網,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按規範要求規劃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等市政給水系統。
第十一條市(州)級以上城市(含)以及省轄市應規劃設定消防指揮中心,且應具有快速準確接警、可視化調度指揮等功能,並可結合城鄉綜合防災的要求,增加城鄉災害緊急處置功能。縣以及縣級市根據需要規劃設定。
第十二條消防指揮中心應建設有線、無線火災報警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應與政府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或合併建設,並與規劃、市政、建設、交通等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和建(構)築物、消防水源、道路監控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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